理论教育 如何处理分出业务的会计事项?

如何处理分出业务的会计事项?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成本的计算方法因再保险合同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具体计量金额一般由保险人业务部门根据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2017年7月10日,被保险人刘某发生车祸死亡,乙公司确定该事故属于全额赔偿责任范围,于事故发生当月确认了赔付成本360万元。

如何处理分出业务的会计事项?

(一)基本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主要指再保险分出人对原保险合同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主要指再保险分出人对再保险合同确认的各项应收分保准备金;“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指再保险分出人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准备金、分保费用、赔付成本等;“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指再保险分出人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的保费等。

在签订再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再保险分出人提取相关原保险合同各项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除外)确认应付保险受益人负债的同时,也产生了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补偿金额的权利。该权利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保险人并且权利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资产要素的定义及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需要说明的是,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属于分出的未赚保费,本质上不属于预期从再保险接受人处获得补偿的权利金额。

(二)应收分保准备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和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还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这里“摊回的分保费用”指摊回的分保手续费。

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成本的计算方法因再保险合同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具体计量金额一般由保险人业务部门根据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例27-1 2016年12月2日,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一份成数分保财险再保险合同,将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原保险业务向A公司办理分保。合同约定,分保比例为10%;分保手续费以分出保费作为计算基础,分保手续费率为25%;合同起期日为2017年1月1日,保险责任期间为10年。2017年1月1日,甲公司就该再保险合同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确认保费收入12万元;1月31日,甲公司就×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万元;3月18日,×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至3月31日尚未结案定损,甲公司就该合同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7 500万元。甲公司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的会计处理如下(分录中的金额单位为“万元”):

(1)2017年1月31日,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甲公司应确认的对A公司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10%=1.1(万元)

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1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1

(2)2017年3月31日,确认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甲公司应确认的对A公司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7 500×10%=750(万元)

借: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750

贷: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750

(三)分出保费及摊回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www.daowen.com)

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并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赔付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将该项应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摊回准备金和摊回赔付成本的区别在于:摊回准备金是预计由再保险接受人补偿的金额;摊回赔付成本是由再保险接受人实际补偿的金额。因此,在确认摊回赔付成本的同时应冲减相应的摊回准备金。

例27-2 2017年1月31日,乙公司与客户刘某签订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360万元,自2017年2月1日零时合同生效,保险期间为1年;刘某于合同生效当日一次性交纳保险费0.72万元,乙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确认了保费收入。该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属于乙公司与E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签订的溢额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该再保险合同约定: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险自留额为100万元,E公司的分保额最高限额为300万元,分保手续费率为25%。2017年7月10日,被保险人刘某发生车祸死亡,乙公司确定该事故属于全额赔偿责任范围,于事故发生当月确认了赔付成本360万元。2017年7月29日,乙公司向刘某家属支付了保险赔款,该保险事故结案。乙公司就上述业务计算出应向E公司分出的保费金额为0.52[0.72×(360-100)÷360]万元,分保手续费金额为0.13(0.52×25%)万元,应从E公司摊回赔款金额为260[360×(360-100)÷360]万元。乙公司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成本的账务处理如下(以万元为单位):

(1)2017年2月,确认分出保费及摊回分保费用。

借:分出保费 0.52

贷:应付分保账款——E公司 0.52

借:应收分保账款——E公司 0.13

贷:摊回分保费用 0.13

(2)2017年7月,确认应摊回的赔付成本。

借:应收分保账款——E公司 260

贷:摊回赔付支出 260

注:实务中,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很快(一般指当月)能够结案定损的,往往不提未决赔款准备金,本例即属于此种情况,因此在确认摊回赔付成本时不涉及转销相关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处理。

(五)存入分保保证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入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入分保保证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六)纯益手续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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