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但是,随着理赔案件调查的深入和时间的推移,原定保险精算假设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已确认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与保险人应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不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小于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不调整相关准备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保险人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已经根据保险精算部门确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确认了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已经根据保险精算部门确定的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金额确认了保险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但是,随着理赔案件调查的深入(如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时间的推移(如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原定保险精算假设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已确认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与保险人应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不一致。此时,如果不对已确认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进行调整,就不能真实地反映保险人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
例26-10 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保险精算部门计算确定的某财产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为160 000元,前期已确认的相关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为110 000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www.daowen.com)
借: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50 000
贷:保险责任准备金 5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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