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确定保费收入金额:
(1)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般较短(通常为1年或短于1年),保费通常一次性收取。即使在分期收取保费的情况下,投保人也一般不能单方面取消合同,保险人在签订原保险合同时通常即可认为保费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因此,保险人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保费收入金额。
例26-2 2017年1月1日,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 000 000元。保险期间为1年,保费为1 000元。合同规定,甲公司自同年2月1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签订当日,甲公司收到王某缴纳的全部保费并存入银行。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1月1日收到保费1 000元
借:银行存款 1 000
贷:预收保费 10 000
(2)2月1日确认原保费收入1 000元
借:预收保费 1 000
贷:保费收入 1 000
例26-3 2017年1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份工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4 000 000元,保险期间为2007年1月1日零时至2008年12月31日24时;保费总额为4 000元,分两年于每年年初等额收取。合同生效当日,甲公司收到第一期保费并存入银行。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7年1月1日收到保费2 000元,确认原保费收入4 000元
借:银行存款 2 000
应收保费 2 000(www.daowen.com)
贷:保费收入 4 000
(2)2008年1月1日收取保费2 000元
借:银行存款 2 000
贷:应收保费 2 000
(2)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保险人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保险人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上述规定的解释如下: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般较长,保费通常分期收取,一次性交足较少;投保人可以单方面取消合同,保费的收回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于分期收取保费的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保费收入金额;对于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保费收入金额。
例26-4 2016年12月31日,乙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定期寿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 000 000元,保险期间为2007年1月1日零时至2026年12月31日24时;保费总额为60 000元,分5期于前5年每年1月1日等额收取。合同生效当日,乙公司收到李某缴纳的第一期保费12 000元(60 000÷5)。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2 000
贷:保费收入 12 000
以后各年收取保费的账务处理同上。
例26-5 2016年12月31日,乙公司与王某签订一份两全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500 000元,保费总额为80 000元,保险期间为2007年1月1日零时至2017年1 2月31日24时。合同生效当日,乙公司收到丙公司缴纳的保费总额80 000元。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80 000
贷:保费收入 8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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