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定,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准则的上述规定解释如下:原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原保险合同已经签订;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原保险合同时,通常会约定一个保险责任起讫时间。例如,某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起讫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从保险责任起始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保险年度。再如,某寿险原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如果原保险合同签订日和生效日不是同一天,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前收到的款项,不应确认为保费收入,而应确认为一笔负债。
(二)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是指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保费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保费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www.daowen.com)
保险人在确定保费能否收回时,应当结合以前和投保人交往的直接经验、投保人的信用和财务状况、其他方面取得的信息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如果投保人信用良好,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按期支付保费,通常意味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如果投保人破产、死亡,财务状况出现严重困难,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投保人的生产或生存环境严重恶化,通常意味着相关的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通常情况下,对于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原保险合同,签订合同时通常会收到保费,即意味着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对于分期收取保费的原保险合同,签订合同时通常会收到第一期保费,其他各期保费尚未收到,因此,其他各期保费是否能够收回,需要保险人进行职业判断。
(三)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保费金额通常已经确定,这表明保费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和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风险性质不同,保费计量依据的假设不同,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也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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