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混合风险工具分拆:利益最大化的新策略

混合风险工具分拆:利益最大化的新策略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人不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的,或者二者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本例中,甲公司的B投资保障型合同既有保险风险部分又有投资风险部分。根据合同条款可以清楚地认定保险风险部分为年保费12元,其他风险部分为保险投资金2 000元。

混合风险工具分拆:利益最大化的新策略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2)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原保险合同准则的上述规定进行了具体解释:通常情况下,只有在保险人根据合同条款就可以清楚地区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并且分拆处理后能够提供有关保险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时,保险人才可以将二者进行分拆;保险人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的,保险风险部分应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应确定为原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的,或者二者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www.daowen.com)

例26-1 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B投资保障型(3年期)合同约定,每份保险金额为10 000元,每份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投资金为2 000元,每份保险的年保费为12元。保费由保险人从投资收益中获得(年收益率预计为2.2%),投保人无须在交纳保险投资金外另行支付。

本例中,甲公司的B投资保障型合同既有保险风险部分又有投资风险部分。根据合同条款可以清楚地认定保险风险部分为年保费12元,其他风险部分为保险投资金2 000元。因此,甲公司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将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