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二)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一般原则
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部分,除此之外,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整体。
(1)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一项利息剥离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有权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但无权获得该债务工具本金现金流量,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的利息现金流量。
(2)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全部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权利,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全部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部分。
(3)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比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权利,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部分。
企业发生满足上述(2)或(3)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且存在一个以上转入方的,只要企业转移的份额与金融资产全部现金流量或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即可,不要求每个转入方均持有成比例的份额。
(三)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本准则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
例24-1 甲企业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货已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为300 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 000元。当日收到乙企业签发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票据的期限为3个月。相关销售商品收入符合收入确认条件。(www.daowen.com)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票据 351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000
(2)3个月后,应收票据到期,甲企业收回款项351 00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351 000
贷:应收票据 351 000
(3)如果甲企业在该票据到期前向银行贴现,且银行拥有追索权,则表明甲企业的应收票据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应将贴现所得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短期借款)。假定甲企业贴现获得现金净额349 660元,则甲企业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49 660
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1 340
贷:短期借款——成本 351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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