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对于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的,企业应当在交易日确认将收到的资产和为此将承担的负债,或者在交易日终止确认已出售的资产,同时确认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应向买方收取的应收款项。
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并且该合同条款规定,企业应当根据通常由法规或市场惯例所确定的时间安排来交付金融资产。
2.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www.daowen.com)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出。
3.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金融负债。
(1)企业(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原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企业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条款做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2)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在回购日各自的公允价值占整体公允价值的比例,对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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