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本章简称“本准则”)将金融工具定义为: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一)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1)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2)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二)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www.daowen.com)
(三)衍生工具
衍生工具是指属于本准则范围并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1)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者与对市场因素变化预期有类似反应的其他合同相比,要求较少的初始净投资。
(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常见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合同和期权合同等。
(四)贷款承诺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贷款承诺是指按照预先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提供信用的确定性承诺。该准则适用于下列贷款承诺。
(1)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贷款承诺。如果按照以往惯例,企业在贷款承诺产生后不久即出售其所产生资产,则同一类别的所有贷款承诺均应当适用本准则。
(2)能够以现金或者通过交付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的贷款承诺。此类贷款承诺属于衍生工具。企业不得仅仅因为相关贷款将分期拨付(如按工程进度分期拨付的按揭建造贷款)而将该贷款承诺视为以净额结算。
(3)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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