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三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与融资租赁相关的长期应付款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差额,分别长期负债和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列示。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3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三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与融资租赁相关的长期应付款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差额,分别长期负债和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列示。
1.承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1)各类租人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
(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3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以及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
2.出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作为长期债权列示。
出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www.daowen.com)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总额。
(2)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以及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
3.承租人对于重大的经营租赁,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2)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4.出租人对经营租赁,应当披露各类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披露各售后租回交易以及售后租回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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