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作了如下规定:
(1)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
(2)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3)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5)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出租人的会计处理给出了详细的解释,具体如下:
(一)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企业应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应收融资租赁款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将来收到租金的各期内确认为租赁收入。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包括在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初始计量中,并减少租赁期内确认的收益金额。
(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根据租赁准则的规定,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租赁收入。分配时,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租赁收入。
出租人每期收到租金时,按收到的租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同时,每期确认租赁收入时,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三)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
根据租赁准则规定,在融资租赁下,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资本化。出租人在租赁期内确认各期租赁收入时,应当按照各期确认的收入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比例,对初始直接费用进行分摊,冲减租赁期内各期确认的租赁收入。
(四)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处理
由于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决定了租赁内含利率的大小,从而决定着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因此,为了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资产和经营业绩,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在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和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情况下,均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租赁收入。在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任何调整。相关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1)期末,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同时,将未担保余值减少额与由此所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额的差额,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2)如果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借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同时,将未担保余值恢复额与由此所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增加额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www.daowen.com)
(五)或有租金的处理
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下收到的或有租金应计入当期损益。
(六)租赁期届满时的处理
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租赁资产交还出租人
这时有可能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1)对资产余值全部担保的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应当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对资产余值部分担保的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等科目。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对资产余值全部未担保的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1)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继续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等。
(2)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应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时,并将其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同时,将收回的租赁资产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3.留购租赁资产
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应按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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