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1.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具体解释,如果在租赁协议中已经约定,或者根据其他条件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会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那么该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举例说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了一项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有权以10 000元的价格购买租赁资产,在签订租赁协议时估计该租赁资产租赁期届满时的公允价值为40 000元,由于购买价格仅为公允价值的25%(远低于公允价值40 000元),如果没有特别的情况,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将会购买该项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在租赁开始日即可判断该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这条标准强调的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比例,而非租赁期占该项资产全部可使用年限的比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具体解释,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资产自全新时起计算的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时,则这条判断标准不适用,不能使用这条标准确定租赁的分类。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这里“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90%(含90%)以上。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具体解释,这条标准是指租赁资产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资产型号、规格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专门购买或建造的,具有专购、专用性质。这些租赁资产如果不作较大的重新改制,其他企业通常难以使用。这种情况下,该项租赁也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2.经营租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解释》的说明,通常情况下,在经营租赁中,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有退租或续租的选择权,而不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
3.租赁的形式
可以按照租赁方式对租赁进行如下分类:
(1)直接租赁。直接租赁指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形式。
(2)回租。回租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租赁方式,包括融资性回租和经营性回租两种形式。
(3)转租赁。转租赁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4)委托租赁。委托租赁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租赁业务的交易形式。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一定费用不承担风险。委托租赁包括单个委托租赁和共同委托租赁。
(5)杠杆租赁。杠杆租赁是指在一项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只需投资租赁物件购置款项20%~40%的金额。即可以此作为财务杠杆,带动其他债权人对该项目60%~80%的款项提供无追索的融资,出租人向其他债权人转让与融资比例相对应的租赁合同权益的一种租赁交易。
(6)结构共享租赁。一般运用于大型项目。租赁公司为项目提供包括购置设备、运输、建筑安装、技术服务等资金外,项目建成产生效益后,租赁公司分享项目部分收益。
(7)分成租赁。承租人向出租人所交纳的租金根据租赁项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这种租赁形式全部直接同承租方经营租赁物件的收入挂钩,相应减少了承租方的债务风险,是最具灵活性的一种租赁方式。
(8)促销租赁。租赁生产商或销售商与租赁公司合作,通过租赁扩大产品销售,减少应收账款,增加现金流量。
(二)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www.daowen.com)
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主要差别为:
1.对权利的最终要求不同
经营租赁的最大特点在于承租人租赁资产的目的仅限于使用资产,在租赁期满后一般将资产如数归还给出租人,而不考虑最终取得资产的所有权。
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不但考虑在租赁期间内使用出租人的资产,而且意在于租赁期届满时获得资产的所有权。通常,在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可以根据租赁契约中规定的优先购买选择权,支付一笔为数不多的转让费,即可获得其所租赁的资产。从这个意义上讲,融资租赁实际上是一种融资行为。
2.在租约的可否撤销条款上不同
在经营租赁中,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满前便撤销租赁契约。而融资租赁的契约通常是不可撤销的。
3.租赁期长短不同
由于经营租赁的目的主要是取得资产的使用权而并非最终获得资产,所以租赁期间较短,通常远远短于资产的有效经济寿命。而融资租赁的期限则较长,有时甚至长于资产的有效经济寿命。
4.租金总额是否接近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由于租赁期间较短,所以经营租赁的租金总额往往只占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一小部分,而且经营租赁租金属于一种非全额清偿,即出租人的投资回收来源于不同的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而融资租赁类似于购买,因此其租金总额一般接近于甚至等于租赁资产的公平市价。
5.履约成本的承担者不同
对于经营租赁,租赁资产有关的税金、保险费和修理费等一般不是由承租人承担,尽管在确定租金时,出租人可能通过提高租金的方式把上述费用转嫁给承租人。
对于融资租赁来说,这些费用通常都是由承租人承担的。
6.作用不同
由于租赁公司能提供现成融资租赁资产,这样使企业能在极短的时间,用少量的资金取得并安装投入使用,并能很快发挥作用,产生效益。因此,融资租赁行为能使企业缩短项目的建设期限,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同时,避免企业因资金不足而放过稍纵即逝的市场机会。经营租赁行为能使企业有选择地租赁企业急用但并不想挪用的资产。特别是工艺水平高、升级换代快的设备更适合经营租赁。
7.两者的判断方法不同
融资租赁资产是属于专业租赁公司购买,然后租赁给需要使用的企业。同时,该租赁资产行为具备以下识别标准。
一是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
二是支付给租赁公司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等于或大于租赁开始日该项资产账面价值的90%及以上。
三是承租人对租赁资产有优先购买权,并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所支付购买金额低于优先购买权日该项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5%。
四是承租人有继续租赁该项资产的权利,其支付的租赁费低于租赁期满日该项租赁资产正常租赁费的70%。
总而言之,融资租赁其实质就是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对于确定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企业,融资租赁实质上就是分期付款购置固定资产的一种变通方式。
而经营租赁则不同,它仅仅转移了该项资产的使用权,而对该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却没有转移,仍然属于出租方,承租企业只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承租期满的经营租赁资产由承租企业归还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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