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借款费用确认的基本原则解析

借款费用确认的基本原则解析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2017年1月1日即应当认为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建造合同成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资本化期间的确定是借款费用确认和计量的重要前提。根据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但不包括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

借款费用确认的基本原则解析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的形式发生的支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资本化条件的解释,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承担带息债务的含义如下:

(1)支付现金是指用货币资金支付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支出。

例18-1 某企业用现金或者银行存款购买为建造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所需用材料,支付有关职工薪酬,向工程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等,这些支出均属于资产支出。

(2)转移非现金资产是指企业将自己的非现金资产直接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

例18-2 若某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包括自己生产的水泥、钢材等,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建造或者生产,同时,企业还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向其他企业换取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建造或者生产所需用工程物资,那么这些产品成本均属于资产支出。

(3)承担带息债务是指企业为了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所需用物资等而承担的带息应付款项(如带息应付票据)。企业以赊购方式购买这些物资所产生的债务可能带息,也可能不带息。如果企业赊购这些物资承担的是不带息债务,就不应当将购买价款计入资产支出,因为该债务在偿付前不需要承担利息,也没有占用借款资金。企业只有等到实际偿付债务,发生了资源流出时,才能将其作为资产支出。如果企业赊购物资承担的是带息债务,则企业要为这笔债务付出代价,支付利息,与企业向银行借入款项用以支付资产支出在性质上是一致的。所以,企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承担的带息债务应当作为资产支出,当该带息债务发生时,视同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例18-3 某企业因建设长期工程所需,于2017年3月1日购入一批工程用物资,为此开出一张10万元的带息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为6个月,票面年利率为6%。对于该事项,企业尽管没有为工程建设的目的直接支付现金,但承担了带息债务,所以应当将10万元的购买工程用物资款作为资产支出,自3月1日开出承兑汇票开始即表明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借款费用已经发生”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了因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的借款费用或者所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

例18-4 某企业于2017年1月1日为建造一幢建设期为两年的厂房,从银行专门借入款项9000万元,当日开始计息。在2017年1月1日即应当认为借款费用已经发生。(www.daowen.com)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是指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开始,例如主体设备的安装、厂房的实际开工建造等。它不包括仅仅持有资产但没有发生为改变资产形态而进行的实质上的建造或者生产活动。

例18-5 若某企业为了建设写字楼购置了建筑用地,但是尚未开工兴建房屋,有关房屋实体建造活动也没有开始,则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企业为了购置建筑用地已经发生了支出,也不应当将其认为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企业只有在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有关借款费用才可开始资本化;只要其中有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借款费用就不能开始资本化。

(二)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解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建造合同成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器设备等。这类存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其中,“相当长时间”应当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需的时间,通常为1年以上(含1年)。

在实务中,如果由于人为或者故意等非正常因素导致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时间相当长的,该资产不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购入即可使用的资产,或者购入后需要安装但所需安装时间较短的资产,或者需要建造或者生产但所需建造或者生产时间较短的资产,均不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企业只有对发生在资本化期间内的有关借款费用,才允许资本化。资本化期间的确定是借款费用确认和计量的重要前提。根据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但不包括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释》中对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进行了解释。根据该准则规定,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机械制造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这些存货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例18-6 ABC公司于2017年1月1日起,用银行借款开工建设一幢简易厂房。厂房于当月25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在本例中,尽管公司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但是由于该固定资产建造时间较短,不属于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资产,所以所发生的相关借款费用不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而应当根据发生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例18-7 甲企业向银行借入资金分别用于生产A产品和B产品,其中,A产品的生产时间较短,为15天;B产品属于大型发电设备,生产时间较长,为1年零3个月。

为生产存货而借入的借款费用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资本化,但本例中,由于A产品的生产时间较短,不符合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资产,所以为A产品的生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应计入A产品的生产成本,而应当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反之,B产品的生产时间比较长,属于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因此,符合资本化的条件,有关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可计入B产品的成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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