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履约义务的定义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它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识别合同中存在的单独履约义务一般可遵循如图15-2所示的判断流程。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1)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2)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
①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②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www.daowen.com)
③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2.履约义务的区分
根据收入准则,履约义务一般可区分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和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两种类型。两者的区分标准如表15-1所示。
图15-2 单独履约义务的识别
表15-1 履约义务的区分
其中,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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