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成立时的收入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图15-1 收入确认基本流程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须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2.不符合合同成立条件时的收入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六条,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该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该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该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须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例15-3 甲公司是一家旅游公司,其经营存在会员制度。会员在购买该公司商品或进行服务消费时,公司会依据消费金额对客户进行奖励。相关会员积分制度如下:
第一条积分规则
会员在本公司购买旅游产品(单团、单项服务、商品、卡产品除外),可根据实际发生的旅游消费金额换算积分,每消费10元积1分。
第二条积分有效期(www.daowen.com)
会员身份长期有效,自审核之日起生效。积分有效期为二年,例如积分产生日期为2016年×月×日,有效期则至2018年×月×日。
会员享有的使用积分进行消费或兑换礼品的权益,仅在积分有效期内适用。
据此,判断甲旅游公司应如何确认其出售旅游产品产生的收入金额?
解析 甲公司收到的金额不仅包含出售商品的对价,还包括由此授予客户奖励积分而面临将来客户使用积分时收取款项的抵减,因此,不应该将收到的金额在商品销售实现时全额确认收入。对于授予客户奖励积分,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须退回时,一般是在奖励积分失效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3.合同合并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4.合同变更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2)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1)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3)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1)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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