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离职员工福利计量与确认

离职员工福利计量与确认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职工的离职后福利,如在正常退休时获得的养老金,是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时,或者职工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获得的离职后生活补偿金额,此种情况下给予补偿的事项是职工在职时提供的服务而不是退休本身,因此,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进行确认和计量。企业应当将福利归属于提供设定受益计划的义务发生的期间。

离职员工福利计量与确认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离职后福利包括退休福利(如养老金和一次性的退休支付)及其他离职后福利(如离职后人寿保险和离职后医疗保障)。如果企业提供此类福利,无论其是否设立了一个单独的主体来接受提存金和支付福利,均应适用本准则的相关要求。

职工的离职后福利,如在正常退休时获得的养老金,是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时,或者职工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获得的离职后生活补偿金额,此种情况下给予补偿的事项是职工在职时提供的服务而不是退休本身,因此,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进行确认和计量。

离职后福利计划是指企业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议,或者企业为向职工提供离职后福利制定的规章和办法等。企业应当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种类型,其中,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一)设定提存计划

1.设定提存计划的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根据设定提存计划,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12个月内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的,企业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十五条规定的折现率,将全部应缴存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2.设定提存计划的准则解读

设定提存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DCP)是指企业向一个独立主体(通常是基金)支付固定提存金。如果该基金不能拥有足够资产以支付与当期和以前期间职工服务相关的所有职工福利,企业不再负有进一步支付提存金的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根据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文件的规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即收益水平与企业在职工提供服务各期的缴费水平不直接挂钩,企业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按照规定标准提存的金额,属于设定提存计划。

计提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借记“管理费用”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在计提后短期内应支付给相关基金机构,支付时冲减负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

如果是在1年后支付,则考虑折现,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等(现值)

未确认融资费用(利息

贷:应付职工薪酬(本+息)

期末确认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支付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3.设定提存计划准则的具体运用

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因为企业在每一期间的义务取决于该期间将要提存的金额。因此,在计量义务或费用时不需要精算假设,通常也不存在精算利得或损失。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换取职工在会计期间内为企业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设定提存计划的提存金,并作为一项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例10-5 甲企业为管理人员设立了一项企业年金:每月该企业按照每个管理人员工资的5%向独立于甲企业的年金基金缴存企业年金,年金基金将其计入该管理人员个人账户并负责资金的运作。该管理人员退休时可以一次性获得其个人账户的累积额,包括公司历年来的缴存额以及相应的投资收益。公司除了按照约定向年金基金缴存之外不再负责其他义务,既不享有缴存资金产生的收益,也不承担投资风险。因此,该福利计划为设定提存计划。2×15年,按照计划安排,该企业向年金基金缴存的金额为1 00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10 00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0 000 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1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000

(二)设定受益计划的准则规定与对应解读

1.核算步骤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十三条阐述了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涉及的4个步骤,具体如下:

步骤一:确定设立受益义务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如职工离职率和死亡率)和财务变量(如未来薪金和医疗费用的增加)等作出估计,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归属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十五条规定的折现率将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予以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注意】用人就产生了义务,应确认负债。

步骤二:确定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企业应当将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企业应当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资产上限是指企业可从设定受益计划退款或减少未来对设定受益计划缴存资金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现值。

步骤三:确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步骤四:确定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在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下,每一服务期间会增加一个单位的福利权利,并且需对每一个单位单独计量,以形成最终义务。企业应当将福利归属于提供设定受益计划的义务发生的期间。这一期间是指从职工提供服务以获取企业在未来报告期间预计支付的设定受益计划福利开始,至职工的继续服务不会导致这一福利金额显著增加之日为止。(www.daowen.com)

【准则解读】为了保护员工利益,国际会计准则在总结世界各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预期累计福利法的特点如下:

(1)基于员工当前付出的劳务,设定和计算未来福利的支付单位,以便雇主给员工一个承诺。以雇主养老金计算为例,通常在考虑年薪和司龄(公司工作年限)的基础上,通过一个系数来设定员工福利支出的合理性和激励性。

(2)用于计算未来福利的现值和雇主当期的准备金。

2.设定受益计划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的公式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当职工后续年度的服务将导致其享有的设定受益计划福利水平显著高于以前年度时,企业应当按照直线法将累计设定受益计划义务分摊确认于职工提供服务而导致企业第一次产生设定受益计划福利义务至职工提供服务不再导致该福利义务显著增加的期间。在确定该归属期间时,不应考虑仅因未来工资水平提高而导致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显著增加的情况。

【准则解读】本条规定设定受益计划的账务处理。企业应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的本期福利义务,按受益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具体如下:

借:管理费用等(现值)

未确认融资费用(利息)

贷:应付职工薪酬(本期增加的义务)

期末: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设定受益计划折现率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设定受益计划义务予以折现,包括预期在职工提供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的12个月内支付的义务。折现时所采用的折现率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

【准则解读】本条规范折现率。离职后福利可能在数十年后支付,应该折现,折现率可选择同期限国债利率或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

4.职工薪酬成本组成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十六条规定,报告期末,企业应当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1)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或损失,其中,当期服务成本是指职工当期提供服务所导致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额;过去服务成本是指设定受益计划修改所导致的与以前期间职工服务相关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2)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

(3)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除非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职工福利成本计入资产成本,否则上述第(1)项和第(2)项应计入当期损益;第(3)项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企业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

【准则解读】本条规范计入损益的职工薪酬成本和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不允许转回至损益的职工薪酬成本。

5.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十七条规定,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包括下列部分:

(1)精算利得或损失,即由于精算假设和经验调整导致之前所计量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2)计划资产回报,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3)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准则解读】本条规范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的内容。

6.设定受益计划结算利得或损失的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时,确认一项结算利得或损失。

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是指企业为了消除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部分或所有未来义务进行的交易,而不是根据计划条款和所包含的精算假设向职工支付福利。设定受益计划结算利得或损失是下列两项的差额。

(1)在结算日确定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

(2)结算价格,包括转移的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和企业直接发生的与结算相关的支付。

【准则解读】本条规范设定受益计划结算利得或损失的计量。应注意:结算利得或损失属于服务成本的组成部分,可计入当期损益或资产成本。

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或资产成本,处理方法如图10-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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