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短期薪酬的确认和计量方式

短期薪酬的确认和计量方式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本成本的除外。这是短期薪酬确认与计量的基本原则。短期薪酬的确认与计量将分为货币性短期薪酬、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和非货币性福利等4个部分。

短期薪酬的确认和计量方式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本成本的除外。这是短期薪酬确认与计量的基本原则。短期薪酬的确认与计量将分为货币性短期薪酬、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和非货币性福利等4个部分。

(一)货币性短期薪酬

1.货币性短期薪酬的准则规定

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大部分的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一般属于货币性短期薪酬。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货币性短期薪酬的准则解读

(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解读】企业发生的工资、奖金,按照“受益原则”处理,具体如下:

(1)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研发支出

在建工程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收款(收回代垫款)

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

(2)《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解读】职工福利费的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七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解读】发生上述费用时,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3.货币性短期薪酬准则的具体运用

对于货币性短期薪酬,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情况和工资标准计算计入职工薪酬的工资总量,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放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本成本。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关负债,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具体如下:

(1)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标准,计量应付职工薪酬义务和应相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薪酬金额。

(2)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1.5%计量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义务金额和应相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薪酬金额;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量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明确标准计算确定应承担的职工薪酬义务后,再根据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本成本。

例10-1 2018年6月,安吉公司当月应发工资2 000万元,其中,生产部门直接生产人员工资1 000万元;生产部门管理人员工资200万元;公司管理部门人员工资360万元;公司专设产品销售机构人员工资100万元;建造厂房人员工资220万元;内部开发存货管理系统人员工资120万元。

根据所在地政府规定,公司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0%、12%、2%和10.5%计提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缴纳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公司内设医务室,根据2017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情况,公司预计2018年应承担的职工福利费义务金额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福利的受益对象为上述所有人员。公司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1.5%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假定公司存货管理系统已处于开发阶段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资本化为无形资产的条件。

应计入生产成本的职工薪酬金额

=1 000+1 000×(10%+12%+2%+10.5%+2%+2%+1.5%)=1 400(万元)

应计入制造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

=200+200×(10%+12%+2%+10.5%+2%+2%+1.5%)=280(万元)

应计入管理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

=360+360×(10%+12%+2%+10.5%+2%+2%+1.5%)=504(万元)

应计入销售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

=100+100×(10%+12%+2%+10.5%+2%+2%+1.5%)=140(万元)

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职工薪酬金额

=220+2201(10%+12%+2%+10.5%+2%+2%+1.5%)=308(万元)

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职工薪酬金额

=120+1201(10%+12%+2%+1.5%+2%+2%+1.5%)=168(万元)

公司在分配工资、职工福利费、各种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职工薪酬时,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14 000 000

制造费用 2 800 000

管理费用 5 040 000

销售费用 1 400 000

在建工程 3 080 000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 68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 000 000

——职工福利 400 000

——社会保险费 4 800 000

——住房公积金 2 100 000

——工会经费 400 000

——职工教育经费 300 000(www.daowen.com)

(二)带薪缺勤

1.带薪缺勤的准则规定

企业对各种原因产生的缺勤进行补偿,比如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两类。

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

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2.带薪缺勤的准则解读

(1)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我国企业职工休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期间的工资通常属于非累积带薪缺勤。由于职工提供服务本身不能增加其能够享受的福利金额,所以企业应当在职工缺勤时确认负债和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实务中,我国企业一般是在缺勤期间计提应付工资时一并处理,即借记“生产成本”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当职工提供了服务从而增加了其享有的未来带薪缺勤的权利时,企业就产生了一项义务,应当予以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带薪缺勤计划予以支付。

3.带薪缺勤准则的具体运用

下面通过两个具体实例来讲解带薪缺勤准则的具体运用。

例10-2 甲公司共有1 000名职工,该公司实行累积带薪缺勤制度。该制度规定,每个职工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带薪病假,未使用的病假只能向后结转一个日历年度,超过1年未使用的权利作废,不能在职工离开公司时获得现金支付;职工休病假是以后进先出为基础,即首先从当年可享受的权利中扣除,再从上年结转的带薪病假余额中扣除;职工离开公司时,公司对职工未使用的累积带薪病假不支付现金。

2014年12月31日,每个职工当年平均未使用带薪病假为2天。根据过去的经验并预期该经验将继续适用,甲公司预计2015年有950名职工将享受不超过5天的带薪病假,剩余50名职工每人将平均享受6天半病假,假定这50名职工全部为总部各部门经理,该公司平均每名职工每个工作日工资为300元。

(1)甲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应当预计由于职工累积未使用的带薪病假权利而导致的预期支付的追加金额,即相当于75天(50×1.5天)的病假工资22 500元(75×300),并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22 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22 500

(2)假定2015年12月31日,上述50名部门经理中有40名享受了6天半病假,并随同正常工资以银行存款支付。另有10名只享受了5天病假,由于该公司的带薪缺勤制度规定,未使用的权利只能结转1年,超过1年未使用的权利将作废。2015年年末,甲公司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18 000

贷:银行存款 (40×1.5×300)18 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4 500

贷:管理费用 (10×1.5×300) 4 500(冲回未使用)

(3)假设该公司的带薪缺勤制度规定,职工累积未使用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无限期结转,且可以于职工离开企业时以现金支付。甲公司1 000名职工中,50名为总部各部门经理,100名为总部各部门职员,800名为直接生产工人,50名工人正在建造一幢自用办公楼。

甲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应当预计由于职工累积未使用的带薪病假权利而导致的全部金额,即相当于2 000天(1 000×2天)的病假工资60万元(2 000×300),并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90 000

生产成本 480 000

在建工程 3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600 000

例10-3 甲公司从2014年1月1日起实行累积带薪缺勤制度,制度规定,该公司每名职工每年有权享受12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休假权利可以向后结转两个日历年度。在第2年年末,公司将对职工未使用的带薪休假权利支付现金。假定该公司每名职工平均每月工资2 000元,每名职工每月工作日为20个,每个工作日平均工资为100元。以公司一名直接参与生产的职工为例。

(1)假定2014年1月,该名职工没有休假。公司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当月,累积相当于1个工作日工资的带薪休假义务,并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2 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 000

——累积带薪缺勤 100

(2)假定2014年2月,该名职工休了1天假。公司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当月,累积相当于1个工作日工资的带薪休假义务,反映职工使用累积权利的情况,并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2 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 000

——累积带薪缺勤100(计提本期休假)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100

贷:生产成本 100(使用上期休假)

(3)假定第2年年末(2015年12月31日),该名职工有5个工作日未使用的带薪休假到期,公司以现金支付了未使用的带薪休假(如果不支付现金,就冲回成本费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500

贷:库存现金 (5×100)500

(三)短期利润共享计划

1.短期利润共享计划的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九条规定,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

(1)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2)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属于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

①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企业已确定应支付的薪酬金额。

②该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的正式条款中包括确定薪酬金额的方式。

③过去的惯例为企业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十条规定,职工只有在企业工作一段特定期间才能分享利润的,企业在计量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时,应当反映职工因离职而无法享受利润分享计划福利的可能性。

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该利润分享计划应当适用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即考虑折现。

2.短期利润共享计划的准则解读

为了鼓励职工长期留在企业提供服务,有的企业可能制定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规定当职工在企业工作了特定年限后,能够享有按照企业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如果职工在企业工作到特定期末,那么其提供的服务就会增加企业应付职工薪酬金额。尽管企业没有支付这类奖金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有支付此类奖金的惯例,或者说企业除了支付奖金外没有其他现实的选择。这样的计划就使企业产生了一项推定义务。

企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实际情况提取的奖金,属于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但是,这类计划是按照企业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确定享受的奖金,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仍然是由于职工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不是由企业与其所有者之间的交易而产生,因此,企业应当将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作为费用处理(或根据相关准则,作为资产成本的一部分),不能作为净利润的分配。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根据利润分享计划确定的金额)

3.短期利润共享计划的具体运用

例10-4 丙公司有一项利润分享计划,要求丙公司将其至2×15年12月31日止会计年度的税前利润的指定比例支付给在2×15年7月1日至2×16年6月30日为丙公司提供服务的职工。该奖金于2×16年6月30日支付。2×15年12月31日至2×16年6月30日期间没有职工离职,则当年的利润共享支付总额为税前利润的3%。丙公司估计职工离职将使支付额降低至税前利润的2.5%(其中,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享有1%,总部管理人员享有1.5%),不考虑个人所得税影响。

[分析]

尽管支付额是按照截止到2×15年12月31日止会计年度的税前利润的3%计量,但是业绩却是基于职工在2×15年7月1日至2×16年6月30日期间提供的服务。因此,丙公司在2×15年12月31日应按照税前利润的50%的2.5%确认负债和成本及费用,金额为125 000元(10 000 000×50%×2.5%)。余下的利润分享金额,连同针对估计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作出的调整额,在2×16年予以确认。

2×15年12月31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 50 000

管理费用 75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享计划 125 000

2×16年6月30日,丙公司的职工离职使其支付的利润分享金额为2×15年度税前利润的2.8%(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享有1.1%,总部管理人员享有1.7%),在2×16年确认余下的利润分享金额,连同针对估计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作出的调整额合计为155 000(10 000 000×2.8%-125 000)元,其中,计入生产成本的利润分享计划金额60 000(10 000 000×1.1%-50 000)元。计入管理费用的利润分享计划金额95 000(10 000 000×1.7%-75 000)元。

2×16年6月30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 60 000

管理费用 95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享计划 155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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