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14年1月27日修订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对职工薪酬定义及核算范围规定为: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解释》对职工薪酬的相关概念作了进一步具体说明,企业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义务,全部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对职工的股份支付本质上也属于职工薪酬,但其具有期权性质,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由相关准则进行规范。
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人员:
(1)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职工首先包括这部分人员,即与企业订立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www.daowen.com)
(2)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企业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对其支付的津贴、补贴等报酬从性质上属于职工薪酬。
(3)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正式任命的人员,但向企业所提供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如果企业不使用这些劳务用工人员,也需要雇佣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提供类似服务,因而,这些劳务用工人员属于本准则所称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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