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组的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如是按照生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解释》补充说明,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资产组应当由创造现金流入相关的资产组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几项资产的组合生产的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存在活跃市场的,即使部分或者所有这些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均供内部使用,也应当在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况下,将这几项资产的组合认定为一个资产组。如果该资产组的现金流入受内部转移价格的影响,应当按照企业管理层在公平交易中对未来价格的最佳估计数来确定资产组的未来现金流量。
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企业管理层应当证明该变更是合理的,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说明。
(二)资产组的认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解释》规定对资产组的认定进行了讲解,具体如下:
(1)认定资产组最关键因素是该资产组能否独立产生现金流入。企业的某一生产线、营业网点、业务部门等,如果能够独立于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等创造收入、产生现金流,或者其创造的收入和现金流入绝大部分独立于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并且属于可认定的最小的资产组合的,通常应将该生产线、营业网点、业务部门等认定为一个资产组。
几项资产的组合生产的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存在活跃市场的,无论这些产品或者其他产出是用于对外出售还是仅供企业内部使用,均表明这几项资产的组合能够独立创造现金流入,应当将这些资产的组合认定为资产组。
例9-6 某矿业公司拥有一个煤矿,与煤矿的生产和运输相配套,建有一条专用铁路。该铁路除非报废出售,其在持续使用中,难以脱离煤矿相关的其他资产而产生单独的现金流入,因此,企业难以对专用铁路的可收回金额进行单独估计,专用铁路和煤矿其他相关资产必须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资产组,以估计该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在资产组的认定中,企业几项资产的组合生产的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存在活跃市场的,无论这些产品或者其他产出是用于对外出售还是仅供企业内部使用,均表明这几项资产的组合能够独立创造现金流入,在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将这些资产的组合认定为资产组。
例9-7 甲企业生产某单一产品,并且只拥有A、B、C 3家工厂。3家工厂分别位于3个不同的国家,而3个国家又位于3个不同的洲。工厂A生产一种组件,由工厂B或者C进行组装,最终产品由B或者C销往世界各地,比如工厂B的产品可以在本地销售,也可以在C所在洲销售(如果将产品从B运到C所在洲更加方便的话)。
B和C的生产能力合在一起尚有剩余,并没有被完全利用。B和C生产能力的利用程度依赖于M公司对于销售产品在两地之间的分配。
假定A生产的产品(即组件)存在活跃市场,则A很可能可以认定为一个单独的资产组,原因是它生产的产品尽管主要用于B或者C,但是,由于该产品存在活跃市场,可以带来独立的现金流量,所以通常应当认定为一个单独的资产组。在确定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公司应当调整其财务预算或预测,将未来现金流量的预计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前提下A所生产产品的未来价格最佳估计数,而不是其内部转移价格。
对于B和C而言,虽然B和C组装的产品存在活跃市场,但由于B和C的现金流入依赖于产品在两地之间的分配,所以B和C的未来现金流入不可能单独地确定。因此,B和C组合在一起是可以认定的、可产生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的资产组合。B和C应当认定为一个资产组。在确定该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公司也应当调整其财务预算或预测,将未来现金流量的预计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前提下从A所购入产品的未来价格的最佳估计数,而不是其内部转移价格。
例9-8 沿用例9-7,假定A生产的产品不存在活跃市场。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A生产的产品不存在活跃市场,它的现金流入依赖于B或者C生产的最终产品的销售,所以A很可能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入,其可收回金额很可能难以单独估计。
而对于B和C而言,其生产的产品虽然存在活跃市场,但是,B和C的现金流入依赖于产品在两个工厂之间的分配,B和C在产能和销售上的管理是统一的。因此,B和C也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难以单独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因此,只有A、B、C组合在一起(即将甲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才有可能是一个可以认定的、能够基本上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的资产组合,从而将A、B、C的组合认定为一个资产组。
(2)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或者监控方式以及对资产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也是认定资产组应考虑的重要因素。
例9-9 ABC服装企业有童装、西装、衬衫3个工厂,每个工厂在生产、销售、核算、考核和管理等方面都相对独立。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工厂通常应当认定为一个资产组。
例9-10 MH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有A和B两个生产车间,A车间专门生产家具部件,生产完后由B车间负责组装并对外销售。该企业对A车间和B车间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等决策是一体的。在这种情况下,A车间和B车间通常应当认定为一个资产组。
(3)资产组认定后不得随意变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资产组的认定说明,资产组一经确定后,在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即资产组的各项资产构成通常不能随意变更。比如,甲设备在2016年归属于A资产组,在无特殊情况下,该设备在2017年仍归属于A资产组,而不能随意将其变更至其他资产组。但是,如果由于企业重组、变更资产用途等原因,导致资产组构成确需变更的,企业可以进行变更,但企业管理层应当证明该变更是合理的,并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说明。
(三)资产组减值的会计处理
1.基本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总部资产和商誉分摊至某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该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应当包括相关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分摊额),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2.根据资产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基础
资产组减值测试的原理和单项资产是一致的,即企业需要预计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和计算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并将两者进行比较。如果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则表明资产组发生了减值损失,应当予以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相一致。
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与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除外。
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资产组在处置时如要求购买者承担一项负债(如环境恢复负债等),该负债金额已经确认并计入相关资产账面价值,而且企业只能取得包括上述资产和负债在内的单一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为了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企业在确定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及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应当将已确认的负债金额从中扣除。
例9-11 MN公司在某山区经营一座某有色金属矿山。根据规定,公司在矿山完成开采后应当将该地区恢复原貌。恢复费用主要为山体表层复原费用(比如恢复植被等),因为山体表层必须在矿山开发前挖走。因此,企业在山体表层挖走后,就应当确认一项预计负债,并计入矿山成本,假定其金额为500万元。
2017年12月31日,随着开采进展,公司发现矿山中的有色金属储量远低于预期,因此,公司对该矿山进行了减值测试。考虑到矿山的现金流量状况,整座矿山被认定为一个资产组。该资产组在2017年年末的账面价值为1 000万元(包括确认的恢复山体原貌的预计负债)。
矿山(资产组)如于2017年12月31日对外出售,买方愿意出价820万元(包括恢复山体原貌成本,即已经扣减这一成本因素),预计处置费用为20万元,因此,该矿山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800万元。(www.daowen.com)
矿山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1 200万元,不包括恢复费用。
[分析]
根据上述资料,为了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在确定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及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应当将已确认的负债金额从中扣除。
在本例中,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800万元,该金额已经考虑了恢复费用。该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在考虑了恢复费用后为700(1 200-500)万元。因此,该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为800万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在扣除了已确认的恢复原貌预计负债后的金额为500(1 000-500)万元。这样,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所以,资产组没有发生减值,不必确认减值损失。
3.资产组减值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规定,资产组(包括资产组组合,在后述有关总部资产或者商誉的减值测试时涉及)的可收回金额如低于其账面价值,则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摊: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然后根据资产组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资产组中的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例9-12 XYZ公司有一条甲生产线,该生产线生产光学器材,由A、B、C 3部机器构成,成本分别为400 000元、600 000元、1 000 000元。3部机器的使用年限均为10年,净残值为零,以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各机器均无法单独产生现金流量,但整条生产线构成完整的产销单位,属于一个资产组。2005年,甲生产线所生产的光学产品有替代产品上市,到年底,导致公司光学产品的销路锐减40%,因此,企业对甲生产线进行减值测试。
2005年12月31日,A、B、C 3部机器的账面价值分别为200 000元、300 000元、500 000元。估计A机器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150 000元,B、C机器都无法合理估计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及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整条生产线预计尚可使用5年。经估计其未来5年的现金流量及其恰当的折现率后,得到该生产线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600 000元。由于公司无法合理估计生产线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所以公司以该生产线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其可收回金额。
鉴于在2005年12月31日该生产线的账面价值为1 000 000元,而其可收回金额为600 000元,生产线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因此,该生产线已经发生了减值,公司应当确认减值损失400 000元,并将该减值损失分摊到构成生产线的3部机器中。由于A机器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150 000元,所以A机器分摊了减值损失后的账面价值不应低于150 000元。具体分摊过程如表9-5所示。
表9-5 资产组减值损失分摊表
*注:按照分摊比例,机器A应当分摊减值损失80 000(400 000×20%)元,但由于机器A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150 000元,所以机器A最多只能确认减值损失50 000(200 000-150 000)元,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30 000(80 000-50 000)元,应当在机器B和机器C之间进行再分摊。
根据上述计算和分摊结果,构成甲生产线的机器A、机器B和机器C应当分别确认减值损失50 000元、131 250元和218、7501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机器A 50 000
——机器B 131 250
——机器C 218 75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机器A 50 000
——机器B 131 250
——机器C 218 750
4.总部资产的资产减值
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计算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相应的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企业对某一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应当先认定所有与该资产组相关的总部资产,再根据相关总部资产能否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对于相关总部资产能够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部分,应当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至该资产组,再据以比较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2)对于相关总部资产中有部分资产难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处理。
首先,在不考虑相关总部资产的情况下,估计和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减值的基本原则进行处理。
其次,认定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的资产组组合。该资产组组合应当包括所测试的资产组与可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其上的部分。
最后,比较所认定的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资产减值的基本原则进行处理。
例9-13 ABC高科技企业拥有A、B和C 3个资产组,在2010年年末,这3个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分别为200万元、300万元和400万元,没有商誉。这3个资产组为3条生产线,预计剩余使用寿命分别为10年、20年和2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由于ABC公司的竞争对手通过技术创新推出了更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并且受到市场欢迎,从而对ABC公司产品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为此,ABC公司于2010年年末对各资产组进行了减值测试。
在对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时,首先应当认定与其相关的总部资产。ABC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由总部负责,总部资产包括一栋办公大楼和一个研发中心,其中,办公大楼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研发中心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办公大楼的账面价值可以在合理和一致的基础上分摊至各资产组,但是,研发中心的账面价值难以在合理和一致的基础上分摊至各相关资产组。对于办公大楼的账面价值,企业根据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剩余使用寿命加权平均计算的账面价值分摊比例进行分摊,如表9-6所示。
表9-6 各资产组账面价值表
企业随后应当确定各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并将其与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办公大楼的账面价值部分)相比较,以确定相应的减值损失。考虑到研发中心的账面价值难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资产组,因此,确定由A、B、C三个资产组组成最小资产组组合(即为ABC整个企业),通过计算该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并将其与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办公大楼账面价值和研发中心的账面价值)相比较,以确定相应的减值损失。假定各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难以确定,企业根据它们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计算其可收回金额,计算现值所用的折现率为15%,计算过程如表9-7所示。
表9-7 现金流量预测及折现计算表
根据上述资料,资产组A、B、C的可收回金额分别为398万元、328万元和542万元,相应的账面价值(包括分摊的办公大楼账面价值)分别为237.5万元、412.5万元和550万元。资产组B和C的可收回金额均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分别确认84.5万元和8万元减值损失,并将该减值损失在办公大楼和资产组之间进行分摊。根据分摊结果,因资产组B发生减值损失84.5万元而导致办公大楼减值23.05(84.5×112.5/412.5)万元,导致资产组B中所包括资产发生减值61.45(84.5×300/412.5)万元;因资产组C发生减值损失8万元而导致办公大楼减值2(8×150/550)万元,导致资产组C中所包括资产发生减值6(8×400/550)万元。
经过上述减值测试后,资产组A、B、C和办公大楼的账面价值分别为200万元、238.55万元、394万元和274.95万元,研发中心的账面价值仍为100万元,由此包括研发中心在内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即ABC公司)的账面价值总额为1 207.50(200+238.55+394+274.95+100)万元,但其可收回金额为1 440万元,高于其账面价值,因此,企业不必再进一步确认减值损失(包括研发中心的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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