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准则着重解决了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处理、商誉减值的处理等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其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企业所有的资产在发生减值时,原则上都应当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但是由于有关资产特性不同,其减值会计处理也有所差别,因而所适用的具体准则不尽相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基本准则,主要规范了企业非流动资产的减值会计问题,具体包括以下资产的减值: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商誉;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等。
《企业会计准则》为资产减值的基本准则,有具体规定的项目减值按照具体准则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1)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3)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www.daowen.com)
(4)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5)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6)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7)《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8)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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