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有两种,分别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两种方法的使用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1.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
2.准则解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对控制的解释,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在判断控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2)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分别享有能够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不同相关活动的现时权利的,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3)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判断一项权利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权利持有人行使该项权利是否存在财务、价格、条款、机制、信息、运营、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障碍;当权利由多方持有或者行权需要多方同意时,是否存在实际可行的机制使得这些权利持有人在其愿意的情况下能够一致行权;权利持有人能否从行权中获利等。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控制权,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进行判定。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40%的表决权资本,C公司拥有B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A公司与C公司达成协议,C公司在B公司的权益由A公司代表。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实质上拥有B公司70%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表明A公司实质上控制B公司。
(2)根据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45%的表决权资本,同时根据协议,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由A公司控制。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这种情况是指虽然投资企业仅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的多数董事,能够达到实质上控制的目的。
(4)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占多数表决权。这种情况是指虽然投资企业仅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会议,从而能够控制其财务和经营政策。(www.daowen.com)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二)成本法核算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及投资损益的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修订解释,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做如下会计处理。
(1)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不管有关利润分配是否属于对取得投资前还是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都应将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
(3)投资企业在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和利润后,应当考虑有关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4)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实收资本),且未向投资方提供等值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选择权时,投资方并没有获得收取现金或者利润的权力。该项交易通常属于子公司自身权益结构的重分类,投资方并没有获得收取现金或者利润的权利,所以不应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
例3-6 2017年6月20日,甲公司以1 500万元购入乙公司80%的股权。甲公司取得该部分股权后,能够有权力主导乙公司的相关活动并获得可变回报。2017年9月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甲公司按照其持有比例确定可分回20万元。
甲公司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进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15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5 000 000
借:应收股利 200 000
贷:投资收益 2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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