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2)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3)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这3类权益性投资的判断进行了进一步解释。
(1)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详见3.3中的内容)。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适用成本法)。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
(2)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营企业是指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合营安排的特征为:各参与方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任何一个参与方都不能够单独控制该安排,对该安排具有共同控制的任何一个参与方均能够阻止其他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单独控制该安排。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www.daowen.com)
共同控制的实质是通过合同约定建立起来的、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共有的控制。实务中,在确定是否构成共同控制时,一般可以考虑以下情况作为确定基础。
①任何一个合营方均不能单独控制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②涉及合营企业基本经营活动的决策需要各合营方一致同意。
③各合营方可能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个合营方对合营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但其必须在各合营方已经一致同意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3)在对联营企业的投资进行判断时,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通过在被投资单位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若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形成重大影响。具体判断情形将在本章第三节进行讲解。
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主要核算问题包括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持有期间的后续计量及处置损益的结转等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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