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当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时,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当材料价格的下降导致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一)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确凿证据为基础
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必须建立在取得的确凿证据的基础上。这里所讲的“确凿证据”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和成本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
1.存货成本的确凿证据
存货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以取得外来原始凭证、生产成本账簿记录等作为确凿证据。
2.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确凿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www.daowen.com)
(二)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
由于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不同,所以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算方法也不同。比如,用于出售的存货和用于继续加工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就不相同。因此,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通常可以分为如下几种。
(1)持有以备出售,如商品、产成品。这类存货又分为有合同约定的存货和没有合同约定的存货。
(2)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如材料等。
(三)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的影响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能够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存在状况,即在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不仅要考虑资产负债表日与该存货相关的价格与成本波动,而且还应考虑未来的相关事项。也就是说,不仅限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发生的相关价格与成本波动,还应考虑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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