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制度变迁看作一个“渐进”的“中间扩散”过程,就容易理解制度变迁的机制。马克斯·韦伯(2010)描述了“习俗—惯例—法律”的制度演变过程,“利益的驱动可能会导致一种理性的考虑,即要求保证惯例或者习惯法义务不被颠覆,并且把它置于一个强制机器的保护之下,就是说,把它变成指定法”。诺斯(1994)提出,“变迁与稳定需要一个意识形态理论,并以此来解释新古典的个人主义理性计算所缠身的这些偏差”。政治和经济制度的结构(与变迁)理论一定要结合意识形态理论,“影响人们对‘客观’存在变化的不同反映的意识形态理论,解释为何人们对现实有不同的理解”(韦伯,2010)。其明确指出,“系统的外部性、组织学习过程以及历史上关于这些问题所派生的主观主义模型都会增强这一进程”(诺斯,1994)。不同的文化规范着人们行为,这可能改变一个给定的制度设置均衡。理解特定制度在特定地区生成演化的原因,仅限于博弈论框架本身显然不够,还需要比较和运用历史知识,“要考察决定政治体制自我强制程度的政治参与者之间战略性的相互作用……评价特定规则的影响需要考察影响政治体制自我强制程度的更广泛要素”(格雷夫,2001)。
转型本身的性质“是社会的转型,而不仅仅是经济的转型……伴随这个过程而发生的观念、意识形态、社会和经济政策上的转变……它包括经济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经济体系或者经济变革是如何影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斯蒂格利茨,2001)。正如波兰尼(2007)说的,“经济制度仍然被浸没在普遍的社会关系之中;市场仅仅是某个制度设置的附属特征,而这个制度设置前所未有地受着社会权威的控制和规制”。制度是内生的,它们至少部分由社会决定,或社会的部分决定。在某种程度上,文化可影响一个给定的制度均衡,意味着不同社会有不同的均衡协调方式。结合社会冲突观(包括形势),经济制度最初可能是有效的,但当环境变化时则不再有效(Acemoglu etal.,等,2004)。只有那些相互一致和相互支持的制度安排才是富有生命力的,青木昌彦(1998)将其定义为制度化的联动与制度的互补。制度安排的持久性是有条件的,而且可理解为制度安排的多样性。“环境的变化(技术变迁、外来冲击以及相关领域内互补制度的变迁)→预期与收益之间的差异→在具体的情况下寻找新主观博弈模型→新活性选择集合的重新定义→新型的战略选择→新制度。”一旦一个特殊制度系统被建立,它就趋于自我运行状态,制度演进过程充满了路径依赖和创新。青木昌彦提出的“制度化联动的模式再造(pattern reconfiguration of institutionalized linkage)”机制,就是根据熊彼特的创新组合理论,即新旧领域间的某种新联动方式使得旧的制度化联动关系解体,就可能引出制度创新。比如政策系统的改革,可能通过传播并扩大影响,从而产生全新的制度安排。把这几种机制结合在一起,不仅能了解制度演进在转折分界点时刻的创新性和分歧,而且能发现制度演进的路径依赖特征。(www.daowen.com)
格雷夫强调文化是制度变迁形成路径依赖的最重要的因素,通过其桥梁和纽带作用连接前后两个制度,从而确定在多重选择中结果的社会倾向性。变迁主体对自我实施制度的选择受历史综合因素(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的制约与影响。他和诺斯一样,没有明确指出,不同的制度变迁时期或阶段,制度结构中起主导作用的制度不尽相同。制度变迁的路径由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诸因素综合作用,从制度变迁的原因、方式等分析中,可以发现制度变迁机制的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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