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实施精准服务对接,助推培育龙头企业发展

实施精准服务对接,助推培育龙头企业发展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切实转变原有培育龙头企业的发展思路,形成围绕行业龙头企业建设创新社区的思路,政府应为创新社区配套教育、医院、交通等设施,通过若干个“超级独角兽”企业带动行业上下游企业共同发展,从而带动一个产业的发展。为行业龙头企业提供“一对一”服务。

实施精准服务对接,助推培育龙头企业发展

(1)针对企业服务采取大企业精准、小企业普惠的原则。围绕现有的行业龙头企业建设创新社区,在重点产业形成若干个“超级独角兽”(年产值百亿美元及以上的企业)。要切实转变原有培育龙头企业的发展思路,形成围绕行业龙头企业建设创新社区的思路(该创新社区的建设有别于现有的科技园区,现有科技园区多数缺少教育医疗交通、娱乐的系列配套,难以真正集聚各类中高端人才在此居住并创新创业),政府应为创新社区配套教育、医院、交通等设施,通过若干个“超级独角兽”企业带动行业上下游企业共同发展,从而带动一个产业的发展。针对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主要采取普惠政策,通过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孵化器、科技园区等载体来促进和推动服务中小企业的力度。

(2)为行业龙头企业提供“一对一”服务。要加大对民营经济中行业龙头企业的精准服务和支持,为此建议政府加快制订创新型企业培育壮大计划、北京市新兴行业登记指导目录等,形成“高精尖”企业登记注册正面清单,支持一批行业领军企业、独角兽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发展壮大;加大对即将在A股上市企业的精准服务和支持,帮助企业成为行业发展龙头;研究编制北京市“高精尖”产业项目优选清单,围绕地均投资强度、地均产值、研发投入强度、人均税收等方面,分类设置“高精尖”优质项目参考指标值,用于指导各区遴选“高精尖”重大项目。(www.daowen.com)

(3)进一步明确北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减持股票执行税率。在《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中描述的适用对象为北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对于有限合伙制企业减持股权情况是否适用并未明确,导致部分企业外迁。为此委员建议,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对合伙制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作出明确解释,将适用对象明确为在北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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