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1 加强数字时代的消费者保护机制
数字时代的消费者体验着更加便捷的生活,但同时也有了更多担忧,例如在数据和隐私保护、数字平台可信度、产品安全问题等方面。2019年,全球超过一半的人口使用互联网[36],然而2019年全球治理创新中心(CIGI)的一项全球调查[37]显示,80%的受访者表示对在线隐私保护表示担忧,53%的担忧程度比一年前更深。不足一半的受访者认为政府在保护在线数据和个人信息方面付出足够努力。在对互联网的信任度方面,25%的受访者表示不信任互联网,而这种不信任感使人们更少披露信息,更有选择性地使用网络,更少上网购物。44%的受访者表示有时被假新闻欺骗;受访者认为社交媒体平台是假新闻的重要来源。在购买互联网相关设备时,发展中国家居民愿意为安全性支付更高价格,而发达国家居民更看重的因素是价格,可能原因是发达国家对产品安全性的监管更严格或补救机制更完善。[38]在数字时代,消费者还面临着众多信息不对称问题与各类风险,比如不能判断产品质量和企业可信赖程度、商品退货困难、难以理解复杂条款、容易被数字诈骗等。数字技能不足的人群、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还面临接收信息与适应新科技的难题,也可能更容易陷入骗局。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之后,越来越多的经济和社会活动转为线上进行,对消费者尤其是弱势人群的保护日趋迫切和重要。[39]同时,建立和完善数字时代的消费者保护机制,能够增强消费者对交易的信心,有助于促进疫情后的经济增长。
跨境消费者保护日益重要。数字平台的发展使跨境交易越来越普遍,然而,收到质量差的商品如何跨境退还、谁来赔付、谁来监管?如何确保来自外国的商品是安全的?是否有在线解决纠纷的平台?这一系列问题在许多国家尚无标准答案。东盟较早开始此方面的尝试。东盟消费者保护委员会(ASEAN Committee on Consumer Protection,ACCP)于2007年成立,重要目的是确保成员均有消费者保护措施、建设消费者补救和产品召回机制、拓展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渠道、增强制度建设等。目前,所有东盟成员都实施了消费者保护法,东盟设立的消费者保护和产品召回门户网站[40]能实时通知产品召回情况。东盟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未来战略目标包括:在电子商务、不公平合同条款、产品安全和标签方面提供具体消费者保护政策;举办培训会、开发在线互动和远程学习工具,提升消费者保护能力和意识;在争端解决措施和补救机制等领域继续努力等。[41]其中,跨境交易中的消费者保护还应注重跨境执法机构的合作与协调。与此同时,亚洲经济体发展阶段差异大,应通过国际合作机制减少可能的外部性影响:由于不同经济体消费者保护力度的差异,低质量产品更可能流入消费者保护不严格的市场,危及消费者健康。
数字平台的责任与义务应进一步明确。大型数字平台收集了海量消费者数据,并以此创造利润,然而平台信息泄露事件屡见不鲜,数字平台应承担的责任在众多经济体却尚不明晰。虽然一些经济体要求对消费者的数据收集应当在最小范围内,但数字平台仍对收集的信息范围掌握较强控制权。为使用数字平台的服务,消费者通常只能同意各类合同条款,议价能力极低,对数字平台收集了哪些数据也常常并不清楚,但在未明确同意时可能仍会被推送与浏览记录相关的广告,大数据杀熟事件也频频发生,这些都指向数字平台对消费者数据的滥用可能性。一些数字平台市场份额巨大,强制商家“二选一”,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福利均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对数字平台责任义务的确定是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方面。各经济体正在完善对数字平台的监管。例如,欧盟于2020年12月推出《数字服务法案》和《数字市场法案》,前者为在线平台明确17项新义务,后者面向大型在线平台界定了“守门人”的概念,加强了对“守门人”的监管。[42]中国于2021年2月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平台垄断行为。11月,起草了《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和《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前者规划了中国互联网平台分类别和级别管理,后者规定了互联网平台特别是超大型平台需履行的公平竞争示范、平等治理、开放生态等义务。[43]
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是重要议题。在数字时代,我们的数据不仅可能被企业滥用,还可能被个人收集、非法售卖。众多线下社区或娱乐场所日益热衷使用数字门禁技术如人脸识别,却可能过度收集用户生物信息而难以严格保护数据。疫情之后,大数据技术为控制疫情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然而感染者流调信息披露导致部分“人肉”和“网暴”现象,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担忧。企业、个人、政府收集数据和使用数据的边界在哪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个人如何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隐私?这些问题亟待解决。亚洲的数据和隐私保护政策纷纷出台(见表4.11)。仅在2020年至2021年,新加坡、日本、韩国、新西兰、中国等升级或通过了数据保护法,而文莱、印度、印度尼西亚、越南和斯里兰卡等国正在深化其数据保护框架。[44]然而,也有部分亚洲地区仍然没有数据保护法等相关信息。新冠肺炎疫情后,网络犯罪与欺诈事件大幅增加,数据和隐私保护的需求日益迫切。数据和隐私保护是消费者在数字时代的合法权益,有效的数据和隐私保护政策能够帮助消费者建立对数字技术与系统的信任,提升消费者参与数字活动的安全感,使消费者能安心分享数据、使用数字平台,进一步促进数字贸易的健康发展。
表4.11 亚洲经济体数据与隐私保护政策总结
3 https://www.dlapiperdataprotection.com/index.html?t=law&c=AU&c2=.
4 https://prsindia.org/billtrack/the-personal-data-protection-bill-2019;https://www.atlanticcouncil.org/blogs/southasiasource/experts-react-indias-personal-data-protection-bill-tabled-in-parliament/.
5 Public Consultation Paper No.01/2020 on the Review of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0 (Act 709) (the PDPA Consultation Paper).
续表
资料来源:德勤《2020—2021亚太隐私指南》、作者收集。
1 https://www.dataguidance.com/jurisdiction/sri-lanka#:~:text=Law%3A%20There%20is%20no%20general,no%20general%20data%20protection%20authority.
2 https://www.dataguidance.com/jurisdiction/indonesia.
3 https://www.aiti.gov.bn/SiteCollectionDocuments/Event/PCP_PersonalDataProtectionPrivateSector_20052021_final2.pdf.
4 https://www.dataguidance.com/notes/kazakhstan-data-protection-overview.
5 https://www.tilleke.com/insights/update-on-vietnams-draft-decree-on-personal-data-protection/?utm_source=Mondaq&utm_medium=syndication&utm_campaign=LinkedIn-integration.
4.2.3.2 缩小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与人力资本的数字鸿沟(www.daowen.com)
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是数字贸易发展的基础;然而,地区之间、国家之间乃至国家内部在基础设施上的数字鸿沟制约着数字贸易的发展,可能加剧不平等。在信息基础设施方面,亚洲虽然人口众多,网民数量大,然而网络渗透率仍有提升空间,城乡差异较小。根据ITU数据[45],2021年亚太地区网民人口占比为61%,同期欧洲为87%,美洲81%。2020年,亚洲城市中网民比例为75%,而农村仅有35%。[46]在每百人固定宽带订阅方面,欧洲第一,各国平均每百人有34个订阅量,美洲、亚洲居第二、三位,分别有23个和15个订阅量。在每百人移动蜂窝订阅方面,亚洲达到108个订阅量,欧洲、美洲分别为118个和114个。亚洲各经济体的差距也较大(见表4.12)。例如,韩国每百人固定宽带有43.6个订阅量,中国33.6个,巴基斯坦每百人只有1.1个;泰国移动蜂窝订阅每百人有166.6个订阅量,印度每百人为83.6个,只有泰国的一半。
数字鸿沟不仅体现在基础设施方面,还反映在数字人力资本在国家间的巨大差距上。数字技术不断迭代更新也推进着在线教育产业的蓬勃发展,当今世界的教育也越来越依赖于数字技术的辅助。学生可以在网络平台上巩固课内知识和学习课外课程。未来的教育可能与数字技术融合得更加深入,变得更加个人化和定制化。疫情之后,越来越多国家将教育转向线上,然而这对于尚未接入数字服务或者接入数字服务效率不高的家庭和学生而言无疑是一种挑战。就能在家上网的家庭比例而言,韩国有99.8%的家庭能在家上网,而印度的这一比例仅为23.8%。从学校网络接入程度评分而言,新加坡得分6.2分,中国为4.6分,巴基斯坦得分3.6分。从平均受教育年限上看,日本12.8年,印度6.5年,巴基斯坦仅为5.2年。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当前的差距不仅会直接影响数字产业的增长速度,而且会影响学习和授课的效率,从而对各经济体人力资本积累、收入差距与社会公平产生深远影响。
表4.12 亚洲部分经济体信息基础设施和教育水平差异
续表
资料来源:国际电信联盟(ITU)、世界银行(World Bank)、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世界经济论坛(WEF)。因数据可得性限制,本表使用截至2022年1月可获取的指标最新年份数据。固定宽带订阅(每百人)和移动蜂窝订阅(每百人)数据来自世界银行。前者使用2020年的数据。后者因数据可得性限制,美国使用2019年的数据,其余使用2020年的数据。能在家上网的家庭比例数据来自国际电信联盟,印度使用2018年的数据,日本、马来西亚和美国使用2019年的数据,其余使用2020年的数据。平均受教育年限数据来自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使用2019年数据。学校互联网接入程度评分(1~7,7为最佳)来自世界经济论坛,使用2017年数据。
4.2.3.3 化解规制差异导致的市场分割与监管套利问题
世界各国经济体在数字贸易规制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增加了企业的合规成本,导致市场分割。在数据跨境流动、隐私保护等领域,各经济体出台了不同政策,企业在一个市场中适应的运行规则可能并不适用于另一个市场,增加了企业在不同市场的信息获取与合规成本。亚洲经济体、欧盟、美国对数据隐私与数据安全的规制均有区别,体现了不同经济体的关注点差异。例如,欧盟和中国较为重视隐私保护立法,美国则较为提倡数据自由流动。2018年5月,欧盟实施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明确了数据主体隐私权的内涵和跨境数据流动的具体条件。而美国国会于2018年3月颁布了《澄清海外合法使用数据法案》(CLOUD Act),要求美国企业确保当局可以访问所有存储数据,包括存储在外国服务器上的数据。这与GDPR的规则形成明显矛盾,增加了企业的不确定性。[47]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同时有数据本地化要求,这与部分发达国家立场有所不同。在传输个人数据是否需要个人同意的问题上,亚洲各经济体的规制也具有差异,例如,在印度尼西亚,书面同意在大部分情况下是必需条件;在澳大利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获得同意是数据传输的可选条件之一。在是否可以向拥有充分数据保护标准的国家传输数据的问题上,亚洲各经济体的法律也具有差异。[48]这些数字贸易规制的细节差异将增加企业获取信息的成本与合规成本,制约亚洲数字贸易的发展。
规制差异也可能导致监管套利问题。许多亚洲经济体出台了隐私保护法案(见表4.11)或加强了对平台的监管,例如,中国、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越南等国有数字本地化要求。[49]印度2021年出台《中介指南和数字媒体道德规范》要求脸书、推特等大型社交媒体平台进行额外的尽职调查,还要求平台任命首席合规官、联系人、民众申诉官。那么,对企业而言,在监管不严格的地区成立平台企业服务当地市场可能更有利,或可利用跨境监管存在的漏洞,不在目标市场设立企业,但仍能服务目标市场。根据2021年《亚洲经济融合报告》,亚洲34个经济体拥有某种形式的数据保护立法,6个有立法草案,16个没有数据保护立法。[50]亚洲数据保护立法情况差距较大,增大了监管套利的可能性。然而,数字贸易的发展必然伴随着跨境数据流动,如何保障数据安全与消费者隐私,促进数据安全流动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未来要注意的问题是如何促进经济体间合作、协调规制差异,缓解可能的监管套利问题,进一步扩大亚洲数字贸易市场。
亚洲各经济体应推动数字贸易关键领域的国际规则制定与合作。目前,涉及数字贸易的区域协定陆续形成,但已产生诸多领域的规制差异,可能造成上述市场分割与监管套利问题。在现有国际协议,如DEPA、RCEP、CPTPP、USMCA中对数字贸易的部分领域具有共同预期,如电子认证、无纸贸易、网络安全等,但在一些领域体现出重要区别,如跨境数据流动、数据本地化、中介平台治理、软件源代码开放、政府数据开放等,反映不同经济体的利益诉求与发展阶段差异。数字贸易领域还有诸多问题需进一步探索,例如数字税征收问题、社交媒体内容监管、平台反垄断与平台责任范围等。然而,亚洲经济体间仍缺乏数字贸易领域政府间合作机制。未来,亚洲经济体应加强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建设规制协调统一的亚洲市场,注重与其他国际规则的衔接,促进数字贸易的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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