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不断冲击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WTO在贸易谈判、政策监督、争端解决等方面陷入困境。自2018年以来,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中国等主要成员针对WTO改革提出了多项方案,但各成员在如何推进改革方面仍存在较大分歧(见专栏2.1)。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WTO改革前景存在新变数。一方面,新冠肺炎疫情可能加重部分经济体的政策“内顾性”,影响到各国推动WTO改革谈判的政治意愿和外交资源;但另一方面,疫情期间与数字经济相关的商业模式显示了独特优势,有望成为各国推动数字经济等新议题谈判的“机会窗口”,推动WTO规则体系的完善与更新。
在WTO改革推动迟缓的同时,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RTA)的签订与落实加速,目前已覆盖全球国际贸易的一半以上。区域贸易协定,尤其是近几年兴起的超大型RTA成为推动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和推动全球发展的重要力量。越来越多的RTA包含了比多边规则更为深入的条款,并且涵盖多边谈判未涉及的新议题,如数字经济、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等。2022年1月1日,全球覆盖人口最多的区域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对外发出反对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支持自由贸易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强音,有助于为区域乃至全球疫后经济复苏提振信心。
专栏2.1 多边贸易体制改革和区域贸易协定新议题
一、程序性议题
1.WTO谈判机制改革
WTO成员提出应采取灵活、开放的谈判方式,以解决多边贸易谈判僵局。欧盟认为应在难以取得多边协商一致的领域积极推进诸边谈判,谈判对所有成员开放,并且谈判成果适用于最惠国待遇。加拿大提出促进规则现代化的方式,包括欧盟提到的谈判成果适用于最惠国待遇的“开放式”诸边协定,和谈判成果仅适用于缔约方的“封闭式”诸边协定。中国虽然对诸边谈判持开放态度,但强调谈判中“协商一致”原则的必要性,认为WTO改革的议题和结果应通过协商一致做出决策。
2.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
由于美国持续阻挠上诉机构成员遴选,导致上诉机构陷入瘫痪,极大地破坏了WTO的司法仲裁效力。2018年11月,中国、欧盟等成员向WTO提交了关于上诉机构改革的两份提案。2019年9月,随着泰国和马来西亚加入,WTO 116个成员联名上交提案。然而,面对WTO成员的普遍共识,美国的立场并未松动。在短期解决上诉机构危机基本无望的情况下,欧盟、中国等WTO成员寻求了替代性方案。2020年4月30日,欧盟和中国等20多个WTO成员加入的“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MPIA)正式生效。MPIA是在上诉机构停摆期间的临时性和替代性方案,从而避免由于上诉机构停摆而导致案件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3.WTO通报和透明度义务改革
美欧日呼吁加强WTO货物贸易领域的通报和透明度义务,建议对未能有效履行通报义务的WTO成员加以惩罚。对此,以加拿大、中国为代表的WTO成员持折中立场,强调向落后成员提供激励和技术援助。非洲集团、古巴、印度持反对立场,强调发展中成员与发达成员间的能力差距,要求给予发展中成员更多特殊与差别待遇,加强发达成员对农业补贴、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措施的通报和透明度。
二、WTO实体性议题
1.新议题的规则更新(www.daowen.com)
WTO成员普遍认为WTO规则需要与时俱进,通过诸边形式推动了一些新议题的谈判,涵盖电子商务、投资便利化、服务国内规制、中小微企业、贸易与环境等议题。2020年12月4日,由67个成员参加的“服务国内规制”谈判成功结束。12月10日,参加“促进发展的投资便利化”的112个谈判方承诺将在2022年底前完成谈判。12月14日,86个成员参加的“电子商务”谈判的牵头方澳大利亚、新加坡和日本宣布将于2022年完成实质性内容的谈判。12月15日,WTO有关成员宣布启动“贸易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塑料污染和环境可持续塑料贸易”以及“化石燃料补贴改革”3个诸边倡议。
2.非市场导向议题的规则强化
美欧日在七份联合声明中提出,要针对国有企业、产业补贴等非市场导向问题制定更加严格的WTO规则。在对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的规制上,要求解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造成的市场扭曲,提高透明度。在对产业补贴的规制上,提出扩大禁止性补贴的范围,在某些情况下允许补贴的举证责任倒置,澄清反补贴中计算补贴利益的外部基准,对造成产能过剩的补贴进行规制,增强补贴的透明度。在对第三国非市场导向政策和实践的规制上,美国在2020年2月向WTO提交“市场导向条件对世界贸易体系的重要性”提案,将“企业能够自由获取相关信息,并以此作为商业决策的基础”添加为新的市场导向标准。中国与一些发展中成员尤其是新兴经济体,将在这些问题上面临与美欧日等成员的长期博弈。
3.关于多哈回合议题的规则完善
中国、加拿大、印度等成员在WTO改革建议中提出应继续推进多哈回合中的遗留问题解决。中国提出应解决农业领域纪律的不公平问题,完善贸易救济规则,完成渔业补贴谈判。加拿大提出了关税升级和关税高峰、农业支持和发展问题。印度和阿曼在与其他非洲和拉美经济体向WTO联合提交的“加强WTO以促进发展和包容”的提案中,指出应解决的多哈回合发展议题包括WTO协定(如农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知识产权、补贴与反补贴)的执行、特殊与差别待遇、农业国内支持与粮食安全公共储备、农业特殊保障机制、渔业补贴等。上述议题对于增强WTO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相关性和适应全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的障碍在于除了继续推进渔业补贴谈判以外,美欧日等发达成员并未将谈判努力放在对多哈回合其他遗留议题的规则完善上,相关谈判缺乏必要的政治动力。
三、区域贸易协定新议题
1.数字化时代的RTA电子商务条款发展
由于WTO多边规则在全球数字贸易领域进展缓慢,新的国际规则制定更多发生在区域贸易协定(RTA)层面。美国、新加坡与澳大利亚是最早推动包含电子商务章节的RTA的主要力量,此后,加拿大、欧盟和日本以及近年来的韩国和中国,也积极参与RTA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当前,已有几乎半数的WTO成员拥有至少一个含有电子商务章节的RTA。但不同RTA的电子商务条款存在较大差异,一些RTA涉及电子商务的诸多方面,而一些RTA仅包含与多边规则一致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关税以及加强监管当局之间合作的条款。
当前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主要由美欧主导,二者的立场差异体现在其签订的RTA中。美国的主张以TPP和USMCA为代表,排除本地存储要求,强调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而欧盟明确要求数据存储本地化,强调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并且坚持文化例外。作为全球数字经济大国,近年来中国在完善自身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的同时,积极通过RTA参与全球数字治理合作,并在2021年正式申请加入由新加坡、智利、新西兰三国于2020年签署的《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在数字经济规则中,中国强调数字主权,其RTA包含数据本地存储等旨在保障国家安全和数据安全的条款。日本在WTO和RTA层面都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并通过与欧盟的RTA以及与美国的数字贸易协定,在数字贸易规则上与美欧协调一致。日本一方面主张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消除国家间的数字鸿沟;另一方面又注重个人隐私保护和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在韩国签订的FTA中,同样强调了消费者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保护,并包含关于公布贸易管理文件并将其纸质版与电子版视为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无纸化贸易条款;而在其他方面,韩国的FTA电子商务条款呈现出较大的差异和灵活度。
2.聚焦可持续发展的RTA条款
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出了协调推进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环境保护三大任务。确保贸易有效促进可持续发展对当前“逆全球化”与疫情冲击下的全球经济而言,显得更加重要与迫切。可持续发展条款最早出现在美国、加拿大和欧盟少数经济体的RTA中,现在,越来越多的RTA,包括发展中国家的RTA(如智利、秘鲁等)包含了可持续发展目标及相关条款,但不同RTA纳入可持续发展条款的程度不同。当前,较为全面和深入的可持续发展条款更多见于CPTPP、USMCA等发达经济体主导的RTA中,包含了创新合作机制、解决贸易和可持续发展冲突的条款、促进遵守国际或国内环境法和劳工法的措施、以及促进社会或环境目标的监管承诺等;也有一些RTA仅提及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而未做出实质性承诺。一些RTA的可持续发展条款已经超越了“软性法律”,纳入了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但目前对于是否应在RTA中制定受争端解决约束的可持续发展条款,仍然存在争议。目前,大多数国家倾向于在RTA中以“软性法律”方式处理可持续发展问题,其形式包括合作机制、协商要求、执行机制和重申国际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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