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大生产的不断发展,领导者面临的各项事务纷繁复杂,干头万绪,任何领导者,即使是精力、智力超群的领导者也不可能独揽一切,授权是大势所趋,是明智之举,现在的问题是在授权中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从而实现授权的目的。授权的原则概括地看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理授权的原则
这是指领导者授权的动机、程序、途径是正当的、合理的。从动机、目的看,是为了组织工作的需要,是为了提高领导工作的效能,是为了着力于锻炼、培养干部,不是出自于自己的主观随意性,更不是搞任人唯亲,满足个人的一己私利的行为,这样做的结果是滥用权力,是以权谋私。
2.逐级授权的原则
这是指领导者所授予下属的权力是领导者自身职务权力范围内的决策权,即领导者自身的权力。同时,被授权者是领导者的直接领导者,即被领导者,是领导者的直接下级,而不是组织中的任一成员。比如局长只能将自己受享有的决策权授给直接领导的处长,而不能把处长所享有的权利授给处长的下属行使,这样实质上就侵犯了自己的下属的合法权利,是越级授权,会造成下属有职无权,给自己的下属的工作造成被动,会造成自己与下属、下属与他的下属之间的相互矛盾与隔阂。要避免领导者在授权过程中违反逐级授权的原则,领导者必须明确应授的权力与授权的对象是什么?要明确领导者作为整个组织的指挥者,不是组织中所有权力的拥有者,领导者所拥有的权力有一定范围,领导宽度是有一定的限制的。越级授权在专制时代是普遍存在的,在专制体制下,在统治者君主们看来,凡天下之士莫非王士,凡天下之臣莫非王臣,所以一切一人说了算,授权没有任何节制,而是主观随意的,这种做法在分权的民主时代已不适合了,领导者与下属各自拥有自己的权力,因此,授权也必须符合组织原则,正常的权力运行机制,除非在极特殊的、冲突事件的处理上可以越级授权外,一般不得越级授权。
3.权责明确的原则
在领导授权过程中,从权、责内容上看,有两种形式:授权授责与授权留责两种。前者如同分权一样,授权同时授责,权责一致;后者则不同,授权不授责,如果被授权者处理不当,发生的决策责任仍然由授权的领导者自己承担。这两种形式各有利弊,授权授责,被授权者有责任,就有压力,增强了运用权力的责任感,防止滥用所授予的权力,但也对被授权者在行使决策权进行创造性活动中形成巨大的压力与精神负担,由于惧怕自己的失误给组织带来危害后果,影响自己的前途而不能充分行使其所授予的权力,影响了工作的效能。而授权留责,一方面可以使被授权者增强对领导者的信赖感,工作更放心、更放手,但同时也容易由于无需顾及行为后果,而没有责任感、压力,以至于出现滥用所授的权力,也达不到授权的目的。
在什么样的事、什么样的下属、什么样的情况与动机指导下授权,并采取怎样的形式授权应具体分析。一般说来,基于为了锻炼培养干部、接班人,为了处理突发的、危机事件时的授权,宜采取授权留责的形式。而其他情况下的授权以授权授责为宜。但是,这只是大致的划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授权活动在性质上是领导行为,出现任何责任后果,领导者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是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所以,在决策责任面前,领导者要多承担责任,坚持推功揽过的原则,有利于激发下属的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较好地树立领导者的崇高权威。(www.daowen.com)
4.适度授权的原则
所谓适度授权,就是指领导者授予下属的决策权力的大小、多少与被授权者的能力、与所要处理的事务相适应,授权不能过宽或过窄,要坚决视能授权与因事授权。如果授权过宽、过度,超过被授权者的智能所承担的限度,会出现小材大用的情况,超过所处理事务的需要的过度授权,就等于领导者放弃了权力,导致下属的权力泛化,使领导者无端地被“架空”。授权过窄不足,则不能充分调动下属的积极性,不能充分发挥其才能,出现大材小用;且也不能充分地代表领导者行使权力,处理相应的事务,还得事事请示汇报,领导者仍不能从繁杂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达不到授权的目的。
因此,适度授权就是要求领导者授予下属的权力要精确、充分,它是建立在目标明确、事实清晰基础上的授权。然而目标、事实、环境条件都是不断变化的,对下属的能力、水平的估量的准确性是相对的。因此,领导者在授权时要做到精确、充分是十分困难的。为此,领导者授权时要给下属以充分的余地,使下属有适当的灵活性、自主性,要有一定的弹性,使下属有较大的自由去选择完成任务的具体方法和途径,甚至在目标、环境等要素发生变化后的特殊情况下有权自主选择目标。这就是《孙子兵法•变篇》中所说的,“将受命于君”与“君命有所不受”的关系,只有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真正实现授权的目的,实现组织目标,为此,就要求领导者在授权的同时,应注意正确的方法,使下属有自主的选择性、灵活性,一般说来,领导者在授权时,只明确作为被授权者下属所要完成的任务和组织目标,一般不规定下属实现任务、目标的途径和方法,并赋予被授权者在任务、目标变化之后有自主调整任务和目标的权力。对被授权者来说,一方面“将受命于君”,在目标、任务明确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措施、办法,努力实现其目标与任务;另一方面,当目标、任务等要素发生变化之后,要敢于“君命有所不受”,并机动灵活地进行相应的调整,而不是机械地执行“君命”,只要有利于整个组织的利益,而不是一己私利。
为贯彻适度授权原则,领导者在授权时应注意将精确性授权与模糊性授权相结合、刚性授权与柔性授权相桔合,并以模糊性授权、柔性授权为主,使被授权者有较大的自由思考、决断的空间,充分的行动自由,并能“代替”上级领导者发号施令,这才符合授权的本意。
5.可控授权的原则
授权只是将领导者应当独享的权力授予下属行使的活动,领导者并不会因为授权而丧失其领导主体地位,并且是授权责任后果的最终承受者。因此,授权不是放任自流,撒手不管,不是放弃其职能,所以,授权时必须有办法确保权力得到恰当使用。控制的目的在于发现和纠正下属行使权力时偏离目标的现象,而不是干预下属的日常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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