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进行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如何进行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受理的设计审批申请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项目单位;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办理。

如何进行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八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

(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

(七)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

(一)编制项目申请书或者填写备案信息,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信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

(六)组织工程实施;

(七)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八)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组织安全设施验收。

第十二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岸线使用的管理规定办理港口岸线使用手续。未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岸线使用的意见,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原件1份;

(二)初步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版本;(www.daowen.com)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1份。

第十五条 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二)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

(三)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第十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原件1份;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版本;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集中报批。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的项目,可以分批报批。项目单位在首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当将分批安排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第十九条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技术审查咨询主要核查以下内容,并对工程设计方案和概(预)算编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工程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与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的符合性;

(二)工程设计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三)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配置的合理性;

(四)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合理性、安全性、稳定性、耐久性;

(五)环境保护、安全、职业病防护、消防、节能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六)工程概(预)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受理的设计审批申请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项目单位;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按照备案管理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设计,深度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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