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有水就能行船”,然而让船既要走得了,还要走得好,保证航运畅通是关键。
回溯改革开放之初的长江通航状况,千百年来的“上行走缓流,下行走主流”的航法俨然成为一道自然法则。“那个时候大船与小船、航速快的船与航速慢的船舶相互交叉,船舶航路选择随意性大,江面上险象环生,事故频发。”在长江上行船多年的一位老船长告诉记者,随着航运市场的发展,传统的自然法则也弊端日现。
20世纪90年代初,长航海事部门着手长江干线航路规范研究工作。在充分考虑辖区各段航道特点、船舶状况、交通流量等通航环境的基础上,先后出台实施了《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中游分道航行规则》《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长江上游李渡至界石盘船舶分道航行规则》《长江上游界石盘至成贵高铁宜宾金沙江大桥船舶分道航行规则(试行)》等8个定线制规定。
其中,2003年7月1日,由原交通部颁布实施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3)》在内河航运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自此过往船舶统一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通过对特定船舶航路、横驶区、停泊区的规范,船舶交叉相遇情形有效减少,船舶航行、停泊随意、船舶交通流向复杂等局面也得到了根本性扭转。(www.daowen.com)
各区域定线制的实施极大提升了通航安全保障。以《长江中游分道航行规则》实施前后为例,长江中游等级事故数下降了61.8%,等级事故中碰撞事故数下降了60%,死亡人数下降了56.5%,沉船艘数下降了53.2%,死亡人数和沉船艘数,下降幅度明显,水上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船舶定线制带来通航安全的同时,伴随而来的是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运行10年,就对江苏省的经济总贡献达4723.75亿元,占全省GDP的1.49%,为港航企业带来增量效益151.22亿元。
江苏船舶定线制带来的全面夜航,减少了海轮等待时间,减少经济损失 39.22 亿元;让事故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分别减少45.67亿元和38.26亿元;降低污染事故率,减少船舶溢油量,共计减损4.28亿元。10年累计减少事故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污染损失达88.21亿元。
此外,长江江苏定线制首次实现了内河航路及航法与国际惯例和海上规则的接轨,同时它为我国在内河水域实施船舶定线制提供了最早的成功范例,对全国大江大河的航路建设发挥了典型的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是内河航运史上的里程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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