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要建构好这个制度,需要进行总体规划,稳步推开。具体而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快农村社会救助立法建设
目前,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的层次还停留在条例、办法、决定和通知的水平,没有出台统一的社会救助法,与之相配套的单项救助法律也相对缺乏,尚未形成完备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因此,我国必须确定依法救助的救助新理念,深刻认识法制的滞后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瓶颈”,加快农村社会救助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进程,以地方立法推动国家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政府和部门规章,依法救助,使整个农村社会救助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支持,以确保广大贫困群众的生存和发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障。
(2)完成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对接
目前,城市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是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为重要内容的救助制度,它基本上取代了传统的城市社会救助、城市“五保供养”、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助以及其他特殊对象的救助。因此,新型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也应加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来取代原有的贫困性社会救助。除此,也应考虑到农村社会救助的自身特点,要与灾害性社会救助、疾病性社会救助、孤残性社会救助、互助性社会救助相结合。
(3)实行“低水平”的救助原则
农村社会救助水准实行“低水平”的原则是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国力所决定的,但它与“超低水平”的社会救助又有很大的区别。“超低水平”严重脱离了当地现实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是一种完全滞后型的做法,它不能起到保障农村村民基本生活、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作用。而新型农村社会救助的“低水平”不仅符合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客观实际,而且与时俱进,不断适时地调整救助水准,真正起到保障农村村民基本生活、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作用。
(4)实行“广覆盖”的思路
广覆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全体农村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水平,稳定社会秩序。社会救助是政府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最后责任的基本保障制度,是一种国家法定救助制度。作为法定救助制度,应该是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的,所有在农村范围内的社会成员一旦陷入困难境地就应无一例外地得到社会救助。(www.daowen.com)
(5)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力量,拓展农村社会救助渠道
我国农村贫困人口众多,解决贫困问题,单靠政府的力量是难以做到的,必须把社会的力量集中起来,以增强解决贫困的能力,提高治理贫困的效果。
一是规范社会捐赠行为,促进社会捐助活动的有序发展。要在发动募捐、款物发放、物资鉴定与评估、优惠政策、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社会监督等各方面,进一步规范社会捐赠行为,真正将社会捐助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二是加强社会帮扶力度。由政府统一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扶持帮助贫困家庭发展生产,摆脱贫困。开展社会帮扶,关键是要形成制度,抓好帮扶责任的落实。
三是大力培育、发展社会救助性民间组织。积极发展社会救助性民间组织是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重要途径,应采取有力的行政措施,推动社会力量举办多种类型和规模的慈善会、福利会、基金会,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加,承担起扶危、济困、安老、助残、扶幼、救孤等社会事务工作,使民间组织成为帮助农村社会困难群体的载体。
(6)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内容
由于传统社会救助对象覆盖面太窄,保障水平仅仅处于维持生存的程度,所以,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与规范,并与逐步实施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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