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在保障农村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及实现最基本的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经济体制转轨以来,农村经济纳入了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轨道,农民面临更多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传统的救助制度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其固有的缺陷和弊端日益显现,急需制度创新。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救助面的局限性
不管是救灾、社会救济,还是农村五保户、扶贫、助残,传统的农村社会救助面对的不是全体村民,而只是一部分“三无对象”、赤贫和有困难的残疾人。不仅如此,在很多地方,就是属于“三无对象”的农村五保户,实际真正得到“五保”救济的大约也只有70%。
(2)救助水准的超低性
在很多地方,农村社会救助与城镇低保相比,其救助水准都要更低,难以达到救助的目的。
(3)救助对象的不公平性(www.daowen.com)
与城镇公民相比,农村的公民对于宪法所规定的各种物质保障的权利大部分不能得到,病者无医疗社会救助,失业者无失业社会救助,贫者(灾者)所得到的定期社会救济和临时社会救济并非是“应保尽保”,老者中得到救助的也并非是全体老人,只有“三无对象”的“五保户”,甚至连“五保户”也只有70%左右。
(4)救助手段的落后性
我国目前从事农村社会救助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县、乡镇两级的民政干部,这些人90%以上的人没有经过专业学习和专业培训,不懂得社会救助的基本知识和原理,不懂得社会救助贫困线的科学测定方法,不懂得救助对象确定的个案工作和调查方法,更谈不上像目前城镇低保工作那样使用专业软件和网络技术,而是几十年如一日靠一支笔、一张桌、一本账,“摸着后脑勺”定救助对象。
(5)救助程序的不规范性
我国的农村社会救助长期处于一种无法律可依、无程序可循的无序状态,缺乏一套规范的家庭调查程序、村民申请程序、机构审批程序、救助实施程序、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监察程序,导致移花接木、冒名顶替、贪污挪用、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的现象屡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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