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以下几个国家的养老保障模式比较典型:
(1)波兰
前波兰政府于20世纪70年代对农村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全国性的统一部署,规定农民养老保险的对象是:国营农场的职工、农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小组成员以及个体农民。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组建,资金由国家财政出2/3,农民缴纳的保险费占1/3。
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具体条件为:第一,农民每年向国家缴售价值为1.5万兹罗提的农产品,男性农民必须缴满25年,女性农民必须缴满20年;第二,农民从参加保险之日起,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农业生产者每年土地收益的8.5%计算,缴到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为止。农民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年龄上男65岁,女60岁;达到养老年龄后,必须将耕地交给自己的继承人或国家经营。
波兰农村养老保险的优点在于:由于政策统一,养老保险能迅速落到实处,政令畅通,易于调节,运作简便,管理成本也较低,这是值得借鉴的。实行该办法的不良后果是:随着农业人口的增长、农民平均寿命的延长、物价指数的上升,需要有越来越多的退休养老金付出,国家的包袱必然越背越重,最终会形成难以为继的局面。
(2)法国
法国农村社会保险是通过“农业社会互助金”的形式来实现的,它的管理机构为全国性的“农业社会互助金管理处”。参加保险的人数逾600万,占法国总人口的10%,囊括了所有农村人口。法国农业社会互助金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第一,农业人口所缴纳的各种保险金。(www.daowen.com)
第二,所谓的人口补偿,即投保人比例较高的保险体制有义务在财政上支持投保人比例较低的体制。农业社会互助金的人口补偿来源,约占全部资金来源的28%。
第三,所谓的家庭补贴,它由全国家庭补贴金库提供,约占全部资金来源的4%。
第四,国家财政预算补贴和国家对家庭的补贴,约占全部资金来源的14%。
第五,部分税收政策上的补贴,约占全部资金来源的27%。
从总体上看,法国农业社会互助金的外部来源占3/4左右,国家予以支持的部分接近1/2,可见法国政府对稳定农业的重视。农业经营者的养老保险金分为固定部分和非固定部分,固定部分发放给经营者本人及其家属经营年限达到25年者,其退休金数额与老工人的补贴相等;非固定部分只发给经营者本人,金额按退休积分的高低计算,退休分值每两年作一次调整。
与波兰农村养老保险体制相比较,法国显得比较灵活。它的好处是多渠道筹资,对不同成员有不同的适应性,能调动参保主体的积极性,社会保险启动快,农民的社会保险收入可以维持在全社会保险收入的平均水准上。缺点是保险资金来源分散,管理成本高。如果保险机构经营管理得好,国家的负担和责任较轻,但若经营管理失当,最后的责任仍然要由国家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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