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建设中的落后体现在哪些方面?

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建设中的落后体现在哪些方面?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综合性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专门性法规的建设也相当薄弱。现阶段农村社保实施机制薄弱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缺乏有关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规定,结果导致现实中挤占、挪用、截留农村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我国刑法未将社会保障基金列入特定款项的保护范围,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农村社会保障的实施机制。

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建设中的落后体现在哪些方面?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来支持,目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规极其缺乏,无法对农村社会保障事业进行系统性规范,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严重滞后

社会保障必须以立法为手段,才能使其运作法制化、规范化。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综合性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专门性法规的建设也相当薄弱。社会保障国家立法的滞后势必造成社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来推行,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2)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层次低

从立法地位上讲,社会保障法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应该像其他部门法那样,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通过。但在现实中,自1979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三百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却没有一部专门为调整社会保障关系和农村社会保障关系而设立的法律;在国务院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有属于专门规范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有关农村社会保障的规定,则主要由相关部委制定。这种现状显然与社会保障法的地位不相符合,也导致了社会保障立法的权威性、统一性和稳定性的严重缺乏。

(3)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体系不健全

如前所述,我国至今还没出台专门的社会保障基本法,那些作为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法律依据的行政规章之间缺少必要协调,不能形成配套的法律体系,导致实践中有许多问题无法可依。同时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以“分散立法”的模式来开展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使得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际上处于分散状态。(www.daowen.com)

(4)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督和实施机制薄弱

我国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法律监督机制薄弱,主要体现在缺乏对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和运营的监督,导致保障基金的管理混乱,违规投资和违规使用基金现象在一些地区大量存在。例如,1998年江苏省25个县(区)历年累计农村养老保险费总额为12.67亿元,当年违规投资和使用的就占总额的34.5%。

现阶段农村社保实施机制薄弱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缺乏有关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规定,结果导致现实中挤占、挪用、截留农村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我国刑法未将社会保障基金列入特定款项的保护范围,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农村社会保障的实施机制。

(5)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其他各部门的法律制度不能很好地衔接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当是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各部门中缺少相应的制度加以配合,税法民法、刑法、劳动法等缺少相应规定与之衔接,导致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难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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