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转向什么是垄断竞争,特别是它如何与不完全竞争相区别的问题。“垄断竞争”是对传统经济学观点的挑战。在传统经济学中,竞争与垄断是替代的关系,个别价格是根据要么这个,要么另一个来解释的。与此进行对比,垄断竞争主张大部分经济环境是竞争与垄断两者的合成物,并且,只要是这种情形,那么,忽视这两种力量中的任何一种,将经济环境视为完全地(即使“不完全地”)由另一种所组成的观点就是错误的。这看上去是个非常简单的观点。的确,如果一个人对涉及相互排斥的思考方式不是很固执的,那么,他就会立刻领会这个观点。一个学生在下课后对我说,“第4章很容易——你在里面什么也没说”,垄断竞争观点内在的合理性,从未像这个学生那样更好地表达过。
然而,我自己对第4章的评论却完全不同。“产品差异”无疑是所有主题中最难的,原因就在眼前。它所包含的不是一种技巧,而是一种考虑经济制度的方式;改变一个人的经济学世界观,与浏览个别厂商的经济学,或者与给一个人的工具箱添加新的工具,是完全不相同的事情。我马上要说明,竞争与垄断混合物的这一概念,在罗宾逊夫人的《不完全竞争经济学》中是完全缺乏的。在那里,二分法似乎与在庇古、马歇尔、陶西格或者约翰·斯图亚特·穆勒那里一样截然不同。
传统上垄断与竞争是相互排斥的替代关系。这种传统的分量的确很重,一个人可能会彻底放弃如下希望,即真正严肃地认可现实环境典型地就是两者的结合。这种认可竟然接受了颇为恰当的理论结构,使两种因素都找到了自己的位置。人们尤其对这一理论结构的特性存在误解,因为它使用了一种垄断的方法,并且让人们看到了竞争理论完全遗漏的情形——垄断因素实际上存在于所有的环境中——一些人惊慌地把它看成是朝垄断方向偏离得太远。同哪里有垄断哪里就没有竞争的观念结合起来,很容易演变为对垄断竞争理论的谴责,认为它在描述中完全没有考虑竞争。这似乎是J.M.克拉克教授的观点。他说:“理论家们经常说典型的行业环境‘包含垄断因素’;最近存在一种趋势,它走得更远,并划出了界限,以至于将垄断归类为所有不具备‘纯粹’或‘完全’竞争特征的环境,因此,实质上是把所有的行业都纳入了垄断分类之中。”然后提到罗宾逊夫人和我本人的著作。[31]
现在,没有人做过任何这类事情。说一个行业中的每个生产者拥有对他自己产品品种的垄断,并不是说该行业被垄断了;相反,在该行业内部可能存在非常激烈的竞争,当然不是纯粹竞争理论所描述的那种竞争,而是与之不同,因为每个生产者拥有对他自己产品品种的垄断,因而每个垄断者都面对着替代品的竞争。现在我们立刻就很清楚,垄断竞争包含了垄断的全部理论。然而,它看得更远,考虑了彼此间有明显程度竞争的垄断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而无论这种关系存在于什么情况之下。无论竞争的程度有多大,它都能通过一条需求曲线(a)适当地有弹性,以及(b)适当地相对于成本曲线定位而得到充分的承认。此时,通过垄断理论而不是通过竞争理论,来着手处理问题,其优越性立刻就显然而见了。竞争理论生来就完全排除了垄断因素,因此也就抹去了一部分景象,对经济制度的叙述是如此错误,以至于在大多数的场合,其叙述甚至不能被称做是接近于经济制度。垄断理论没有排除任何东西,它开始描述迄今为止被忽视的垄断因素,并且通过扩充包含了生产者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充分认可无论怎样的竞争以及无论怎样的垄断,在任何特定环境中都可能出现。
在有关这一主题的文献中,尽管非常广泛地使用了“垄断竞争”这一术语,然而人们同样对“不完全竞争”有着强烈的偏好。不难解释这一现象。首先要提到这一术语本身所包含的某种讽刺成分——如果有关礼节的著作经常被冠以“完全举止”的标题,那么,当讨论原有礼节的变化时,比“不完全举止”更迷人的标题将是什么呢?但也许在“不完全竞争”的广泛使用中,比这个更重要的因素是,它只是包括了一个明确的认可,即实际竞争是不完全的,任何一个人无论如何总会接受这一认可的。这一术语完全是消极的。竞争与垄断各自出发,没有重叠,一种思维范畴对另一种的干预也尽量最少,因而“不完全竞争”毋庸置疑地已经有助于,并将大大地有助于使竞争和垄断作为相互排斥的范畴而永存。[32]
“不完全”竞争与垄断竞争普遍地被当做同一事物的不同名称而结合在一起,它们的相似成分似乎得到了充分的[33]认同;它们的相异之处几乎未被认可。除了对理论本身进行有用的总结之外,怀特先生还就两种理论在范围和处理上的一些区别,提出了有辨识力的分析,[34]增加了一个在我看来是问题概念方面的基本区别。我完全明白很多人并不领会它的重要性,但是会注意到它所涉及的仅仅是一个术语学问题。然而,我认为没有证据(至少是我能找到的)表明,罗宾逊夫人是以任何别的方式来考虑垄断(在其通常含义上)与竞争,而没有把它们当成相互排斥的。[35]我们之间在概念上的这种区别,实际上是理解有关问题处理上的许多其他区别的关键。在值得赞扬的罗宾逊夫人运用传统二分法所澄清的问题中,应当提到的有:论文“完全竞争是什么?”的大部分内容,当人们根据她的解释来读这篇论文时,它就具有了新的含义,例如,她在“纯粹”竞争与“完全”竞争之间讨论问题时,她否认了“产品差异”以及她对“商品”定义的讨论;[36]在她的《不完全竞争经济学》中,她关于“垄断均衡”和关于“竞争性均衡”的单独章节;她对利润的处理,下文将要讨论;以及她对“剥削”的分析,下文也将要讨论。因此,看来值得浏览一下罗宾逊夫人对竞争与垄断的特性,以及对它们相互间关系的分析。
在《不完全竞争经济学》中的第4页和第5页,她考虑到了替代中的等级问题。她对事实的陈述几乎与我自己的恰好相同,但是结论却明显地不同。她认为“在一个极端是纯粹垄断,而另一个极端是纯粹竞争的系列中排列实际情形”的可能性是“迷人的”,但是由于涉及不可克服的困难,她又放弃了它。在此,应当与《不完全竞争经济学》中的第63页和第64页的处理作一下比较,在那里她明确地将这一观点视为理论的墙角石。为了定义“垄断”,罗宾逊夫人探索着去定义“商品”,并发现她自己被定义宽度的可能性的改变所阻碍。因此,为了获得真正的答案,她从答案开始往回返。显然,垄断一锚定任何商品,并且完全等同于该商品与其他商品之间的竞争,不管是宽泛地还是狭窄地定义该商品,就永远也不会看到垄断的常见含义完全令人满意了。可见,为了逃避想象中的困难,她给术语“垄断”下了一个定义,据我所知,这一定义以前从未有过,以后也不会有;它仅仅是指一个个别销售者。“每个个别生产者拥有他自己产量的垄断,那是十分明显的,如果很多生产者在一个完全市场上销售,那么,就存在我们习惯上描述为完全竞争的事态”。[37]因而,甚至在完全竞争下,个别销售者也是一个“垄断者”。在关于“垄断均衡”的章节中,她说:“为了简单起见,可以把个别生产者称为垄断者。”[38]这一章中包括了对完全竞争条件下个别厂商均衡调整的讨论。在第4篇“垄断产量与竞争性产量的比较”中,罗宾逊夫人用通常的方式定义了“垄断”,即唯一认可的对产量的控制,并且在第9页的总结中为这一定义辩白说:“这个标题……得到习惯的认可,尽管在言语上与本书所基于的垄断概念不一致,然而,避免使用它将会显得很书生气。”因而,就她赋予“垄断者”一词的含义——无论怎样情形下的一个个别销售者,以及她在第6页将它描述为“合乎逻辑的定义”[39]来说,均不存在什么疑问。除了她自己的奇特定义之外,在罗宾逊夫人的不完全竞争的概念中,不存在任何情况的垄断。此外,在最后一章“垄断的世界”中,她又回归了垄断的传统定义,即对供给的控制,但她总是就一个行业来说,而从未就一个行业内特定厂商的产品来说。
罗宾逊夫人的分析,尽管与垄断竞争的分析,具有有限的技术上的类似性,但却同样正好如完全竞争理论一样误导着人们——它用完全忽略了情形中垄断一方的术语,加上它的所有多重含义,描述了一种混合环境。正如上文所说明的那样,垄断产生于差别化的产品,如果明确地把一个“不完全竞争性”的行业认同为一种“为了实际目的,在它自身内可以被看成是同质的”[40]商品,那么垄断就被忽略了。明确提到的作为这种同质性例子的商品是机动车,因为她立刻就说:“需求曲线描绘了一系列价格,在这些价格上,在既定的一段时间内,某种商品的不同数量将会在市场上被买走……每个月在英格兰所购买的机动车数量……可以用一条需求曲线来描绘。”上文中[41]我本人也使用了相同的机动车例子,垄断竞争与“不完全”竞争之间的隔阂,可能会因这种巧合而备受关注;我使用机动车的例子是为了相反的目的,即要表明假设它们同质的分析是完全不充分的,那么,确定一种垄断竞争理论的必要性,该理论就必须明确地承认它们是异质的。
关于这一点,有意义的是,尽管罗宾逊夫人和我本人都使用了“一致性”的假设——整个集团中个别生产者的需求曲线和成本曲线是相同的——[42]但是,这一假设的使用却显著地不同。在罗宾逊夫人那里,从未取消这一假设,因此成为她的最终理论的一部分。如果一种同质产品在“不完全”市场上销售,这就是人们所预期的结果,因为“不完全性”将毫无偏见地分布在提供同质产品总量的不同厂商之间;相反,在我自己的处理中,它是一种“英雄式”的假设,仅仅作为暂时的权宜之计而被采用的,用来使说明[43]容易些;并且,为了在理论中包含“每个生产者周围条件的差异”,[44]这一假设最终将被取消,在每个生产者对他自己的产品具有垄断控制的情况下,这种差异是异质性天生的伴随物。
看来没有丝毫证据表明,罗宾逊夫人将“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个别生产者想象为具有任何意义或程度的垄断,这里所说的垄断,是经济学中传统上使用的并且继续在本书中使用的垄断术语。罗宾逊夫人在其著作的前言中,答谢了康恩先生对她著述《不完全竞争经济学》的大力协助,康恩先生直截了当地作了如下准确的断言:“应当了解,竞争的不完全性这一短语,并不具有按照传统垄断一词与之联系在一起的那些含义。”[45]这一陈述具有特别的意义,因为它发表于本书第一版之后的两年,或许可以被当做是明确地指向这里所提出的观点的,并且被当做是对某种立场的清楚断言,我将这种立场归因于罗宾逊夫人。[46]
卡尔达先生甚至更具有启蒙性。像许多其他人一样,他显然将不完全竞争与垄断竞争仅仅看做是同一种东西在英国和在美国的对等物(他的比较是背带和吊裤带)。因此,人们可能希望他会立刻回答[47]上文的观点,即罗宾逊夫人的“不完全”竞争没有包括垄断,人们希望他提供的证据是不完全竞争包括了垄断,由此将两种理论结合起来;相反,他将两种理论结合起来,是通过从垄断竞争中把垄断去除掉,并声称作为“向前的一大步”,我应当为垄断竞争中去掉垄断之后的剩余物而受到赞扬,而无论我是否同意。[48]这的确是慷慨大方的,但是,我仍然应当要求将特殊的这一步归结在别处,因为它不是我一直设法表达的。
卡尔达先生更多地使用了“制度垄断”这一术语,在他看来,这一术语不多于也不少于经济学文献中垄断传统上所指的含义,[49]以及本书中垄断所指的含义。按照他的理解,这种垄断彻底远离不完全竞争和垄断竞争的理论,这种理解明确地出现在他对这些理论“四个基本假定”的陈述中,其中之一就是“没有一个生产者对所生产的任意产品具有某种‘制度垄断’”。[50]某些东西可以远离本书的中心议题,就像本书第4章中特别详细阐明的那样吗?某些东西可以提供一个比较好的例证,不仅仅关于如下主张,即“不完全”竞争并不将经济制度视为垄断与竞争的混合,而是关于如下事实,即垄断竞争已经被频繁地且不经意地以同样的方式加以解释了吗?[51]
现在,观点上的这一区别会有一些怎样的后果呢?我将仅考虑三点。第一点与利润有关。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在一个“商品”或“行业”“完全任意的”边界内,在罗宾逊夫人看来,全部利润都是竞争性的。[52]由此得出结论,通过相当宽泛地定义“行业”,能让垄断利润的所有问题完全消失。与此形成对比,源于垄断竞争的利润观点是,在整个经济制度中都能看到,利润起源于对特定产品产量的控制(当然,也极大地受到销售费用和产品变化的影响),这是真正意义上的垄断利润;如果竞争是纯粹的,那么,这种垄断利润将不会存在。但是,肯定要创立一种充分说明它们的利润理论,[53]当这一理论完成后,它似乎肯定能改变我们关于垄断与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看法。但是,因为找不到任何垄断的“不完全”竞争,因而连问题都形成不了,更不用说去回答了。
第二点与“竞争性”标准有关。“自由企业”很长时期都被松散地认同为“竞争”。在经济学理论中,这种认同是“完全”竞争的或者“纯粹”竞争的。然而,明显肯定的是,自由企业的代表性结果并不是纯粹竞争,而是垄断竞争。商品是有差异的,部分原因在于它们的真正特性(不考虑需求),部分原因则在于厂商对购买者品味、偏好、区位等区别的适应,无论是在任意的产品种类内部,作为产品程序的一部分,还是在一个产品种类与另一个产品种类之间,这些区别都差不太多。在“自由企业”下,商人们大量增大基于这些原因的异质性,进一步试图将他们的商品与其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并通过广告来操纵商品的需求。换句话说,自由企业的一个本质部分是,每个商人都试图建立他们自己的垄断,将这一垄断扩大到任何可能的地方,并护卫着它,以免于其他厂商企图扩大他们的垄断。[54]这些垄断不存在被竞争出局的趋势;相反,作为情形中的一部分,它们与抑制它们的竞争相差无几。
对产品差别的明确认可,使多样性问题得以公开,并且清楚地表明,出于福利经济学的目的,纯粹竞争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被看成是一种“理想”。在很多情形中,根本不可能建立起纯粹竞争,即使假定它是合意的。例如,零售商店不可能全都位于同一地点,演员、歌唱家、专家以及商人之间的个人区别,是不能消除的。但是,即使有可能,超过某一点使产品标准化,也不是人们所想要的。购买者的品位、愿望、收入和区位的差别,以及他们在使用商品方面的差别,都表明对商品多样性的需求,也表明用一种既包含垄断又包含竞争的理想,代替“竞争性理想”的必要性。多少垄断,什么种类垄断,以及用什么来测度社会控制,就成了问题。[55]
此外,产品和销售费用的“理想”调整,以及常规的价格与产量分析,必须明确地被公认为是最佳福利的一部分。实际上,这些附加的因素可能比价格还要更容易变化;然而,如我们所熟悉的,为了使“福利”最大化而分配资源的问题包含如下假定:第一,产品既定;第二,完全没有销售成本。就第一个假定来说,不仅个别厂商所作的产品调整被忽视了,而且每当厂商的数量随着资源的流动而变化时,经济制度中产品组成的变化也被忽视了,这种变化起因于每个新厂商生产一种新产品的这一事实。就第二个假定来说,看来很清楚,销售成本既不能当做是完全浪费,也不能当做是完全等同于生产成本来对待,任何一方都是一种简单的办法。实际上,必须面对的困难是,既要找到定量标准也要找到定性标准,以此来判断销售成本,并将它们中的一部分结合到福利理想中来。上述两方面的这些问题,都起因于差异化产品中的固有的垄断因素,正因为这一原因,似乎没有理由希望对这些问题的恰当处理,将来自于“不完全”竞争理论;在这一理论中,不承认任何垄断的存在。[56]
第三点与一种特殊的竞争性标准有关。和庇古教授一样,罗宾逊夫人将“剥削”定义为,工资低于以销售价格来估值的劳动的边际物质产品[57],并且投入大量空间,用这一标准来比较不完全竞争下与买主独家垄断下的结果。她指出,在不完全竞争下,劳动所得不可避免地少于这一标准,因为是按照劳动的边际产品乘以边际收益来支付劳动的,这一数值小于劳动的边际产品乘以价格。自然,根据这一定义,结论便是劳动非常普遍地受到“剥削”。
现在看来,很明显,在垄断竞争条件下,不仅劳动而且所有的要素,得到的都要少于其边际物质产品的市场等价物,原因是,适用于劳动的观点也适用于任何要素,任何一个厂商的要素总收入,如果按照边际生产力的竞争性标准来计算的话,那么,合计起来都会超过厂商的总收益。[58]一种要素所得少于其边际产品,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另一种要素所得会更多(就像在纯粹竞争条件下那样);按照一种不同的原则来支付,无论是一种要素,还是全部要素,所得到的都较少。对于个别厂商而言,罗宾逊夫人明确地持有这一观点,一个重要的差别是,她不将企业家服务当做要素之一包括进来。[59]她为企业家保留了剥削者的角色,在她的分析中,通过将企业家与厂商视为一体,可以很容易地取消企业家身上的这一角色。
企业家与厂商隐含的同一性贯穿了她的论点的始终。罗宾逊夫人主张(第408页),“对厂商来说,企业家的边际产品毫无意义”,明显的原因是,他是一个人,是不能分割的。[60]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说“厂商的规模不经济地小”,与说“企业家相对于其他要素的比例,高于能够产生最低成本时的比例”是同义的,[61]它真正的含义是厂商相对于要素的比例,高于能够产生最低成本时的比例。看来她没有注意到,厂商数量的增加(在垄断竞争条件下与在纯粹竞争条件下相比),不仅影响到企业家的数量,而且也影响到劳动者、普通管理者、工厂以及其他要素的数量。一般而言,多余的都是资源(即再次依据纯粹竞争性的标准),从推理来看,没有什么能够表明,哪种特定资源相对于其他资源来说增加了,如果有这种特定资源的话。
至于企业家,她的论点认为,对一个“行业”来说,企业家的收入超过了其边际产品价值,因为如果一个厂商取消了其所使用的企业家服务,并且构成了该厂商的其他要素在其他厂商之间的分配,从而使得厂商数量只减少了一个,那么,由每个厂商的较大产量而产生的节约,将会用来抵消企业家服务的损失,从而减少产品的损失。的确,节约甚至可能会很大,结果使得产品增加,因而表明“行业”中企业家才能的边际产品价值是负的。这种可能性由罗宾逊夫人提出,康恩先生则予以相当详尽的发展。然而,推理不仅仅适用于企业家才能,而且同样适用于任何其他要素。可以表明,对行业来说,任何要素都拥有超过其边际产品价值的收入,同时如果取消少量的某种要素,那么,相应的产品损失,就会被通过增加产品的标准化程度、减少厂商的数量,进而在“更有效”的基础上重新组织行业中的剩余资源(包括企业家能力)所抵消。然而,事实上,“行业”中厂商的数量将受到有关垄断因素力量的支配,并且不能这样操作。无论如何整个程序都是不合理的,因为厂商数量的变化虽然伴随着要素数量的改变,并因此影响着所谓的边际产品,但却与这种改变根本没有必然的关系。就企业家来说,如果我们放弃可变的企业家与可变的厂商是一个人是一回事的假设,并且承认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企业家才能”似乎与任何要素一样,具有高度的可分性,并能够被重新分配,那么,这个论点就不再能站得住脚。[62]
看来,如果企业家才能被视为是可分割的,那么,将没有人承担“剥削”的责任。的确,寻找剥削者似乎是一种被误导的努力,它起因于将剥削的竞争性标准延伸到某一领域,在该领域中由于垄断的存在,不恰当地实施了这一标准。无论什么都可以解释这种延伸。既然这样,看上去很可能是纯粹竞争性的概念和理论,更容易被应用于“不完全”竞争之中,而不是“垄断”竞争之中。垄断在因素存在的地方,如果不按名字来称呼这些因素,那么就会冒忘记它们存在的危险,并且面临着陷入某些分析模式的危险,这些分析模式只有在问题是竞争性的问题时才适合。
[1]本章是刊登在1937年8月《经济学季刊杂志》上的一篇题为“垄断竞争还是不完全竞争?”论文的修订版。这篇论文引起了尼古拉斯·卡尔达先生的回应,与我争论这里所提出的观点,他的回应刊登在1938年5月的同种期刊上;同时,我对这些观点作了进一步的辩护,现在将部分内容融合到这一章中。此后,罗伯特.特瑞芬博士在他的《垄断竞争与一般均衡理论》中全面地讨论了整个问题,这里不再详细地谈及特里芬博士的书。
最初的论文感谢了几位同事的有益批评,尤其是沃斯利·里昂惕夫教授及唐纳德·华莱士博士。现在,我还应当对卡尔达先生在其回应中的批评表示感谢,他的批评使得我的叙述在几点上都得到了澄清,并促成了我作了一些补充。
[2]具体来说,在缺乏买主独家垄断、歧视、少量的产品变化及销售成本时,那些部分与价格—数量之间的关系有关。
[3]参阅:《不完全竞争经济学》,第6页。
[4]即使没有平均成本曲线,边际成本曲线常常也会出现。
[5]第94页。
[6]第54页,注释②。
[7]《经济统计评论》,第十八卷,第84页。
[8]参阅:本书序言以及上文的第11页中的第二段。关于“收益递增”的一组论文出现于二十年代后期及三十年代较早期。
[9]参阅:《不完全竞争经济学》,第51页,以及上文的第5、17、75页。赫特教授在其论文“经济方法与竞争概念”(《南非经济学杂志》,第二卷,第3页)中,比较罗宾逊夫人和我的著作时,将收益递增体系视为是罗宾逊夫人著作的“权威性”的特征,这具有重要意义(第4页)。
[10]递增、不变和递减的“行业”成本曲线,三者似乎都既与纯粹竞争又与垄断竞争相容。
[11]就更一般的问题,即成本曲线中的“收益递增”(与均衡上的收益递增截然不同)的条件而言,这种条件看上去显然既不是垄断竞争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它们之所以不是必要条件,是因为(例如)即使没有任何成本曲线,或者成本曲线是其他形状的,垄断竞争也是可能存在的;它们之所以不是充分条件,是因为我们所熟悉的U型成本曲线与纯粹竞争是相容的。
[12]《不完全竞争经济学》,第7章与第9章。卡尔达先生公正地提醒人们注意罗宾逊夫人与我在这方面的说法“仅仅是形式上的相似”。参阅他的“市场不完全与超额生产能力”,载于《经济学杂志》,1935年2月,第34页。
在后面我还将提到理论进行这种利润处理的意义。
[13]见马赫鲁普教授在芝加哥圆桌会议上就这一点所作的评论,见《美国经济评论》,1937年6月,第325页;以及他的论文“垄断与竞争:一种分类”,同前,1937年9月。
[14]参阅:《不完全竞争经济学》,第101页。
[15]在上述引文中,第42页。
[16]除了区位中的便利因素外,在这里产品都被认为是同质的。
就该论点而言,便利并不一定经过了合理的计算。不用任何计算,仅仅是由于冲动或者偶然,人们也可能在最近的商店购买。
[17]随着曲线的向左移动,它在任何特定价格上的弹性显然将增加,虽然它在任何特定产量上的弹性将减少。只有引进成本曲线才能知道均衡点上的弹性会怎样。
[18]参阅罗宾逊夫人关于需求增加的三种类型,见《不完全竞争经济学》,第100页。
[19]一定不能忘记,当数量增加时,每个新的生产者在垄断竞争条件下将生产一种新的产品。因此,生产者对产品的比例并没有增加;但在纯粹竞争条件下,该比例却增加了;并且,在罗宾逊夫人的“不完全”竞争下,该比例也增加了。参阅下文,第209~210页。
[20]在上述引文中,第42页。
[21]从根本上说,除了认为整个经济制度中的产品将被减少到单一的均质体外,没有更多的理由假定任何产品大类中的差别,将会因要素的完全可分性或者因生产者数量的增加而消除。(www.daowen.com)
[22]“完全竞争是什么?”,载于《经济学季刊杂志》,第四十九卷,第104~111页。
[23]引语出现在《垄断竞争理论》第五版之前的版本中,第111页,较早描述相切结论时,它是一个根本性的“隐性假设”。然而,“进入自由”的问题实际上从来没有被提及过,第113页更准确地概括了较早的论点,但没有提到这一概念:“当利润在整个领域内或领域的一部分内,高于一般竞争水平时,如果可能的话,那么,新的竞争者将进入该领域,并将减少利润。如果这种情况总是可能的,那么,就像迄今为止所假设的那样,两条曲线将总会相切……”
[24]在上述引文中,第43~44页。
[25]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商品不是由一个厂商而是由一个“行业”来确定的,它被描述为在行业内是同质的,因此不会出现这种困难。参阅下文,第209~210页。
[26]该论点并不意味着完全丢弃“行业”的概念。在很多方面,界定经济制度中的一部分,并在一定程度上与其他部分隔离开来研究它,显然是有用的。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那么尽管进入不是“自由的”,但是,在构成“行业”的特定产品的替代品生产含义上,谈论进入这一特定行业的相对容易性,并不是完全没有意义的。然而,当人们试图对行业进行划分时,都会流露出一种想法,即这种划分是具有极度任意性的。实际问题很可能是根据行业“通常意义”上的定义进行研究的,人们似乎更多地依据于这一定义的技术标准,而不是市场替换的可能性。
[27]参见:《经济学季刊杂志》,第四十九卷,第112页。罗宾逊夫人此处对差异化的异议,证实了她将一个行业内的产品描述为同质产品(参见她的《不完全竞争经济学》,第17页),不是“疏忽”,而是她分析问题方法的本质部分。在垄断竞争中可能是最基本的概念,在不完全竞争中却完全不存在,就像在下文中将解释的那样,这是两者之间解释经济制度时存在显著分歧的根本所在。
[28]见本书前文第59页。
[29]罗宾逊夫人的论文四处提及《垄断竞争理论》,但没有一处正确地陈述或解释了我所说的内容。首先,她明显地误解了“纯粹”竞争和“完全”竞争之间的区别(第105页),这导致她误用了这种区别,并得出结论认为区别是“令人误解的”,是“对已有混乱表示文字上的赞赏”。关于这个问题,见怀特先生的论文:“垄断竞争理论与不完全竞争理论的评论”,刊载于《美国经济评论》,1936年12月,第642~643页。他在文中主张,她的观点加强了而不是削弱了这一区别。
其次,存在对产品差异的方向性错误的批评,这一点在上面的正文中已经讨论过了。
再次,至于数量,她说(第114页):“为了使竞争是完全的,有时假定购买者的数量应当大就是必要的(对于我本人的脚注文献,尽管几乎任何其他人也这么认为)。但是,这与事实相反。”我自己就买者和卖者双方都作了清楚的陈述,并且罗宾逊夫人本人也在别处(《不完全竞争经济学》,第216页)讲到了同样的事情。当她徒劳地力图使“完全竞争”与差异化产品相容时,它又变成了“与事实相反”。对于这一点,购买者“他们的偏好恰好相同”是必要的,就像罗宾逊夫人所表明的那样,我们不能确信这一点,除非只有一个购买者。那么,对于销售者之间的完全竞争,一定是买主独家垄断。罗宾逊夫人现在以高速度让事实反过来。对于购买者之间的完全竞争,一定只有一个销售者或者垄断者。我们能得出结论认为,整个完全性要求双边垄断吗?
最后,罗宾逊夫人总结说,“所谓‘大量的厂商’,并没有一个通用的数值来确保完全竞争”(第120页),并通过一个脚注文献,引导读者认为我提出100位这种‘大量’(的厂商)。在她所指的特定段落(见本书前文第51~52页文),似乎很清楚,仅仅是为了说明的目的而取100位厂商的,并且明确地说明,随着销售者数量的增加,“也很难说正好在哪一点上这种考虑(与小量有关)就不再是问题了”,这是一个看起来与她自己的结论相当一致的结论,当然,尽管出于不同的理由。虽然我说100是一个“大量”,但是罗宾逊夫人最后还是宣布,在我所考虑的特定情形中(见本书前文第51~52页),两个厂商就足够了。罗宾逊夫人没有作出解释,我本人则详细地解释了为什么两个厂商并不是足够的,仅仅是确信使我保持着自若,但我强烈地觉得并不是如此。
[30]包括词语“重大的”以及“只要对购买者来说它有一定的价值,导致购买者偏好……”(第59页,上文)。如果更宽泛地将差异化定义为任何种类的差别,那么,似乎很清楚,差异化就是垄断竞争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没有一些区别,哪怕只是区位上的区别,就根本不可能将一个个体与另一个个体相区别,从而产生某种偏好。因此,差异化是必要的。另一方面,每个产品单位(例如,每颗麦粒)与所有其他产品单位只有很小程度的不同。纯粹的差异化,即使在最宽泛的意义上也不是充分的;对一些购买者来说,它还必须至少是略微重要的。
[31]关于钢铁行业基点系统的国家档案登记处报告,第59页。
[32]怀特先生评论说(在上述引文中,第643页):“这一术语学(完全竞争、不完全竞争及垄断三个一组)不仅掩盖了理论重新定位的本质特征,而且实际上同如下前提相矛盾,即竞争与垄断是彼此相容的,而不是相互排斥的。”当人们认识到罗宾逊夫人并没有这样的前提时,说明就并不困难了。
[33]甚至超过充分。我注意到为了处理问题而提及《垄断竞争理论》的言语,仅仅是由罗宾逊夫人论述的,并且反之亦然。
[34]在上述引文中。
[35]根据她对垄断的定义,即对一个“个别厂商”来说,垄断与竞争的确不是相互排斥的:个别厂商与竞争完全相容。只有当垄断在其通常含义,即对供给的控制上被定义时,才会出现真正的兼容性问题。
[36]或许还有她再三表达的感觉,即我自己的陈述是“令人误解的”、“不十分清楚的”、“相当没有说服力的”等等。
[37]参阅:《不完全竞争经济学》,第5页。
[38]参阅:《不完全竞争经济学》,第52页。
[39]在“逻辑性”上,该定义可与将戏剧中的一个单独角色定义为独角戏,将铁路的铁轨定义为单轨铁路,或者将一个多配偶的男性,与任意特定妻子之间的婚姻关系,定义为一夫一妻制相媲美。
[40]参阅:《不完全竞争经济学》,第17页。“为了实际目的”显然是指建立理论的实际目的。罗宾逊夫人之所以具有这一奇怪的立场,逻辑上很充分的理由是,因为她拒绝“被迫”把每个生产者的产量看成是单独的商品(第5页)。因此,她永远不会提到个别厂商的产品,却总是提到它的产量。因为在她看来,同一个“行业”是生产同一种同质产品的(虽然在一个“不完全”的市场中),所以,与个别生产者联系在一起的垄断概念(在控制供给的意义上),对她的理论并没有影响就不足为奇了——在理论中不被承认拥有产品,或者“商品”的生产者与其他生产者截然不同,他控制不了任何供给。
[41]参阅:《不完全竞争经济学》,第9页。
[42]参阅:《不完全竞争经济学》,第98页;及本书前文第85~86页。
[43]见本书前文第85~86页。
[44]见本书前文第113、174~175页。
[45]“关于理想产量的一些注释”,载于《经济学杂志》,第45卷,第20页。
[46]应当注意,斯拉法先生并没有采取这种立场,罗宾逊夫人向他的早期论文(“竞争性条件下的收益法则”,载于《经济学杂志》,第36卷,第535页),致以极高的谢意。
[47]见本书前文第193页的注释①。
[48]“……已经表明,现实世界的垄断情形与下列情况是十分相融的……即属于特定人群的特定优势完全不存在,我一直把它视为垄断竞争理论的巨大成就之一……(它)向我们表明……根本没有任何‘唯一的优势’时,不同程度的垄断也能存在……在经济学中,(这)是向前的一大步;张伯伦先生应当为此受到赞扬,尽管他现在拒绝接受”(在上述引文中,第523页)。
[49]参阅:“市场不完全性与超额生产能力”,载于《经济学杂志》,1935年2月,第44页。
[50]同①,第35页。自然,可以将“制度垄断”加进这种情形中去,就像卡尔达先生在第45页简要做的那样,在那里,他说尽管“绝不是实质性的,但是,(它们)恰好就是造成大部分市场不完全的直接原因”,就像我自己在附录E中所表明的那样。此外,在卡尔达先生看到最后一个附录之前,显然他在《垄断竞争理论》中没有发现这一观点。
[51]在回答本章的初期形式时,卡尔达先生是反对我对垄断竞争的解释的,他指出,如果接受了垄断竞争,那么,根据个别厂商需求曲线的弹性来衡量竞争的不完全程度,这一广泛使用的方法“在张伯伦教授所指的意义上,无疑不能被用来表示在一个既定的环境中,‘垄断’和‘竞争性’因素的相对力量”(在上述引文中,第256页)。这是一个有力的证据,表明现在他知道了他最初的曲解,而勒纳先生衡量“垄断程度”方法的广泛使用,则进一步证明了这种曲解是多么普遍。我完全同意卡尔达先生所说的不能使用这样一种指标,并且我本人也从未认可或使用过它。在简化的假设下,它只衡量了垄断竞争许多方面中的一方面(一些方面是定性的,根本用不着衡量),因此,其含义是完全有害的。结论显然是放弃这一指标,而不是为了保留它而曲解理论。有关“垄断程度”的更详尽讨论,见我的论文“垄断与竞争程度的衡量”,载于《垄断与竞争及其规则》一书中,E.H.张伯伦编辑,伦敦与纽约,1954年。
[52]参阅:《不完全竞争经济学》,第7章与第9章。
[53]我本人并不假装已经提出了这样的理论,个别厂商为了得到所使用的资源,包括企业家的服务,仅仅在其成本曲线中包含任何类型的支付是必然的。当然,超过这一数量的实际利润,通常是影响企业家服务供给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54]“自由”,如果是解除了社会控制意义上的自由,那么,显然可以导致协议,并且导致个别经济单位之间各种形式的联合行动,而无论这些个别经济单位是厂商还是个人。这样的协议明显是垄断性的,无疑必须被增加到这里的情形之中,如果将经济制度看做是垄断与竞争混合的话。但是,它们并不构成本书主题的重要部分。要避免的危险是,将经济制度想象为“竞争性的”,且不存在这样的协议。
同样地,尽管“大的个体”常常拥有垄断力量,但是不能期望着通过分解这样的个体,就会建立起不与垄断相混杂的竞争;相反,“原子式”的竞争,几乎肯定会通过废除发生于(为了实现规模经济)大的个体内部的标准化,而导致产品差异的增加。垄断因素(部分地)起因于产品的异质,而不仅仅起因于规模大小,并且,由非常小的个体所组成的经济制度,无疑将是垄断竞争的,而不是纯粹或完全竞争的。的确,它可能会充分导致所行使的垄断力量总和的增加,与它在大量个体之间的分布相一致(然而,由于存在衡量的问题,因而难以就此作出精确的数量上的比较)。无疑地,即使假定存在一定程度的标准化,且明确地是通过社会控制来实施的,那么它实际上也能够在一定的范围内实现,从而仅能够部分地减少“原子式”竞争中的垄断因素。
[55]参阅D.H.华莱士:“垄断竞争与公共政策”,见《美国经济评论》,第二十六卷,增刊,第77页;以及我自己的论文:“产品异质性与公共政策”,同前,第四十卷,第2号(纪要)。
[56]“不完全”竞争更为正确的是,提出了去除不完全性。例如,参阅《不完全竞争经济学》,第284页及其后。勒纳先生的《控制的经济学》,是福利分析的最新例子,根据完全竞争性的标准,十分详尽地来定义最佳福利,因此,它彻底遭到了上文的批评。
[57]同①,第282~283页。
[58]参阅本书上文第184页;以及罗宾逊夫人的“欧拉定理与分配问题”,见《经济学杂志》,第四十四卷,1934年,第411页及多处。
[59]“欧拉定理与分配问题”,第411页。在注释①中,她说:“在现有情况下,要排除利润来计算成本。”
[60]在简单承认企业家服务变化的可能性时,有一种古怪的试图以期保持这一不可分割的个体。“当企业家的所得随着其提供给厂商的努力量不同而变化时,从行业的角度来说,把企业家能力的单位当做一个企业家是最好的,其所做的工作量,也即对他而言的边际成本等于对厂商而言的边际产品”(第409页,注释①)。这就是为了符合企业家成为剥削者的逻辑,他们被放弃了不可分割性,实际上企业家是可分割的。
[61]第413页。康恩先生(在上述引文中,第23页)赞同地引用了罗宾逊夫人的证明,并将其作为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进一步分析企业家收入的起点。
[62]下文的附录B中指出了该理论其后的发展,第233页,特别是第256~2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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