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普遍存在的误区及矫正方法

普遍存在的误区及矫正方法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首先来看关于一般理论的错误观念。首先的一个错误观念是,“不完全”竞争与垄断竞争在一些特殊方面与边际收益曲线有关。可以将第二种错误观念描述为,夸大或歪曲不完全竞争和垄断竞争所具有的与“收益递增”之间的关系。[11]第三种错误观念可以简要地予以处理。在这些现象中,有垄断价格和产量、销售支出以及可能的歧视。

普遍存在的误区及矫正方法

我们首先来看关于一般理论的错误观念。首先的一个错误观念是,“不完全”竞争与垄断竞争在一些特殊方面与边际收益曲线有关。这种关联可能被描述为历史性的意外。关于边际收益曲线,罗宾逊夫人这样说:[3]“这一工具在我的研究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我的著作就是因试图将它应用于各种问题而起……”应用的确是有独创性的,罗宾逊夫人已经有效地表明了这一特殊的小专业工具的价值,但是,她似乎倾向于夸大它的重要性。例如,在第6页上,她说:“许多种专业工具没有内在价值,仅仅是为了方便起见才使用,但是,为了分析垄断产量而使用边际曲线,本身就包含了整个问题的核心。”自然,边际曲线的交点比平均成本曲线与平均收益曲线之间的拟合面积,能够更有效地揭示出垄断产量,这是边际曲线的一个“内在价值”。同时,边际曲线根本不能说明价格,这是它们的一个内在缺点。不能很容易地说明单位利润或者总利润,则是它们深一层的内在缺点。的确是因为这些缺点,使得我们在罗宾逊夫人著作的八十二例图示中,找不出单独一例边际收益曲线不受平均收益曲线影响的图示来。[4]此外,当我们超越孤立状态下个别厂商的均衡时,即使对产量而言,边际曲线也不再包含“整个问题的核心”。这一点出现在罗宾逊夫人自己关于“竞争性均衡”(在“不完全”竞争下)的描述中。在她的描述中,我们发现,完全均衡“要求一个双重的条件,即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以及平均收益(或者价格)等于平均成本”。[5]边际曲线看来是相当次要的,而不是包含“整个问题的核心”。即使对个别厂商的均衡问题而言,边际曲线也只是可供选择的一种方法,得到的结果与使用平均曲线所得到的结果是相同的。罗宾逊夫人自己也指出了这一点,她说:“显然,在确定能够使‘垄断净收益’面积最大的价格时,边际分析方法所产生的结果,恰好与马歇尔使用的方法所产生的结果相同,因为当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时,净收益最大。”[6]

由于不完全竞争理论的大量内容是根据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发展起来的,所以,在许多人的头脑里,边际收益应当与不完全竞争密切相关联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哈罗德先生在他关于“不完全竞争与贸易循环”[7]的论文中说:“不完全竞争理论的最主要原则是,企业家倾向于使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然而,很显然,在任何情况下,甚至在纯粹竞争的最纯粹情况下,对个别厂商来说,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都是一个普遍的原则。实际上,它只是生产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另一种说法,对于区别“不完全”竞争和纯粹竞争及垄断并没有任何帮助。

可以将第二种错误观念描述为,夸大或歪曲不完全竞争和垄断竞争所具有的与“收益递增”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历史关联不过是因如下事实而产生的,即罗宾逊夫人著作中所澄清的理论,似乎是从一系列关于收益递增的性质以及它们是否与竞争相容的论文中逐渐总结出来的,这些论文的作者包括奈特教授、斯拉法先生、庇古教授、沙福先生、哈罗德先生、罗宾逊夫人以及其他人。但是,尽管在这种情况下,“不完全”竞争看起来历史性地源于收益递增,但垄断竞争却并不是这样;[8]就其现存的状况来看,其合乎逻辑的出处似乎完全相反。罗宾逊夫人和我自己都已经清楚地说明了不考虑成本条件时,影响需求曲线形状的要素问题(在存在大量生产者的情形下)。[9]的确,这一类型理论下的均衡,通常(尽管不一定)会在个别厂商(生产)成本曲线的成本递减阶段得到实现,但是,当我们想到厂商的成本曲线都具有相同的U型形状时,那么,无论是在纯粹竞争条件下还是在垄断竞争条件下,立刻就会看到,厂商在均衡附近的“收益递增”都是垄断竞争的结果,成本曲线无法予以解释。[10]当然,成本曲线的形状是决定均衡的一个因素,但是,在所有存在成本曲线的价值问题中,都可以这么说,正是需求曲线的形状,标志着垄断竞争与纯粹竞争的差异。[11]

第三种错误观念可以简要地予以处理。它就是如下观念,即垄断竞争只和需求曲线与成本曲线相切,而不与存在垄断利润的情形有关;反之,任何存在垄断利润的情形都可以被归为垄断。我们略作思考就能知道,这是一种人为的区别。这个问题的产生并不真正与罗宾逊夫人的“不完全”竞争有关。因为当一个“行业”中的厂商数量没有变动倾向时,她把被赚到的所有利润都作为成本包括进来了,因此,根据定义,就使得所有个别厂商的需求曲线与成本曲线相切了。[12]然而,这一错误观念的确是因垄断竞争而形成的,我已经很多次遇到这样的观点了,即认为成本曲线与需求曲线相切是重要的相关原则。[13]这可能是由于在我自己的理论陈述中,过多地突出了这一结论。这里需要做的就是唤起大家对上文段落的注意(第85页和第113页及其后);上文已经表明,相切的结果来自于某些夸大的随后又不予以讨论的假设,主要作为一种解释性的方案代表了理论发展的一个中间阶段,它被认为仅具有有限的直接适用性。

它们所强调的本质要点是两条曲线相切和不相切,都存在竞争与垄断的混合。它们之间唯一的本质区别是就利润而论的,即如果它们相切的话,那么垄断利润就消失。但是,在上述情形中所有来自于垄断因素的其他现象仍然保持着。在这些现象中,有垄断价格和产量、销售支出以及可能的歧视。如果认识到我们通常所持有的整个垄断理论,是垄断竞争理论的重要部分,至少像我所努力描述的那样,那么问题就可能最容易得到解决。

再插一句,经常遇到的一个观点要被提到,尤其是在公用事业铁路领域:如果利润并不过多,那么,某个领域就是竞争性的。因而人们主张铁路不再需要管制,因为其利润通过其他运输形式的竞争而得到控制;针对其他公用事业,人们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当然,回答是利润仅仅是上述情形中的一个因素;即使利润并不过多,价格、差别性的实践活动、各方面的服务、投资以及其他策略等,都可能受到垄断因素的显著影响。

第四种错误观念认为,产品差别可化简为市场上的厂商数量问题,即随着厂商数量的增大,个别厂商的需求曲线将变得越来越有弹性,直至达到纯粹竞争的条件。在讨论中,我再三地遇到这种观点,它看来的确具有令人惊骇的以及令人不安的生命力。在罗宾逊夫人的著作中,这种观点有过短暂的出现,当她考虑随着对同质商品需求的增加以及新厂商从事经营的可能性时说:“可以说,它发生在原有的厂商中间(或者是地理上的,或者是产品特殊品质方面的,它们以不同的程度来吸引不同的顾客)。根据购买者的观点,如果任何一个厂商与其临近厂商的差异因此而减小,那么,每个厂商的顾客将变得更加无差异,需求弹性将增加……这种类型需求的连续增加,最终将完全地消除市场的不完全性……”[14]然而,她又继续指出,实际社会中,在这种情况发生之前,广告和其他策略会发挥作用,并会再次分解市场。根据罗宾逊夫人的观点,需求曲线变平只是几种可能性之一;卡尔达先生[15]用更一般的术语陈述了这一观点,尽管他的论证也是随着厂商数量的增加,新厂商来自于原有的厂商“中间”的。

较大的厂商数量会使需求曲线几乎接近于纯粹竞争特有的水平位置吗?——这就是问题的所在。显然,并不存在曲线这样变化的一般性假设。例如,如果我们考虑分散布局在一个区域内的商店,那么,商店数量的增加是由于区域的扩大,而不是由于区域内人口的更加密集。在这种情况下,新厂商根本就不是来自于原有的厂商中间,与以前相比,“产品”也不再几乎相同。在非地理的问题中,销售新品种的新厂商,必定要至少吸引一些新买者,因此,总会产生某种效果,这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这个地理例子中的区域扩大所产生的效果。此外,除了地理问题之外,“在中间的产品”这一概念通常不容易被应用。能将气体制冷视为在另外两个品种比如说电冰箱和天然冰“中间”吗?能说薄荷香烟在另外两个品牌“中间”吗?看上去显然是厂商数量的大或小,并不必然表明有关产品之间的替代程度。从以下的基本命题中或许可以最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即任何领域中的生产者的数量,首先取决于该领域被定义的宽广程度。

不过,即使可以容易地把产品看做是与许多生产者的产品“紧密结合”的,但结果也不一定是接近纯粹竞争的。如果我们假定生产者和他们的顾客沿着一条线分布,那么,任何一个厂商产品的需求曲线都将是一条倾斜的直线,它决定于运输成本或者对单位距离上便利因素的评估。[16]现在,如果高利润引起销售者数量的增加,使得曲线向左移动,那么,只要购买者所评估的便利价格不变,[17]那么,曲线将保持相同的斜率。随着厂商数量的增加,曲线看来并没有接近水平形状的趋势,除非对便利的评估发生了变化;尽管后者有可能受到厂商数量改变的影响,但似乎还不清楚为什么会这样。另一方面,在相反方向上却存在一种明确的关系。对便利评估的变化(或者一般地,产品种类的变化)必定要影响到厂商的数量。评估的降低将使需求曲线变平,因此将会减少销售者的数量;评估提高情况则相反。显然,在任何特定的情形中,厂商数量的实际增加,事实上可能与垄断因素的加强而不是削弱相连。[18]

一般性的结论一定是,随着产品的差别化,“生产者的数量”不再具有涉及任意特定(标准化)产品时所具有的明确含义,并且,关于数量对单个生产者需求曲线弹性影响的宽泛性也不可能存在。[19](www.daowen.com)

与数量问题密切相联系的是可分割性。如果所有的要素都是完全可分的,那么,垄断竞争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答案非常清楚,什么变化也没有。但是,卡尔达先生却主张“当每种东西都是完全可分的从而完全缺少规模经济时,作为‘经济力量空转’的一种结果,‘完全竞争’必然会单独建立起来。只要各种各样的‘制度垄断’及各种各样的不可分性完全不存在,那么,任何程度的‘产品差别’,以及任何可能的更多‘产品变化’,都不足以阻止这一结果”[20](在他的论点中,“制度垄断”扮演着阻止利润下降到最小值的角色。这里我们假定缺少这种力量)。之所以发生从垄断向具有完全可分性纯粹竞争的假想的转化,这是因为:第一,规模经济的消失,所以成本曲线是一条水平线;第二,当这种成本曲线与一条倾斜的需求曲线相结合产生利润时,厂商会被利润所吸引,随着更多的厂商进入,需求曲线本身会在水平位置的周围进行摆动,其理由上文已经提到。但是,如果这些命题中的任何一个都是错误的,那么他的结论就是失败的。第二个原因的错误我们刚刚予以论证,第一个原因的错误则在附录B中予以了详细说明。

注意到如下事实可能是有益的:即使认同规模经济的缺乏是根据完全的可分割性得出的,然而,如果需求曲线没有变成水平的,那么,像上文通常所论证的那样,我们就会得出一个荒谬的结论,即厂商的流入将会完全无限期地持续下去(因为在不变的成本下总是存在利润的);最终的结果看来是无穷小厂商的无穷多数量。这里要顺便提及一下,应当假定,而且我们假定(罗斯金式的梯度)购买者也是无限可分的。这将完全消除需求曲线因无限可分性而变平的任何理由,因为相对于购买者来说,销售者不会变得数量更多且结合得更紧密。[21]

另一方面,即使认同随着厂商数量的增加,需求曲线的确变得更有弹性了,但如果成本曲线仍然是U型的,那么,当厂商数量充分大,从而导致完全弹性的需求曲线时,也没有理由确定集团均衡。

我们可以作出结论这么认为,因为无限可分性与成本曲线的形状无关,并且厂商数量肯定与需求曲线的形状无关,所以凭借这点推理,是不存在垄断向纯粹竞争的转化的。

存在第五个各种各样与“进入限制”有关的错误观念。我们首先来看如下观点,即“进入限制”与完全竞争相矛盾,因此必然就象征着垄断或者“不完全”。罗宾逊夫人详细地涉及了这个问题,我只不过是记载并同意她的结论而已;她认为行业的进入限制与完全(以及纯粹)竞争十分相容,唯一的假设是该行业内的条件,使得个别厂商产量的需求曲线属于完全弹性。[22]当然,进入限制同样与不完全竞争及与垄断竞争相容,并且毫无疑问地,进入自由与完全(及纯粹)竞争也相容。

剩下的问题是,“进入自由”是否与垄断竞争也相容。似乎无疑的是,罗宾逊夫人认为它们相容。而当我说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有的时候在一定程度上与差别化产品的含义不太相一致。卡尔达先生公正地指出,“一般地进入该领域,并且特别地进入该领域的每个部分,而没有受到任何阻碍”[23]的这种说法,意味着“如果他愿意的话,那么,每个生产者都能够生产与任何其他生产者产品完全一样的产品;而如果他不这么做,那么仅仅是因为他发现这么做并不能获利”。[24]从逻辑上讲,这必定是“自由进入”完整意义上的含义,它与差异化的产品完全不相容。至于垄断竞争条件下任何个别厂商所生产的特定产品,无论怎样地“进入自由”,都不可能存在。尽管其他人可能会生产出特定产品的相当好的替代品,但是没有人能生产出与它同样的产品。于是,在垄断竞争条件下,只存在自由生产替代品意义上的进入自由;并且在这一意义上,进入自由是普遍的,因为替代品完全是一个程度问题。

要给出一个恰当的概念的话,那么,可以将它定义为,在一个任意界定的有益范围内生产替代品的自由,比如说,在充分有利于消除必要最小值之上利润的范围内生产替代品的自由。然而,如果现在我们谈到通常意义上的“行业”的概念,显然,一个行业中的一些部分可以用这种含义上的进入自由来显示其特征,其他部分则不可以,“信誉”就是这种状况的常见例证。于是,我们可以有理由地问,进入自由是针对什么说的呢?即使在这里所界定的有限含义上,我们也不能说进入一个行业的自由,除非各处的需求曲线都与成本曲线相切,从而使行业中所有生产者的利润减少到成本曲线中所包括的最小值。即使这种假定是正确的,但也还有一个令人烦恼的事实,即某些利润减少不是通过构成“行业”的替代品来实现的,而是通过行业外的替代品来实现的;换句话说,一个行业所据以确定的进入自由,实际上包括在比“行业”宽得多的范围内生产替代品的自由程度。问题的结果看来是,概念并不是很有用,甚至还会严重地令人误解垄断竞争。事实上,它是一个通常涉及确定商品的市场的概念,并且基本的困难在于,垄断竞争条件下不会超越个别厂商所生产的商品的限度,进而存在这种确定的商品。[25]就进入而论,我们需要说的全部内容是,在经济制度中的任何地方都有存在利润的可能性,只要可能它们就会被加以开发。任何特定厂商对丰厚利润的占有,显然暗示了通过生产紧密替代品,其他人也能够赚得一些利润回来。不用任何进入自由或进入限制的概念,甚至不用“行业”的概念,就能够很简单地描述出结果:制度中一些厂商赚得的利润,没有超过以成本来计算的最小值;其他人赚得的利润,则超过了这一数值,并具有不同的程度。[26]

在错误观念中,最后必须提到,罗宾逊夫人试图表明“不完全性”与产品差异无关。“张伯伦教授对市场完全性的态度”,她说,[27]“不是十分清晰。他似乎将不完全性与产品差异简单地联系起来。但是……实物差异并不是市场不完全的必要条件……产品差异也不是市场不完全的充分条件。”她主张产品差异不是必要条件,是因为“除了生产它们的厂商名称外,两种商品可以在每个方面都很类似,然而,如果不同的购买者在两个厂商之间有不同的偏好程度的话,那么,两种商品的销售市场将是不完全的”(斜体字是我加的)。然而,在被她所引证的地方,依附于产品的厂商名称,又明确地作为一种差异化状态被提到。上文已经解释过,产品差异的依据“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想象的,只要对购买者来说它有一定的价值,导致购买者偏好一种产品胜过另一种产品”。[28]罗宾逊夫人对差异化作为必要条件的异议,反而成为赞同它的一个实例。[29]她关于差异化不是充分条件的观点,在于表明即使产品是有差异的,但如果所有的购买者在偏好方面都是相类似的,并且每个购买者每次都只与一个厂商做生意,那么,市场仍然是完全的。这一点看起来明显是正确的。但是,退一步说,条件是严格的,并且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那么也很难找到这样的例子。或许正是因为这个理由,她并没有举出实例,始终只是说到产品A与产品B;如果购买者品味或偏好不同——这是非常普遍的——那么,看来我所定义的差异化,[30]也是垄断竞争的一个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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