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垄断竞争与生产力理论的分配模式

垄断竞争与生产力理论的分配模式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第一点,我们可以想象得到,即使在劳动分工高度化的经济制度中,也可能以物质产品来精确地支付生产要素。贯穿于本章的正是这种意义上的边际生产力。现在很明显,无论是在纯粹竞争还是在垄断竞争条件下,无论何时何地,企业家所关心的都只是他们所使用的要素的边际收益产品。边际收益总是等于销售价格,因此,对个别竞争者来说,边际产品与边际收益产品总是相同的。[4]这里我们不讨论产品变量与生产力理论之间的关系。

垄断竞争与生产力理论的分配模式

关于生产力理论本身,并没有提出什么有争议的问题,为此,我们承认生产力理论在纯粹竞争的条件下是有效的,该理论总是(直到最近)或明或暗地与纯粹竞争相关。它的主要原则是,根据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力”来对它们进行支付,这一原则有多种解释。[2]对我们的研究目的来说,有三种可能的意义看上去很重要。“边际生产力”可能涉及:第一,物质产品;第二,物质产品的价值;第三,收入。在任何情况下,边际生产力都表示某种要素边际量的使用所引起的增加值

关于第一点,我们可以想象得到,即使在劳动分工高度化的经济制度中,也可能以物质产品来精确地支付生产要素。农村工人、餐馆雇工以及家庭佣人等劳动者,至少都会收到他们所生产的一部分产品,以作为他们的工资的一部分;也可以提到一家大酿酒公司的例子。这家酿酒公司最近用威士忌来支付其股东的红利。然而,通常来说,收入接受者很少消费,或者根本不消费本企业的产品,由企业自身销售产品比由个人销售产品更加有效率。因此,以产品的形式向收入接受者支付收入,并将交易的负担加在他们身上,将是明显荒谬可笑的(并且经常是不可能的,就像服务业中的情形那样)。因此,尽管“边际产品”通常意味着物质产品,但是根据要素的“边际生产力”来支付要素的主张,并不是意味着根据产品本身来支付要素,而是意味着根据产品销售所获得的货币来支付要素。因此,“边际生产力”的第二种意义,即物质产品的价值,仅仅承认了交易这一事实:它等同于货币方面的物质产品,即物质产品乘以其销售价格。贯穿于本章的正是这种意义上的边际生产力。

图32

另一方面,一般来说,边际收益产品(或者通常所称的边际产品价值),与物质产品或者其货币等价形式很不相同。它涉及增加的收入——使用最后一单位要素的总收入(每单位产品的价格乘以产品的数量)减去未使用最后一单位要素的总收入。在图32中,如果因增加了另外一个工人,而使产品的数量由OA增加到OB,则边际产品价值为ABQH;边际收益产品为OBQN-OAPM(或者ABQHNHPM)。边际收益产品可以通过使用边际收益曲线来最方便地加以确定,它等于边际物质产品乘以边际收益。[3]如果图32中的RR'为边际收益曲线,那么,边际收益产品就是ABEF。

现在很明显,无论是在纯粹竞争还是在垄断竞争条件下,无论何时何地,企业家所关心的都只是他们所使用的要素的边际收益产品。但是,在纯粹竞争条件下,因为他们能够改变产量,而没有对价格产生可以感觉到的影响,所以边际收益产品总是与边际产品价值相一致的。换句话说,在纯粹竞争条件下,单个生产者产品的需求曲线是一条水平线,其边际收益曲线与需求曲线相一致。边际收益总是等于销售价格,因此,对个别竞争者来说,边际产品与边际收益产品总是相同的。因此,尽管企业家只是关心一种要素的边际收益产品,然而,他最终支付要素的却是边际产品。

图33

图33a和33b就表明了这一点。图33b是我们熟悉的表示纯粹竞争条件下某个生产者的需求曲线和成本曲线(分别为md和cc')的图形;图33a表示所有生产者产品的需求曲线和成本曲线(分别为DD'和MC,假定成本不变)。因此,两例图示从两个不同的方面表示同一事物。正如我们所阐述的那样,从图示33b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单个生产者的心目中,边际产品价值(abqh)等于边际收益产品(obqm-oahm)。在图示33a中与此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图示中边际产品价值为ABQH,边际收益产品小于ABQH,为ABQH-MHPN(等于OBQM-OAPN)。但是,我们不应忘记,单个生产者所关心的是他自己的边际收益产品,而不是整个市场的边际收益产品。如果我们假定图示33a中介于P与Q之间的DD'是单一弹性的,那么,当单个生产者增加AB产量时,其全部供给的价值却并没有任何增加,因此,所有生产者合起来均没有从所增加产量的销售中获得任何收益,但是,单个生产者却成比例地增加了他自己的价值(图33b)。因为价格的降低分散于大量的生产者之间,然而,较大的产量却被他一个人独自占有。正是因为这一原因,价格才决定在BQ上(图33a),而不是在AP上(或者任何其他点);同时,全部供给的价值可能不变;并且,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在纯粹竞争条件下,每种要素将得到其边际产品的价值。

现在我们转到垄断竞争的问题上来。首先要注意问题中的变量的个数增加了。现在,产量只是部分地受价格决定。它也是各种各样“产品”和销售成本的函数。[4]这里我们不讨论产品变量与生产力理论之间的关系。我们假设要素比例的变动所导致的是同种产品的不同数量,而不是不同种产品(如果愿意,我们可以假定已经找到了最佳的“产品”,而要作出的决定相应减少了),至于销售成本,只是被暂时撇开。销售成本引起的问题很复杂,稍后我们将简要地加以说明这些问题。

现在我们来看垄断竞争下的价格——数量关系。因为单个生产者产品的需求曲线是倾斜的,因此我们立刻就会看到,单个生产者要素的边际收益产品必然小于要素的边际产品价值。如果图32中的DD'是垄断竞争条件下某生产者产品的需求曲线,那么多增加一个工人后,产量就由OA增加到了OB,其边际产品价值为ABQH,边际收益产品为ABQH-NHPM。既然企业家是在后者而不是前者的支配下来增加工人的,因此,他将会发现,如果对任何一种要素支付它们的边际产品价值,那他绝不会获利,并且这样做通常也是不可能的。如果竞争推动其需求曲线向左移动,直至全部超额利润都消失为止,如图32所示,那么,这样做就是不可能的。如果需求曲线位于更右方,那么,他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可能足以、也可能不足以向所使用的每种要素支付其边际产品,但是,如果我们假定企业家追求利润最大化,那么,无论如何他也不会这样使用一种要素,进而使其他全部要素丝毫不变。这里存在一个不可避免的结论:即使存在轻微的垄断因素,那也能将某一特定厂商所使用的全部要素的报酬,减少到它们的边际产品价值之下。[5]

应当强调的是,分配份额与边际产品的背离,经常向着一个方向——分配份额总是较小。这一点强化了垄断竞争一般理论其他地方所强调的结论,即纯粹竞争是一种极端和一种极限,而不是一种常态。实际价格、分配份额以及生产条件,一般并不趋向于纯粹竞争条件下它们应当有的状态,或者在这些状态周围摆动,它们反倒是趋向于某些状态;在解释这些状态时,垄断因素必须被给予充分的认可。除了实际上符合纯粹竞争条件的情况外,竞争性理论是对现实的歪曲,而不是接近。

我们注意到,所有的要素(不仅仅是其中任何一个,比如说劳动)所得到的都少于它们的边际产品;但是从图示中来看,显然它们得到的与支付给它们的总量是一致的,支付给它们的总量恰好等于以产品销售价格来估值的总产品。成本曲线中只包含最小利润:不存在可能由“剥削”所引起的超额利润。[6]这就需要观察。显然地,每种要素所生产的超过它所得到的,但是,在支付完所有的要素后,并没有留下任何东西。

答案在于以边际产品为基础计算的收入总量大于总产品。只有当生产力函数是一次齐次函数,即所有要素共同发生小的成比例的变化,将引起产品成比例的变化时,两者才相等。这一点只有在平均成本与平均收益(价格)两者都不随着这种变化而变化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换句话说,只有在纯粹竞争条件下,这才是正确的。在那里,在对均衡点(成本曲线的最低点)的小偏离上,需求曲线和成本曲线两者都接近于水平线。在这点上,边际产品价值与边际收益产品相等,无论根据哪一种来支付要素,总支付都将正好等于它所分配的总收入。在垄断竞争条件下,随着需求曲线由水平越来越倾斜,从而它与成本曲线的切点位于最低点的更左侧,则边际产品与边际收益产品之间的差异将增大。后者的总和持续消耗总产品;前者的总和则增加越来越多,超过了后者。在厂商的例子中,产品需求曲线位于成本曲线之上的那些厂商,自然存在一个垄断利润。这表明,将所使用要素的收入增加到一定程度是可能的,或许甚至会得到它们的边际产品价值。然而,即使这样,也不可能让所有的要素都得到它们的边际产品:使用的要素将由利润份额来支付,企业家的才能现在所能得到的,像以前一样不仅少于其边际产品,而且甚至少于其边际收益产品(企业家才能,或者任何其他要素所获得的,当然可能少于其边际收益产品,这与超过要素的供给价格得到更多是一致的)。此外,有一点似乎是明显的,即这种厂商向任意特定要素,比如说劳动,支付更多的话,那么将会使不同企业的同样工作,具有不平均的支付比例。补救办法无疑是,通过有利于消费者的价格调整来消除垄断利润,而不是将垄断利润的一部分移交给劳动。

剥削的庇古式定义,显然是工资低于以销售价格估值的劳动的边际物质产品,[7]这种定义仅仅适合纯粹竞争条件;在纯粹竞争条件下,如果劳动的所得少于其边际产品价值,那么,雇主实际上是将一部分边际劳动带来的收入据为己有,因此,纯粹竞争条件下的边际产品与总产品之间的关系,使得劳动及所有要素均有可能被支付其全部的边际产品价值,但不会超过所分配的数量。这种定义不适合垄断竞争,因为在垄断竞争条件下,这些条件不存在。在垄断竞争条件下,要使总支付量在可支付量的范围内,则所有的要素都必然遭受这种定义上的“剥削”;雇主不可能做到不用破产就避免了“剥削”。但是,罗宾逊夫人却在垄断竞争领域内采用了这种竞争性的定义,甚至考虑到这种“剥削”怎样才能被去除,并且非常自然地发现,除了通过设定“完全”竞争的条件,一般来说,它是无法去除的。[8]

现在,我们转向问题的另一方面。到现在为止,全书一直暗含着一个假设,即任何厂商增加一个单位的劳动所增加的产品,都净增加了社会产品,不会被制度中别处所减少的产品抵消掉。这可能是正确的。但是,我们简要地研究一下以下这种情形,在这种情形中,这一假设是不正确的。有很多理由说明为什么价格可以永久而正常地停留在比无限制的价格竞争所达到的水平更高的水平上。[9]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要任何一个特定销售者只与少数销售者直接竞争,那么,这一点就可能是正确的,大部分产业都具备这一条件;同时,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要对价格竞争存在限制,那么,这一点也是一种可能的结果。价格竞争的限制包括实际的或默许的协定,声讨“降价者”的商业或职业“道德”,由制造商或传统或习惯强加的零售价格,以及一般而言,竞争性力量在其他方向而不是价格竞争方向的支出,如果价格由这些因素支撑着,那么,在一般领域中,就存在较大的资源投资,而不会减少每个厂商所获得的利润。就新的厂商有可能新建并获得一部分生意而言,他们会这么做,一般超额生产能力的状况,可能会逐步显示出来,并因利润通常并不高于竞争性水平而被掩盖。在这些情况下,随着更多的资源被加以使用,那么什么是任何一种生产要素的边际产品价值?组成一个企业的任何一种或任何一组要素对社会的生产力,必须被看成是它所创造的总产品,减去因它的存在而阻碍的别的要素创造的总产品。我们假定在特定地区,三个加油站以现行价格充足地供给对汽油的需求,这时,第四个公司创立起来开始做买卖。这个新加油站所增加的产品是什么呢?就像非常容易出现的情形一样,如果结果仅是四个加油站在原有价格下均分已有的业务,那么,很难看到产品有显著的增加。新来者提供的服务价值减去其他三家不再提供的服务价值接近于零。的确,对于新加油站的位置更有利于他们的那些人,有可能增加一些便利,产品将因此不为零,但是,它将远比只考虑新厂商一家时的产品要少。还有更多的复杂情况,因为每家厂商正在遭受销售量的减少,平均单位成本提高。很有可能的情况是,在第四家厂商进入之前,头三家厂商的利润是充足的,结果现在还不需要价格调整,所有四家厂商都能弥补他们包括最小利润的成本。同样有可能的是,面对较高的成本,他们都发现提高价格是必要的,并且可能会这么做而不用担心别人廉价出售产品,因为每个人都在力图避免价格过低,以使自己不能弥补经营其正常业务份额时所带来的成本。[10]在这些情况下,第四个销售者的出现,实际上减少了(通过较高价格)集团的产量。他所使用的资源的物质产品为负,在现行价格下它们的价值同样为负。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要价格竞争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就会出现这一类的复杂情况,在确定由新厂商或其使用的任何一种要素的边际单位所增加的净产品时,这些情况必须被予以考虑。在这样的情形下,看来一种要素的净社会边际产品价值甚至可能是负数,并且无论如何,对个别厂商来说,它都将远低于要素的边际产品。显然,对厂商来说,要素的净社会边际产品价值与要素的边际收益产品无关,因此也与要素收入无关。

垄断竞争对生产力理论最具有破坏性的方面,也许与广告和销售成本有关。现在理论普遍认为,这种成本与纯粹竞争完全不相容;另一方面,生产力理论只与纯粹竞争相容。因此,参加销售活动的要素,其收入无法用生产力理论予以解释就不足为奇了。

正如我们所记得的,尽管销售成本是用于改变需求的,而不是用于生产满足需求的物品的,但是它们可以间接地影响生产力。这种费用的一个首要结果是,无论是单个厂商、单个“行业”中的一组厂商还是全部厂商,都会形成一系列新的需求曲线。的确,如果生产者在相反方向用力的话,那么他们将在一定程度上压制彼此的努力,使得他们产品的需求曲线不受影响,仅仅是由于广告支出而提高了成本。[11]然而,一般地,一些生产者耗费的数量较大,其他一些耗费较少,还有一些根本没有,其效果将不同,且必定不平均。这样,尽管一方面,根据定义,销售费用满足不了它们所创造的新的需求,但是另一方面,它们可能是生产性资源重新分配的间接原因,其结果是总产品的增加或减少。

如果把这样一种间接生产力归因于销售成本,那么,很显然,首先必须要扣除所讨论的产品的生产成本。这样做之后,对参加销售活动的要素来说,增加其费用所增加的边际产品,将用下列等式来衡量,即它们所引起的增加的产品价值,减去由于需求被转移而不再被生产的产品价值。[12]假定总货币收入不变,那么看上去好像是正的因素与负的因素恰好相互抵消,使得净边际产品为零。

然而,还存在其他复杂的情况。例如,广告一般来说,可能并且的确会改变需求曲线的弹性。一旦特定产品的偏好得以创造或加强,那么,需求就变得缺乏弹性,厂商增加,并且生产条件通常会变得缺乏效率。一旦关于产品、价格及市场状况的信息得以有效传播,那么,需求又可能变得富有弹性,而厂商的数量可能减少,并且每个厂商的产量随着附带经济而增加。[13]界定用于销售的要素的边际生产力时,有必要将所有这些信息都予以考虑,为了实现以市场价格(减去生产成本,以区别于销售成本)估值的净产品,要把所有的因素都加总起来;这一净产品既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负的,销售支出是形成它的原因。因此看来,根据严格类似于来自生产领域的定义来想象从事销售的要素的边际产品,是完全可能的,困难全在于发现和衡量所包含的因素。然而,符合我们意图的是,即使假定能够发现这样一种边际产品,但是,在这种边际产品与厂商用来从事改变需求的要素的边际产品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关系。坚持认为销售活动所使用的要素,是按照它们的边际产品价值来支付的,这显然是荒谬的。

个别厂商倾斜的需求曲线,使要素的报酬减少到其边际产品价值以下这一主要命题,现在(1936年)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同。由于这一命题如此容易证明,并且据我所知,尚未有任何人给予争论,所以似乎可以公平地说,认同这一命题的人,一般都是那些在近些年来将他们的注意力转向垄断竞争和不完全竞争问题的人。[14]的确,因为罗宾逊夫人所定义的边际生产力,[15]正是我们这里所称的边际收益产品,并且她的定义已为其他人所遵循,所以,现在的危险看来是,这一定义太容易被认同了。我们这样说的意思是,很多人没有对已经发生的变形作出正确的评价就认同了它。过去的理论普遍主张,在纯粹竞争条件下它是根据要素的“边际生产力”来进行支付的;现在则主张,垄断竞争条件下也是根据要素的“边际生产力”来进行支付的。因此,似乎两种情形中所包含的原则至少基本上是相同的,但是,显然它们根本不同。的确,垄断竞争的法则也同样适用于纯粹竞争,因为它具有普遍性。[16]只要略加思考就能表明,垄断竞争法则之所以具有普遍性,是因为它在用增量的语言对公理进行重述,经济分析通常是由该公理所引起的,这就是生产者追求利润最大化。但是,竞争的深层法则——根据它们的边际产品价值支付要素——只适用于竞争。正像上面所表明的那样,当垄断因素出现时,就不存在用这种方式支付要素的任何趋势。然而,正如价值理论是用竞争性术语建立起来的一样,分配也一样,人们普遍认为分配的生产力理论意味着要素收入等于它们的边际产品价值。[17]

正是为了说明当承认垄断因素时,不再可能根据与物质产品相对应的货币来解释边际生产力,因此,我们引进了“边际收益”这一术语,罗宾逊夫人已经在别处非常贤明地使用了这一术语。的确应当避免由于两个不同的概念被赋予了相同的名称,进而不经意地把它们看成是一样的。如果严格遵循“边际产品价值”(适用于竞争性原则)、“边际价值产品”(适用于既包括纯粹竞争又包括垄断竞争的更一般原则)这两个术语,那么,这将大大有助于实现预期目标。但是,它们不会被严格地遵循。不可避免的是,在不同的学者那里,[18]时常会省略掉“价值”这一词,被简化的术语“边际产品”和“边际生产力”就具有变化的、不稳定的含义。即使“价值”一词总能够被包括进来,并被置于正确的位置之上,但由于这两个术语是由相同的词语按照不同的顺序组合起来的,因此听起来容易让人迷惑,觉得很相似。

如果将厂商货币收入的增加值称为“边际收益产品”,则这两个概念必然又有明显的差异。“边际收益”这一术语,可以被恰当地用于一个单位的生产要素,也可以被恰当地用于一个单位的产品;关于后者,“边际收益”具有存在已久的含义,但后者可以很容易地转化为前者。就作为与单个厂商密切相关联的一个概念来说,“收益”比“价值”具有更多的优势,因此,它用来强调可能容易被忽略的这样一个问题——所包含的原则仅停留在个别厂商的层面上。它仅仅能够断言,任何要素的收入,趋向于和它对厂商收入(我们可以说“利润”吗?)的边际贡献相等。至于要素对厂商以外的与个别量相比较的社会总量的贡献,根本就是毫无意义的。像这样的总量,比如说经济社会可以得到的总产品或者产品价值,只有假定纯粹竞争的条件,要素的收入才能根本上与这些概念有关,至少,到现在为止是这样。也许,我们的下一个分析步骤就是不同于纯粹竞争标准的公式的,垄断竞争的结果可以因此而得到评价。[19](www.daowen.com)

[1]本章内容是根据1933年12月费城举行的美国经济协会会议上宣读的一篇论文修改而成的,见《美国经济评论》,第二十四卷,1934年,补编,第23页部分地予以概括。得到《经济学探索》(纽约,麦格劳希尔图书公司,1936年)允许后再版。

[2]参阅马赫鲁普:“关于边际产品的意义”,载于《经济学探索》,第250页。

[3]严格地说,每单位的边际产品都必须乘以自身的边际收益,然后再相加。

[4]上文第81页及其后更充分地讨论了这些问题。

[5]应当附带注意,当其他要素保持不变而只有一种要素变动时,与此相应的成本曲线不是我们的研究中通常所设想的长期曲线;在长期曲线中,在每一产量上资源都得到了最有效的组合。假定在产量OB上,资源得到了最有效的组织,Q点将位于长期曲线上。因为在其他要素不变时,任何一种要素离开这一点的变动,一般来说,都会使生产条件与导致这一产量的最佳生产条件相比,效率更低;这样的曲线,除了Q点外,在所有其他点上,都将位于每一产量下由要素的最有效组合所决定的曲线上方,而在Q点上,两条曲线相切。关于这两种成本曲线的关系,可参阅附录B。

[6]关于不同的观点,可参阅罗宾逊夫人的《不完全竞争经济学》,第283页及其后。

[7]参阅:《福利经济学》,第549页。

[8]这些问题将会在下面进一步予以讨论,参见第216~219、257~259及267页。

[9]参阅上文第98~108页。

[10]参阅上文第109页。

[11]当然,这些较高成本意味着较高价格,也意味着所讨论的一般产品种类耗费的成本总量不同,因此,间接地,其他产品的需求曲线也就不同。

[12]如果广告促使人们为了生产更多的产品而牺牲闲暇,那么,在这些不再被生产的产品中,应当包括闲暇。

[13]广告产业本身出于自我防卫而最频繁地提出的正是后一种影响。但是显然,如果社会是根据这一点对广告作出评价的,那么,将两种产品增量进行比较就是必要的:一种产品增量是通过将资源应用于使需求更富有弹性而间接获得的;另一种产品增量则是通过将相同的资源直接应用于生产而获得的。

[14]在分析受“不完全”竞争影响的分配问题时,罗宾逊夫人所做的超过了其他任何一个人;除了罗宾逊夫人之外,还应提到的有:N.卡尔达(《经济学杂志》,第一卷,新增序列,1934年8月,第337页);R.F.康恩(《经济学杂志》,第四十五卷,1935年3月,第3页);弗雷兹·马赫鲁普(《经济学探索》,第250页);也许还有其他。

[15]前面引用的书,第237页。

[16]买主独家垄断的情形除外。

[17]因为篇幅有限,所以我们无法将支持“生产力”理论的这一阐释得众多的引用语包括进来。尽管马歇尔在陈述这一原则时,使用的是更一般的术语,即厂商总产品价值的净增加值(《经济学原理》,第406、521页),但似乎是,因为他主张物质产品的一定单位通常不能被分割(第407页),所以他才这样做。关于这里所讨论的问题,他明确地证明竞争性公式是正确的(《经济学原理》,数学附录中的注释〇14)。同时参见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第119页,及希克斯的《工资理论》,第8页。奈特的解释是不确定的,尽管他为产量的垄断约束(《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第186页)和销售成本(第339页)作了辩护,将它们视为生产性的,但他同时也在清楚地说明它是竞争性公式(第107页注释)。教科书中有大量的例证,例如,参见加尔福尔和汉森的《经济学原理》,第409页(修订版,第384页)。

[18]比如当我们说到分配的“边际生产力”理论时,马歇尔使用“净产品”,而罗宾逊夫人则使用“边际生产力”来指边际价值产品,等等。康恩先生(见上述引文,第3页)则在两种意义上使用“生产力”,其“边际私人生产力”被定义为一种价值产品,但是,在几行之后的脚注中,他又说:“由此推论……(社会?)‘生产力’就是‘产品价值’。”

[19]为了进一步分析分配中的垄断因素,尤其是关于工资,见我的论文“劳动的垄断力量”,载于《工会的影响》,纽约,195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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