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的实质是控制供给[15],因此,能不能根据完全垄断来描述每个销售者差别化产品的全部范围呢?
可能提出的第一种反对意见是说,许多产品存在替代品。实际上,这些替代品实质上是相同的产品;据此看来,垄断因素不是绝对的和完全的,而是几乎不存在的。
当然,现在在一个较宽的范围内,即在该商标与其他商标相竞争的范围内,商标的所有者并不拥有垄断或任何程度的垄断。“幸运发现”并不构成对香烟的垄断,因为没有对其他替代品牌供给的任何程度的控制;但是如果为了获得完全垄断,那么就必须将控制延伸到替代品上,唯一的可想象的完全垄断,应当包含对一切东西供给的控制。因为所有东西相互之间或多或少地都是不完全替代品。没有理由停止供给香烟,也没有理由在某种质量或价格范围内(该范围较窄)停止供给香烟,或停止供给所有形式的烟草制品(该范围较宽)。不涉及所垄断的东西,“垄断”这一术语就毫无意义。对钻石的垄断不是对宝石的垄断,再进一步地讲,也不是对珠宝的垄断。差别意味着等级,差别与一种产品的完全垄断是一致的,其控制不会超越产品所属的一般种类,并且产品所属的一般种类中都存在竞争。
尽管这种思想没有发展为价值的混合理论,但是迄今为止,它并没有表现出与现有学说的相背离。在这里我们只需要引用两个学者的说法就足以证明。根据陶西格的说法:“版权和专利提供了法定绝对垄断的最简单例证。”[16]然而,他又明确地说:“这样一种垄断的所有者,必须认真对付或多或少的可利用替代品的竞争,因此,他将被迫将其价格较没有替代品竞争时作更多的降低,进而扩大其供给。”[17]伊利指出:“替代品的使用与垄断是一致的,我们几乎总是拥有替代品;我们能够想到的几乎任何东西,都存在着某种或多或少的完全替代品,替代品的使用对垄断者的权力是一种限制。在考虑垄断时,我们必须问替代品是什么以及它们的有效性如何?”[18]
就经济社会是完全垄断的情况而言,第二种反对意见是,如果产品的差别很细微,那么,即使能完全控制供给,从而控制价格,但这种对价格的控制还是微不足道的,甚至是不存在的。这是阿林·扬教授讨论的范围,他在两者之间进行选择后,更喜欢称商标是竞争性的,而不是垄断性的。[19]希格在他对垄断的定义中也称对价格的控制是一个重要因素。[20]现在,垄断者对价格的控制可能受到两方面的原因的限制:第一,因为他对供给的控制只是局部的;第二,因为他的产品的需求是富有弹性的。如果对供给的控制不全面,那么,显然垄断就是不完全的,进而对价格的控制也只是局部的。但是,富有弹性的需求是另一种限制。就垄断者不考虑其产品的需求条件而制定的价格情形来说,他对价格的控制从来都不是全面的。可以确定的是,需求无弹性对垄断者来说是有利的,但是通过弹性程度衡量垄断完全性与一般惯例是不相一致的。(www.daowen.com)
一种产品的需求可以是极富弹性的,因此,销售者最好的价格就是略微与其他人的价格有所不同,这些人销售几乎同样的产品;它应该是略低,而不是略高,或者它是产品所属的一般种类的普遍接受的价格。但是,所有的生产者制定相同的价格这一事实并不表明缺乏垄断,因为正如后面我们将要说明的,这个价格将高于商品是完全同质的并且在纯粹竞争条件下销售时的价格。当然,如果存在产品全部种类的垄断,而不是每种不同品牌的垄断,那么,价格也可以略高。任何一个销售者控制的替代品越多,那么,他能制定的产品的价格也就越高。不过,那是另一个问题。只要替代品有任何程度的不完全,那么,他就仍然拥有自己的产品的垄断,并且在强加给任何垄断者的限度内,控制着价格——需求的限度。[21]
第三种反对意见是说,产品与众不同的特征带来的利润经常并不是超额的、不合理的或者在“竞争性”水平之上的。当然,这是正确的,但是它和这个问题无关。大部分专利是完全失败的,但是不能因为这一理由说它们是竞争的;它们是无价值的垄断——没有人想要的东西。许多版权著作不成功,另外一些尽管按比在纯粹竞争条件下高的价格出售,但是,卖掉的数量是如此少,以至于利润有名无实,甚至完全没有利润。购买者的偏好很有可能在许多相互竞争的销售者的产品之间大致均匀地分布,结果使所有的销售者获得了大约相同的利润。垄断并不一定包括高于相似产品价格的价格,也并不一定包括高于普通等级的利润。
总之,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要产品存在差别,那么,用垄断理论来描述产品价格似乎就是很充分的了。竞争并没有从说明中被去掉,反而被充分地予以考虑了,因为人们都公认替代品影响了每个垄断者的产品的需求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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