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下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是一个销售者不知道另一个销售者打算做什么这种不确定性的因素。这一因素之所以推迟到最后来讲,是为了避免过早地被存在不确定性的各种力量的作用所困惑。我们已经知道,从垄断协议下的均衡价格到纯粹竞争条件下的均衡价格,自始至终,其解决方案均是随着一个销售者就其对手的行为所作的各种假定的不同而不相同的。现在,如果他不知道该做什么假定,那么结论必定是这样的,即价格可以是这些极端之间的任何一点,它取决于在机会、智慧及绝望引导下他所选择的假定,还取决于其对手是否也选择了同样的假定。然而,没有为其确立一个前提之前,是无从断言这种不确定性的。那么,一个销售者是基于怎样的基础来怀疑其竞争者将做什么呢?
第一个不确定性存在于前面只考虑每个销售者对价格的直接影响时所陈述的问题之中。如果每个人都假设其对手的现有策略会持续不变而不受其影响,那么,他仍然无从知道对手的这种不变策略是否会使其供给或价格保持不变。[33]因此,这里通常的回答一定是,价格的范围是从库尔诺的方案中延伸到纯粹竞争价格之中的;相反,如果他能确定对手的策略受其影响,那么就不存在不确定性,因为无论是价格还是供给受影响,都没有什么差别——考虑全部影响价格的情况,结果通常是垄断价格。
第二个可能的不确定性是关于竞争者的聪明和远见程度的。竞争者人数相对较少时,如果每个人都能看清楚其降价的最后结果,那么,将不会有价格从垄断价格上的向下运动。但是,尽管如此,一些人仍会自若地追求其利益,也会有另一些人对经济收益如此热衷,以至于除了把价格降得比对手低并且获得直接利润之外,什么也看不到。任何一个销售者可能很清楚他们对价格的间接影响,但是不确定有多少竞争者清楚他们的影响。于是,他们就怀疑他们自己保持价格不变的远见是否有效,也因此疑虑他们是否应该降低价格还是应保持价格不变。(www.daowen.com)
第三个不确定性起因于销售者的数量是多少时,才不会让人们怀疑他们的行为将对其他人的销售量造成损害(把前面截然不同的不确定性要素放在一边,这里假设每个销售者都清楚他们自己的间接影响,并且知道其他人也清楚他们的影响)。这时,不确定性现在就出现了,但不是在销售者人数少的时候,而是在人数相当多但还没有多到符合纯粹竞争的条件时。如果人数相当少,那么,任何一个销售者都会明白其降价对其他人造成的损害会很大,这足以引起他们效仿,因此,没有人降价。如果销售者的数量很多,那么,单个销售者就确信他的损害对其他人来说可以忽略不计,这时,将没有人会“效仿”他(即因为他降价进而其他人也降价了)。不过,在上述两个极端之间存在一个有疑虑的范围,即恰好在哪一点上降价对其他人的影响就可以“忽略不计”呢?不能否认,当人数少时,这种影响不可以忽略不计;而当人数很多时,又可以忽略不计了。在这两个极端之间,结果是不可预知的。
第四个不确定性出现在市场作用存在“摩擦”的情形中。它起因于时间间隔的长短(前面已经说过,其最后的结果是相对确定的)。降低价格的“即时”效果(即在对手也降价之前所获得的那些),从时间上来看,不能立刻实现,而是要经过一个长短不定的时滞,时滞的长短取决于降价信息传播的速度,以及购买者改变已确定的关系的速度。尽管对手肯定保持价格不变,但是某一个销售者降低其价格的结果还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尤其是附加的不确定性,如(a)因销售量的减少而带来的压力,使别人需要多久就会效仿他,以及(b)他预期的程度。每个竞争者拿不准的不是他的对手将做什么,而是何时去做。然而,这就足以让他不能确定自己应该首先去做什么了。在这种情况下,不是全知全能的销售者运用智慧追求收益的最大化的假设,是不能产生确定性的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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