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转到问题研究的一个新阶段。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既定的方案完全符合每个生产者行为的目的是获得最大化利润的这一假设。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他们将考虑他们对价格的间接的和直接的总影响。当一个销售者的某个行为明显地迫使别人作出相反的行为时,如果他还继续假设这不可能,那他就是非常愚蠢的短视者。[26]就像前述已经谈到的,销售者之间相互独立的假设,不能被理解为销售者在他们的命运相互独立的条件下进行的竞争,因为这掩饰了双垄断自身的真正问题;它只能是指行动上的独立——缺少协议或者是“默许的”协议。因为一个竞争者考虑他迫使别人所作出的策略的改变,对他来说,就是考虑他自身行为的间接后果,因而每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销售者都要反应适当,看到其行为的总后果;他不仅应当考虑其对手现在在做什么,而且还要考虑根据他自己正在进行的变化,其对手将被迫去做什么。[27]
下面我们将假设他们先调整数量,然后再调整价格。
如前所述,让第一个生产者开始时供给OA(图5),而第二个生产者所能做到的最好的就是供给AH。现在,第一个生产者将减少其供给量至OE=AH,总产量OA将导致垄断价格AP。[28]他将制定这一供给量,因为同与对手平分总产量OA相比,他坚持一系列其他调整的最后结果都是不利于他自己的。在我们的假设中,价格AP是完全稳定的,因为任何销售者如果偏离了它,那么将给他自己也给其对手带来不幸。
如果销售者是三个或者更多,那么只要每个销售者都注重其最终利益,那么其结果就是一样的;随着人数的增加,不会像库尔诺方案中所说的那样,即价格逐渐下降到纯粹竞争的价格水平上。当个别销售者对价格的影响小到可以忽略不计时,才会发生突变。我们这里必须再次重申,必须区别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假如忽略后者的话,那么将会使价格只降低到库尔诺方案中所给出的水平上;只有当销售者的数量无穷多或者说很大时,它才符合完全竞争的水平。然而,一旦销售者开始忽略他们对价格的直接影响,那么价格就会立刻下降到完全竞争水平上,在我们的例子中即为零,而无论销售者的人数有多少。因此,在双垄断条件下价格为AP,如果每个销售者都假定他们自己对这一价格没有影响,那么他们就会立刻提供其全部产量,因而价格就会降到零。从数学上来说,只有当销售者的数量无穷多时,对任何一种影响的忽略才是合理的。实际上,当销售者人数相对较少时,尤其是对需求曲线的认识含糊不确定时,这种情况才有可能发生。
当销售者调整其价格而不是供给时,其结果也是一样。假定价格暂时停留在AP上,如果任何一个销售者为了抢夺对手的销售量而把价格降低到AP之下,那么就会迫使别人立刻效仿他。有人争论说,如果他不降价,那么他的对手也会降价,我们的回答是他的对手不会降价,理由同他不降价的理由是一样的。如果每个人理性地、睿智地追求利润最大化,那么他将意识到当只有两个或少数几个销售者时,他自身的行动对他的竞争者会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同时也会使得如下假设毫无价值,即竞争者将接受他给他们造成的损失而不予以报复性的竞争复仇。因为每个销售者降价的结果是不可避免地减少自己的利润,所以没有销售者会降价,并且尽管销售者是完全独立的,但是均衡的结果与他们之间有垄断协定的情形是一样的。(www.daowen.com)
就像调整数量的例子一样,当销售者的数量非常大,以至于每个人都忽略了他们对价格的影响时,朝向纯粹竞争水平的突变也会出现。根据合约理论或竞争性出价理论,只要至少有两个销售者,或者只要承认每个人的充分权利,忽略间接或直接的影响,那么都会得出与纯粹竞争相同的结论,即价格在一个略高的水平上摆动,就像前面所说的那样。然而,我们必须再次强调,这一结果并不是来自于每个人独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假设;相反,是很少的销售者之间的垄断价格的假设。没有人会降低这个垄断价格,因为这将迫使其他人跟着效仿,因此使销售者自己蒙受损失。随着销售者人数的增加,也很难说正好在哪一点上这种考虑就不再是问题了。假如有一百个销售者,而其中有某个销售者降价从而使其销售量增加了一倍,那么在其收益相等地来自其他每个竞争者的情况下,每个竞争者将减少其销售量的九十九分之一,不过,这一数量可能很小,不至于迫使他们做一些降价之前不做的事情。在任何价位上都不存在障碍,从而阻止价格从联合利润最大化的那一点向下运动。既然一个销售者不大扰乱对手就能获得收益,那么没有一个人会肯放弃这个机会。在这一情形下,没有理由使他不少许变动价格,这既对他有利,别人也不会有所反应;同时也没有理由使别人不这么做,价格也就因此变成了纯粹竞争价格。[29]
以上所有的推论都是基于这样的假设,即每个销售者对其对手的反应都是即时的;如果一个人降价,那么其他人就立刻降价,从而使他没有获得他所预期的高额利润的间隔期。的确,因为不存在间隔期,因此一个人把价格降低到其他人之下,就是可以不予讨论的概念。所有价格同时变动,由此马上就可得出均衡价格将是垄断价格的结论。[30]如果引进“重订合约”的观念,那么就会得到相同的结论。因为它确保了虽然临时的合约有偏差,但最终的合约不会有偏差。不存在订立新的有利的临时合约的动机(略微降价以得到较多的购买者);假如真的不得不重新订立合约,那么一定是摧毁原有的合约,进而代之以一个较为不利的合约。情况就是这样,除非销售者的数量很大。事实上,“重订合约”是不存在摩擦的另一种表达方式的。无论是从来没有摩擦,还是先有后无,结果都是相同的。
然而,如果存在摩擦并且也不会消除摩擦,那么结果就不一样了。[31]如果价格调整期间(并且如果每一种销售都是最终的)有一个或长或短的间隔期,并且降价的人将在这一间隔期获得优势,那么,这一间隔期就成为了其价格决策的一个因素。这种状况可以用一般的说法加以概括,即削价的最后结果(通过对价格的间接影响)对销售者来说,是具有或多或少重要性的一个因素,这种重要性取决于,相对于他预期的持续销售的时间而言的实际销售时间的间隔的长短。如果他的业务是永久性的,那么从降价中获得的暂时收益就很不重要,他将全力以赴重视其行为的间接的或最终的结果,而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使其未来产品也不得不以低价出售;[32]另一方面,如果他在市场上是暂时的,仅打算销售某一数量的产品,那么,最后的结果根本就不在其考虑之内。如果他能以比现行价格略低的价格实现其产品的销售,那么,他就没有更多的产品要出售,也就不在意后续的销售所要遵循的价格。介于这两种极端之间的情形是直接的收益必须和最终的损失相平衡,考虑对价格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可使这种权衡恰当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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