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论述垄断与竞争之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上销售者的数目多于一个,但还没有多到每个销售者对市场价格的影响小到可以完全忽略不计的程度。
与有关“完全”竞争和垄断结果的还算一般性的结论形成对比,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则存在很大分歧,至今为止存在如下主张:两个销售者之间的竞争将形成一个垄断价格、一个竞争性价格、一个介于垄断和竞争之间的确定价格、一个介于垄断和竞争之间的非确定价格、一个长期摆动的价格,以及因为问题是不可能存在的所以根本没有价格。怎样看待这么多种的不同的答案?这部分地归因于推理的错误,但是大部分地要归因于一个过于简单的假设的实际的复杂性。因此,我们将依次研究由中心问题分解成的各种次要问题。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我们都假设适合于其结论的作者都将被归为一类。[1]
无论是购买者还是销售者,抑或是买卖双方,在数量上均有可能会很少。我们把研究限定为相对少数的销售者与大量的购买者进行交易——将通常的垄断理论扩展为包括一些销售者,这些销售者平均每个人对总供给的贡献还没有达到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2]两个销售者或称“双垄断”这一特殊问题揭示了一个基本的原理。因为我们的目的是集中注意力于特殊种类的垄断,因此其表现为数量缺乏,而竞争也就被假设为在所有其他方面都是纯粹的,尤其是所交易的产品是属于完全标准化的,所有的买者和卖者彼此间能够充分沟通,以至于能真正形成一个市场。
问题的条件之一是,两个销售者必须完全独立,因为很显然,如果他们联合,那么就形成了垄断。然而,必须谨慎地解释独立性,因为从本质上说,当存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销售者的时候,他们的行为就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因此不存在实际的或者默许的协议——这就够了。每个人在制定自己的策略时,都基于形势所迫而不得不考虑对手的策略,但这不能被当做是两者之间的“默许协议”。
无论竞争者的策略对其自身制定策略的影响方式有多么复杂,但下面这一点却是正确的。某种变化,譬如说降价,考虑到竞争对手当前的策略,即假设其不改变价格,那么对一个销售者来说降价就是有利的。但是,如果他的对手一定要报复的话,则没有理由假设其不会那样做。对第一个销售者来说,认识到如下事实,即对手的策略不只是一个数据,而是部分地取决于他自己的策略,则这也不能被当成是对独立性的否定,他只不过在考虑其自身行为的间接后果——他自己的策略经由竞争者传导而对其自身所产生的影响。当然,他可能考虑也可能不考虑这些,但是无论怎样,他都是平等独立的。(www.daowen.com)
如果一个销售者在如下假定条件下决定其策略,即他的对手不受其行为影响,我们就可以说,他所考虑的只是对其价格的直接影响。因为通常用这种方式来考虑双垄断的问题,那我们就必须首先考虑在这一假设下的结果,然后说明与重要假设——每个销售者追求利润最大化——完全一致的唯一解决办法是这样一种情况,即每个销售者的确考虑到其策略会对对手(以及再次对他自己)的影响。在后一种情形中,我们可以说他考虑对价格的间接和直接的总影响。
引言结束之前我们还必须再作一项区别。无论他提供多少数量或以什么价格来提供这些数量,但对手的策略都可能保持不变。就像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这种情形与上面两种情形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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