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可证券化标的在PPP模式中的应用

可证券化标的在PPP模式中的应用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着这样的目的,PPP模式中的可证券化标的还需要满足该业务的一些基本要件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此类PPP模式项目,优先可以考虑的标的,是对其项目中存在的难以变现但未来可以带来稳定现金流的部分进行分析,从而成为可以被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标的对象。此外,在目前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践中,券商资产管理计划模式是PPP模式常用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

可证券化标的在PPP模式中的应用

PPP模式采取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即在于对实施周期通常较长的项目,通过该业务进行财务管理,一方面能够相对降低融资成本,另一方面也能够将沉淀在未建成项目或已建成但获得现金流能力还不足的项目中的资金盘活。本着这样的目的,PPP模式中的可证券化标的还需要满足该业务的一些基本要件和相关法律规定。

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本要件来看,首先项目要具备未来可预期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其次项目自身未来收益权的产权关系要能够相对明确,从而可以进行“真实出售”的相关操作。当然在具体业务操作层面,还要有优先级和劣后级的区分,以及信用增级等相关操作,但这些方面属于后续业务开展过程中,针对不同类型PPP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操作的问题,不影响资产证券化的可证券化标的选择。

通常而言,现有PPP项目中大部分含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并可能包含基于该项目的后续运营服务。对于此类PPP模式项目,优先可以考虑的标的,是对其项目中存在的难以变现但未来可以带来稳定现金流的部分进行分析,从而成为可以被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标的对象。这里作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是在建或已经建成但还没有能够发挥产生现金流作用的基础设施自身。(www.daowen.com)

但PPP项目能否实施资产证券化,其关键还在于项目未来是否存在相对稳定的预期收益现金流,从而对该现金流部分进行打包资产证券化。具体操作中,可能包括的现金流类型包括:政府未来对该项目的专项财政投入、项目自身未来的收费运营项目、项目配置资源的未来收益、项目自身可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等。但是,这些类型的现金流是否都可进行资产证券化,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尤其是需要结合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判断和操作。

此外,在目前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践中,券商资产管理计划(SPT)模式是PPP模式常用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而按照现有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规定,如果一项基础资产的直接或间接债务人角色为地方政府,那么该资产不能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标的;但如果地方政府能够事先公开收益约定原则,那么按照规定,其在PPP模式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是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支持资产的。然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作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则明确不能作为SPT模式的基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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