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供给理论一直强调制度建设,而资产证券化业务制度建设的关键在于立法与会计制度建设。其次,在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中,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真实出售”或风险隔离的法律意义认定的明确是首要的焦点。再次,需要从立法等制度层面,明确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须成立的SPV的性质、地位、构成、破产清算等一系列细则。再有,明确统一的、具有约束力的会计处理办法细则与规范。
新供给理论一直强调制度建设,而资产证券化业务制度建设的关键在于立法与会计制度建设。
首先,启动专门化立法和统一的会计操作制度建设工作。该过程需要联合与协调相关部委,而其目的在于目前分头监管、会计制度多机构认定标准不一的情况下,设置统领性的制度,从而解决业务发展的根本性问题。这一过程势必相对漫长,因此及早启动的迫切性就更加凸显。
其次,在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中,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真实出售”或风险隔离的法律意义认定的明确是首要的焦点。如果不能实现资产收益权和风险的同步交割转移,那么资产证券化业务就失去了核心功能与意义,而目前相关业务开展中这一点的模糊之处却是始终存在的。
再次,需要从立法等制度层面,明确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须成立的SPV的性质、地位、构成、破产清算等一系列细则。目前中国三大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只有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成立了实质性的信托类SPV,而最为模糊的ABN业务严格来说完全没有实现SPV业务流程。因此,这一根本问题也需要在专门立法和制度建设中加以明确和解决。(www.daowen.com)
再有,明确统一的、具有约束力的会计处理办法细则与规范。必须从制度上确立一套所有机构和监管、审计部门认可的会计处理准则与规范,否则不但会增加业务成本,还会提高风险。
最后,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重点证券化业务,从制度层面对于财务“出表”操作需要有明确的认定规则。否则,如果一味只是以内部资产重组方式进行证券化,无法真正推动该业务的发展,也就失去了其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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