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首先阐述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总体路径原则,其中制度建设是促进业务发展与创新的基础。
宏观而言,立法尽管是相对漫长而缓慢的过程,但必须先行。不论基于中国目前发展现状,还是参考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中国都必须有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律,同时总领一系列各个部委发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因此,启动专门立法工作势在必行。
微观上而言,需要在目前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开放各类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标的业务,逐步扩大试点限额直至完全由市场决定发行额度,对重点基础资产标的(如地方债务、不良资产)要重点审慎开放。
具体的推进路径方面,本书拟提出以下从近期到远期的相关路径建议:
第一步,重点推进信贷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以确立规范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和监管模式。从规模来看,信贷资产的证券化是中国最重要的可证券化基础资产,而当前银行业面临的不良资产快速攀升的现实,和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自身需要解决破产风险隔离等以往刚性兑付环境下几乎没有被考虑和实际操作过的问题,都表明推动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真正触及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一些关键难点,对未来其他基础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因此,着力推动信贷不良资产证券化是目前首要的工作。而推进该业务的一个重要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是推动成立资产交易的中心登记系统,为相关资产交割提供可信的支持。
第二步,在不良资产证券化和其他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和实施的基础上,适时推动或启动专门资产证券化立法。前文已经阐述过专门立法的意义,因此启动设立具有《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同等效力的专门法的工作,应作为制度建设及早启动,并在随后的实践过程中加以细化和修订。(www.daowen.com)
第三步,继续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国开行为代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践实际上走在了一般商业资产证券化的前面,因此总结相关经验教训,继续推动该业务发展,扩大规模,同时推动境外资金优先认购相关证券化产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第四步,在中国现有三大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框架下,探索地方债务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不论是原平台公司的信贷类债务、信托类债务、企业债类债务,以资产证券化业务辅助消化存量地方债,同时为地方发展筹措发展所需的流动性,是未来三年压力持续增大的重点,因此开展相关探索是未来中期的重要任务之一。
第五步,推动地方设立固定收益类或类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交易中心。目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与推动开展主要集中在一级市场层面,而对二级市场层面推动不足。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二级市场流动性,事实上对该业务发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从地方起步,在部分地区试点,设立固定收益或类固定收益金融产品的交易中心,一方面有助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与定价,另一方面能够提升发行产品的流动性。此外,这类交易中心并不局限于资产证券化产品门类,而是面向所有固定收益性质产品门类,对于地方融资市场发展也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2017年2月28日和3月1日,财政部PPP中心先后与天津资产交易所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合作成立了PPP资产交易平台,这是在PPP资产证券化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有望未来促进相关业务的发展。
第六步,探索PPP模式下的项目资产证券化。目前,PPP模式处于前期推广阶段,尚未形成大规模的、有效的存量资产和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资产。但在中长期,PPP模式不断推开,势必形成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需求。因此,未来中长期开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探索,是可预见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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