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关键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关键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资产证券化业务在西方已经相对成熟,但针对中国的国情而言,还存在几个方面的关键问题需要厘清。国开行一直以来是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上规模最大的发行机构。在中国既有法律框架下,信托模式成立SPV,是最接近西方法律体系下资产证券化相关要求的形式。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关键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资产证券化业务在西方已经相对成熟,但针对中国的国情而言,还存在几个方面的关键问题需要厘清。

1.资产证券化标的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是其证券化的标的,即被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西方国家,信贷资产、信用卡资产、应收账款等都是重要的基础资产。但在中国当下的国情背景下,需要考虑重点标的。

首先需要特别考虑的是信贷与信托资产证券化标的。信贷资产在中国以间接金融为主的融资体系下,是目前存量最大的基础资产,而在最近两年银行不良贷款率攀升、利率市场化压缩存贷利差等新形势下,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重要性显然在提升,并有望自2016年起真正迎来业务发展的新起点。另一方面,具体分析银行信贷资产,当中有一类资产,即以银行信贷信托等形式存在的政府债务,也是重要的基础资产标的。中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庞大,虽然目前已经采取置换债券的形式为银行去杠杆,但依旧有较大规模的政府债务将于未来数年内集中到期,存量政府资产急需盘活,同时也具备证券化条件。因此,不良信贷资产和贷款形式的政府债务都是未来重要的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标的。

另一类重要标的,是以国开行持有为代表的政策金融的存量信贷资产。国开行一直以来是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上规模最大的发行机构。尽管从分类上来看,国开行的资产证券化标的也是信贷,但由于国开行的资产属于政策性贷款,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存贷息差业务的思路,因此需要特别提出。国开行用于放贷的资金,并不是通过负债业务、支付利息而获得,不具备通过市场购买扩大存量资金的途径,同时放贷的收益也相对较低、回收期较长,因此盘活存量资产对以国开行为代表的政策性金融而言尤为重要,而资产证券化业务无疑是其首选,可专门吸引长期低息资金,帮助其获得流动性

与国开行资产证券化逻辑类似的是无法合法吸储的放贷类机构,尤其是当前较为活跃和具有争议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效帮助其释放存量资产流动性,扩大业务规模。但由于该业务的规模目前相比前两者差距较大,因此重要性暂时也相对较低。但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互联网金融的稳步发展,未来该标的的重要性有望不断提升。

2.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与流程

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所涉及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发起人、特殊目的实体(SPV)、服务人、受托人、承销商(金融中介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和投资人。

从交易结构(见图2-10)来看,一次完整的资产证券化通用过程是:发起人将基础资产出售给SPV,然后由SPV将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再经过信用增级(可以是受托人,通常由金融机构担任)和评级过程,由承销商(金融中介)在金融市场上发行由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支撑的有价证券,并后续由服务人(发起人或附属公司担任)管理资产,而SPV通过资产池的现金流来清偿有价证券。(www.daowen.com)

图2-10 资产证券化通用结构与风险转移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大致分为:确认标的资产并组建资产池,设立SPV,资产“真实出售”(完全转让),信用增级,信用评级,证券打包发售,向发起人支付对价,资产池管理,清偿证券。尽管实际操作中根据不同标的、不同业务会有所不同,但整个流程是必须遵循的。此外,交易结构的设计与资产出表方式也有很大关联,如前文表2-1所示。

在中国的业务实践中,交易结构中的每个角色未必都是独立的,往往可以由一个机构担任多个角色;同时交流流程中,也可以根据现有的法律和业务框架进行调整。因此,实际上本节所讨论的问题,与下面要讨论的法律问题紧密联系。

3.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

中国目前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践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可能就是法律问题。在当前相关业务实践中,除了信托模式外,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资产支持票据都是资产证券化业务实际采取的形式。但这两种方式并没有能够真正隔离风险,或者说没有能够实现基础资产收益权的“真实出售”。

在中国既有法律框架下,信托模式成立SPV,是最接近西方法律体系下资产证券化相关要求的形式。因此,信托模式在此前的文献述评中也体现为当下最适合中国实施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最为明晰的业务开展路径。

此外,在中国目前三种资产证券化模式并行,且分别由不同监管部门负责审批与监管的情况下,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明确SPV身份,确立“真实出售”,并对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的相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加以完善,是未来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良性发展的必要条件。此外,破产风险隔离方面的规定不完善,尽管在目前试点初期、资产质量较好的情况下问题还没有暴露,但未来打破刚性兑付、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的情况下,需要及早对相关问题做好应对与准备,完善相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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