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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中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难题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下本书将对中国目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相关进展进行文献梳理。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中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合法的模式选择。嵇小杰指出了中国资产证券化评级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如行业面临多头监管、收费模式不合理、评级方法存在缺陷等问题。其核心观点是,中国的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应采用综合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手段。

解析中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难题

以下本书将对中国目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相关进展进行文献梳理。

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中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合法的模式选择。楼建波、刘燕(2006)指出资产证券化是从借款人信用转换为资产信用的金融创新,以特定商事主体为载体,而中国目前以信托作为唯一特殊目的载体形式,其财产转移方式特点与证券化的破产隔离要求之间存在一定冲突。因此,这两位研究者建立了信托应用于金融交易的理论分析模式,认为自益信托是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信托的基本形态,存在融资人信托和投资人信托两种基本模型;其中融资人信托最符合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实际运作方式,但当前制度约束下投资人信托可能是更实际的选择。黄晔(2014)以建元一期和开元一期发行方案为例,认为结合中国公司法和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要求,信托模式是目前最优的选择,但由于处于起步阶段,试点方案中特殊目的信托的设立时间和交易结构出现了一些法律问题(既不符合自益信托也不符合他益信托),对进一步发展形成阻碍。

有关具体业务操作中的法律问题,洪艳蓉(2002)指出,资产证券化以担保、证券法律制度为两翼,将静态债券资产转换为可流通的证券资产,具备资产信用融资、结构性融资和表外融资特点;通过考察国外法制,阐述了资产证券化操作中的一般性操作法律机理。黄小娥(2013)就资产证券化中的三个法律问题进行讨论:证券化资产让与通知和债券让与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中国现行法律持未通知债务人的让与合同有效说,可能带来阻碍);“真实出售”与信托财产独立性问题(美国双层结构、中国信托模式);资产证券化税收问题(利用资产证券化规避税收的问题、法规待完善)。朱为群等(2015)指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中,作为一方主体的信托遇到增值税问题,无法进行税务登记、无法开办发票,信托财产独立性易受动摇;进而讨论了信托SPV作为纳税主体资格认定的合理性问题。贾洪彬(2015)通过对传统的会计确认、计量的理论分析,得出发起人的会计处理方法,将应收账款按类似保理业务记账处理,而未来收益权可确认为金融资产里的持有至到期投资。

有关业务中法律风险方面的研究,李尚公、沈春晖(2000)说明了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和法律特征,探讨了其风险控制的法律问题,并对法律环境进行了分析,认为业务初期需要制定专门的暂行条例,对该业务做出全面的框架性规定。张红旭(2014)指出企业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主要风险在于法律结构、基础资产破产隔离和信用评级过程中;不清晰的法律结构和不彻底的破产隔离将扩大业务风险,而不完善的评级将阻碍风险识别与测量。嵇小杰(2014)指出了中国资产证券化评级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如行业面临多头监管、收费模式不合理(发起人与评级机构利益一致)、评级方法存在缺陷(模型不成熟、过度依赖发起人数据、主观性)等问题。李恩惠(2014)认为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结构决定了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从现有模式切入,探讨了核心法律关系。国外资产证券化可采取公司、信托、有限合伙等形式,而中国则形成了三套特色模式: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主导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法律关系;证监会主导企业资产证券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受托机构与原始权益人直接交易、风险隔离不彻底;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资产支持票据(ABN)——风险隔离较为模糊;综合认为信托法律关系模式可能最适合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武彦秀、杨晓林(2015)指出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确认(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后续涉入法)、计量(公允价值)及披露的会计处理,以及存在的问题(会计确认:主观与不确定性、缺乏可靠性、挫伤积极性;计量:公允价值计量难度大、缺乏恰当的分配方法准则;披露:要求力度不足)。(www.daowen.com)

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相关监管框架,韦俊虹(2004)指出,由于资产证券化是英美法系下的产物,因此引入时需要专门立法以适应中国现行法律体系。而专门立法中,监管是重要的内容。其核心观点是,中国的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应采用综合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手段。李彦之(2015)通过对比以往证监会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定的变化,从框架结构、监管与制度体系和销售发行与持续督导等三方面详细分析了2014年11月新规的变化,指出未来中国证监会管理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发展趋势是取消行政审批,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重点监管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最终实现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发展;但并没能完全解决多头监管的问题,从而监管尺度不一、效率较低和真空断层问题也将在所难免。李佳(2015)认为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的构建必须考虑金融稳定的维护,从宏观审慎监管方面来强化改进,同时为了提高信息共享及协调程度,必须有机结合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监管来构建框架。

关于其他新兴基础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法律问题,文晓博(2015)针对P2P网贷中宜信的“唐宁模式”为例,梳理了P2P债权流转的法律关系,并从资产证券化角度对其性质进行界定,认为其只能作为“类资产证券化模式”;此外也面临资金池风险、资金使用期权池风险和庞氏骗局风险等,需针对性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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