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源发传播和衍生传播的影响

源发传播和衍生传播的影响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值得一提的是,衍生传播不具有传播意图的自主性并不意味着准传者毫无自主性,他可以决定是否传递玩偶传者的信息,以及何时何地针对何人传递该信息。源发传播的传者应当传播对受众有益而不是有害的信息,应当以对受众有益而不是有害的方式传播该信息。

源发传播和衍生传播的影响

源发传播是一种简单传播,从传播的参与者看,仅包括传者和受众。但它又是传播的主要形态,因为任何复杂的传播都直接或间接地与简单传播有关。

而衍生传播是一种复杂传播,它不仅涉及两次相关联的传播,而且参与者之间关系更加复杂。在该传播中,先发生的传播为“初次传播”,其传者为“初次传者”,而衍生传播又称“二次传播”,其传者为“二次传者”。初次传者在衍生传播中只提供信息,不再是简单传播意义上的传者。因为根据Westley等人的理论,他不具有影响二次传播受众的意图,他的行为变为二次传者关注的客观事物,我们把它称为“玩偶传者”(puppet communicator)。而二次传者是衍生传播的实际执行人,起“准传者”的作用。理论上,衍生传播的准传者不能决定“说什么”和“怎么说”,只能如实地“转述”别人“说什么”和“怎么说”。

值得注意的是,初次传播不一定就是源发传播,如果不是,那就意味着至少有两次衍生传播,衍生传播次数越多,初次传播信息失真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受众如果对信息的最初来源和信息同样重视,那他们通常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选择衍生传播,也因此较少选择两次以上的衍生传播。

这两种基本传播在现实生活中都很常见。人们日常的思想交流、课堂教学、宣传广播、公开演讲等都以源发传播为主,只有当人们引用别人的话时才是衍生传播。一个典型的衍生传播实例是在法庭上宣读证人证言或者警方的询问笔录,宣读人必须一字不变地把事先制作好的证言或笔录内容传播给法庭所有的听众。如果他擅自更改其中的内容而影响案件审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从传播要素的角度分析,这两类传播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差异:

第一,源发传播具有传播意图的自主性,而衍生传播不具有传播意图的自主性。在源发传播中,传者可根据受众等其他传播要素自由决定传播要达到的目的,既可以是发布信息,也可以是说服劝说他人,还可以是提供娱乐消遣等,不一而足。但是在衍生传播中,准传者的传播意图只能是如实复制初次传播的信息,尽可能使二次传播中的信息可以代表初次传播中的信息,让无法参与初次传播的受众也能真实地了解其中的信息。值得一提的是,衍生传播不具有传播意图的自主性并不意味着准传者毫无自主性,他可以决定是否传递玩偶传者的信息,以及何时何地针对何人传递该信息。所以说准传者的作用一般是隐性的,往往易被人忽视。当然,在实际的衍生传播中准传者有可能夹杂自己的传播意图而对初次传播信息作出改动,这涉及衍生传播的杂合与伦理问题,后面再讨论。

第二,源发传播中只有一个传者,而衍生传播中表面上有两个“传者”:“玩偶传者”和“二次传者”,实际上只有一个准传者。

从参与初次传播程度的深浅看,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有两种情况:一是玩偶传者与二次传者是初次传播的传者与受众;二是玩偶传者是初次传播的传者,但二次传者却不是初次传播的受众,而是初次传播的旁听者(auditors)、局外人(overhearers),甚至是偷听者(eavesdroppers)(Hatim&Mason,1997:178)。

从是否参与二次传播来看,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有两种情况:一是玩偶传者知道或授权二次传者代他进行二次传播;二是玩偶传者不知道或没有授权二次传者代他进行二次传播,没有参与二次传播。(www.daowen.com)

但这两者的地位不同。二次传者是衍生传播的准传者,是实际传播行为的主体,而玩偶传者往往只提供了传播的对象——文本,基本不直接参与衍生传播。

第三,两类传播中受众的期待不同,所以传者与准传者对受众的关注也不同。在源发传播中,受众期待传者提供能满足自己需求的信息,而传者要实现自己的传播意图,也需要充分考虑受众需求,重视他们对信息的反馈,所以受众在传播中受到传者重视。而在衍生传播中,受众期待准传者如实地提供玩偶传者发出的信息而不希望他在该信息中加入其他信息,准传者的主观能动性大大受到限制,他只需把信息完整准确地传达到受众就完成了任务,对于受众能不能理解该信息、能理解多少等信息反馈情况他一般并不十分关心,所以,准传者对受众的重视程度大大降低。

此外,受众对信息准确性的要求与其对玩偶传者和信息的重视程度相关,即受众越重视玩偶传者和他发出的信息,那么他们对准传者二次传播该信息的准确性要求就越高。例如,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往往要全文传达,而一般政府文件既可全文传达,也可摘要传达。

第四,源发传播中的传者可以决定信息的内容与形式,信息在传播过程中的损耗较少,而衍生传播中的准传者一般不能决定信息的内容与形式,信息由于经过了二次传播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影响而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信息损耗,造成信息的失真。主观条件主要包括二次传者理解玩偶传者所发信息的能力、表达该信息的能力以及是否愿意如实传达该信息的主观意愿等;而客观条件则包括二次传者对初次传播的参与度,二次传者是否获得玩偶传者的授权、是否与其进行有效沟通,二次传播的媒介以及二次传播的社会情境等。

第五,两类传播的效果评价方式不同。效果评价指评估判断传者与准传者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其传播意图。源发传播是否成功取决于受众的反馈,而衍生传播是否成功一般不取决于受众的判断,因为他们没有参与初次传播,一般很难直接判断得到的信息是否真实,往往需要依靠他人作出间接判断。

间接判断的依据大致有三个:受众向初次传者核实二次传播的真实性;受众向其他参与初次传播的受众核实二次传播的真实性;受众根据其他信源,如记录初次传播的讲稿、录音、录像等来验证二次传播的真实性。这三类间接判断依据的可信度往往存在差别,受众应根据具体情形选择可信度高的方式,最可靠的方法是交叉验证,最理想的结果是交叉验证的结果一致。

第六,两类传播的伦理表现不同。源发传播的传者应当传播对受众有益而不是有害的信息,应当以对受众有益而不是有害的方式传播该信息。至于何者有益何者有害,不同社会和不同时代往往有不同的判断标准。而衍生传播的准传者行使的是“代人传话”的职责,应当如实传播玩偶传者的信息,而不应当在其中夹杂个人意图改变信息并且不告知受众,否则,就是带有欺骗性的衍生传播,违背传播伦理。在实际衍生传播中,如果准传者因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而对初次传播的信息被迫做出了改动,并且提前告知了受众,那么这也是符合衍生传播伦理的。至于这样改动能否得到受众的肯定和接受则是传播效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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