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解析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要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严格得多。同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负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得以实现其债权的唯一担保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该原则是指除依法定程序,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不得变动。公司的名称中要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并且要符合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解析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要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严格得多。之所以规定较严格的设立条件,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社会公司、公众公司,其运营情况对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经济生活有重大影响。借鉴外国公司的经验和我国公司运营的实际情况,我国《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②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⑥有公司住所。”下面对这些条件作必要的分析说明。

(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公司发起人是设立公司的承担者,主要承担订立发起人协议,认购公司股份,申请设立公司,筹办公司事务等责任。

1.发起人的资格

发起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决定了发起人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发起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有些国家还对发起人的国籍、住所有一定的限制。我国法律规定发起人的资格条件主要有:①发起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发起人;②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发起人;③发起人半数以上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的人数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和社团性的特征以及发起人承担的责任和任务,都决定了要对公司发起人的数额做出规定。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了发起人的最低数额。例如,英国、法国、日本规定为7人;德国规定为5人;挪威、瑞典规定为3人;美国多数州也规定为3人。我国公司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3.发起人的责任和权力

发起人在承担责任的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有:①依法认足应认购的股份;②承担公司筹办事务;③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④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⑤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发起人在承担责任的同时,享有优于非发起人股东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①获取发行行为的劳动报酬;②可以以现物形式出资,非发起人股东一般只能以货币出资;③可以取得优先股;④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载明而取得其他特别利益。

(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的设立与经营完全以资本为基础,因而公司资本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和对债权人的唯一担保。

1.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是由股东缴纳的股款构成的,其最基本构成单位是股份,所以也可称为股份资本或股本。

2.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特征

公司资本的特征主要有:①公司资本来源于公司股东的出资,股东出资包括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出资和公司设立后的股东出资;②公司资本是股东对公司的永久性投资;③公司资本是公司自有的独立资产;④公司资本是公司信用的基础。

3.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三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股东可能因转让其持有的股份而发生变动,但股东对公司是永久性的投资,因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可以继续得到维持,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继续运营。同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负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得以实现其债权的唯一担保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因此公司立法就要确立若干基本原则,以保证公司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历史上,各国公司立法和公司法理论都曾不断探索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原则。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经验总结,各国公司法逐步确认和形成了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一些重要原则,贯穿在公司立法中。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可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对各国公司立法均有重大影响。

(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必须具有确定性,要求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股东应将其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确定原则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首要原则,这一原则保证了公司一成立就有确定数额的资本,为公司的经营活动奠定了物质基础。但是,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以及法律传统上的差异,资本确定原则在不同国家的实现程度和实现方式有所不同。

(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该原则要求公司在其存续期内应当保持与其资本总额相当的实有资本,也就是公司的实有资本要始终与公司资本总额价值相当。资本维持原则的实质是维持资本充实,防止资本实际减少。坚持这一原则,有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也有助于公司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资本不变原则。该原则是指除依法定程序,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不得变动。坚持资本不变原则的目的,是要防止公司资本减少而影响公司资本的充实。为了体现资本不变原则,在各国的公司法中对资本的变更,特别是对资本减少都有严格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实施债权人保护程序;必须修改公司章程,进行变更登记。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和登记的必备条件,是规范公司行为准则的公开对外的法律文件。

1.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由发起人商议后一致同意并签署的法律文件,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发起人协商,一致同意并依法签署。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须经创立大会通过后才能成为公司章程。

(2)公司章程必须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才能具有法律效力。(www.daowen.com)

(3)公司章程要对公司重大事项做出规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既包括公司法规定要载明的重大事项,也包括本公司特有的重大事项。

2.公司章程必须载明的公司事项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的名称中要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并且要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载明,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自主确定经营范围,但法律、行政法规定要求审批的,公司应依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3)公司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募集而设立公司。公司章程应当写明公司采用何种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公司应当确定发行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每股金额乘以股份总数就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就是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自然人发起人的姓名、法人发起人的名称以及每个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股东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已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但这并不排除公司章程在不违背公司法的前提下,对股东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做出更具体的规定。

(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我国公司法已对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前提下,对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做出补充性、具体化的规定。

(8)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要明确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对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职权做出规定。

(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对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做出补充和更具体的规定。

(10)利润分配方法。公司章程应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做出具体的规定。

(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章程应对公司解散的事由做出规定,当公司解散的事由出现时,公司应予解散。公司清算是为了了结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终结的重要程序。公司解散时,应依法进行清算。

(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社会联系广、股东众多等特点,为了保护股东和利害相关者的利益,公司章程应对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做出规定。

(13)公司章程还应对股东大会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事项做出规定。

(四)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在各类组织机构中,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最为完善。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组织机构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一个重要条件。公司有了健全、完善的组织机构,才能有效进行经营管理。公司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个部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1.公司的决策机构

公司的决策机构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1)股东大会。全体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拥有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包括:第一,选择公司管理者,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监事。第二,进行公司的重大决策,包括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增减资本、分立合并和终止清算等。

(2)董事会。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它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负责聘任总经理,并负责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的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

2.公司的执行机构

经理人员组成了公司的执行机构。总经理是执行机构的总负责人,负责公司的全部业务活动。其他经理只是负责某一项业务或某一部门的工作。经理由董事会聘任。经理实行聘任制而不实行任期制。

3.公司监督机构

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公司监督机构,负责对董事会、董事和经理的监督。按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

(五)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和住所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公司名称和公司住所,并明确把公司名称和公司住所作为公司设立的条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和住所要求大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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