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除了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外,还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公司就不能依法设立。由于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各国公司设立的条件也有差异。我国《公司法》借鉴了国外设立公司的习惯做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公司名称;⑥有公司住所。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资本是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股东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首要条件。
1.股东的资格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没有做出特殊的要求,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根据国家政策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除外)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作为公司设立人的股东,由于要承担公司设立责任,是公司设立期间的民事主体,因此,设立人股东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作为设立人股东。
2.股东的人数
同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很多国家的公司法对股东人数都有较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重要特点。
(1)股东的上限人数。很多国家公司立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限人数都有明确规定,不能超过一定数额。例如,英国、日本的公司法规定,股份人数不能超过50人。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多为50人。之所以要规定股东人数的上限,主要是有利于股东之间的联系,方便管理和股权转让。
(2)股东的下限人数。早期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下限人数都有规定,一般不能少于2人。之所以要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的社团性、人合性和联合性的特征,预防股东与公司合一而导致有限责任的滥用。
后来,许多国家的公司立法突破了两个股东的限制,承认一人公司的存在,允许自然人和法人设立一人公司,这是适应公司设立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公司设立时,为了解决一人公司的法律障碍,设立人往往会采取形式股东(没能真正出资)的方式,这会为设立的公司带来股东纠纷的隐患。此外,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会出现股东退股、股东死亡等原因,使公司只剩下一个股东。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不能解散这种一人股东公司。目前,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公司立法都允许公司设立时就只有一个股东。
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与公司合一,这就容易导致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国的公司立法都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较严格的规定。如我国《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过上述资本制度、会计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等法律制度设计,加强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管。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资本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因此,公司不仅要有资本,而且其资本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才能依法设立。股东出资的最低限额是公司设立的一个重要条件。
1.股东出资的最低限额
全体股东出资最低限额,即公司最低资本额,构成了公司设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所以要规定股东出资的最低额,这是由有限责任制度决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种有限责任制度在降低投资者风险的同时,增大了与公司发生交易方的潜在风险。因此,必须从法律上规定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要求,设置必要的公司进入门槛,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对保护公司债权人的作用越来越小,因而近年来在英美等国出现了废除最低资本额制度的趋势。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对一人公司规定了较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考虑到一人公司是一个股东单独出资设立的公司,容易出现股东滥用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现象,从立法上规定较高的注册资本要求,有利于一人公司的资本充实,有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股东出资形式
出资形式即出资财产的类型。各国的公司法大都对股东出资形式做出明确的规定,这种规定是公司设立制度、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形式主要有货币出资和现物出资两种形式。货币出资又叫现金出资;现物出资由实物出资和财产权利出资构成。对于现物出资,不同国家、不同时间规定的形式有所不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知识经济的出现,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的形式逐步增多。
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适当放松了公司的设立条件,包括股东的出资形式和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些规定,与修改前公司法相比,有两个地方不同。第一,放松了股东的出资形式。修改前的公司法将出资形式严格限定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五种。修改后的公司法将工业产权扩大为知识产权。第二,放宽了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限制。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修改后的公司法没有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做出直接限制,只是对股东货币出资额做出限制,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就为提高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预留了空间。
下面对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形式进行分析。
(1)货币出资。货币出资也称为现金出资,是股东出资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出资形式。货币出资的优点主要有:第一,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是社会财富的代表,货币出资交付公司形成公司资本后,公司可以马上使用,可以用来购买生产材料、支付工资和偿还公司债务。第二,货币可以充当价值尺度,股东用货币出资,不必进行资产评估,大大节省资产评估费用。第三,货币可以充当流通手段,股东用货币出资后,随即可以充当购买手段和支付手段,以满足经营活动的需要。第四,货币可以充当贮藏手段和投资手段,使货币保值增值,不会出现实物出资所引起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第五,货币形式可以保证公司资产应有的流动性和变现性,从而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清偿债务的需要。因此,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了股东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实物出资。实物出资是股东有形财产的出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即包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建筑物、机器设备、装备、设施、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原材料等。为了保证股东的实物出资能够成为公司的资产,股东实物出资必须符合以下两个要求:①股东对出资物必须有完整的产权,即对出资物有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公司使用这些实物不会受到他人干扰;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出资的实物,不能作为股东的实物出资。
(3)知识产权出资。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虽然不具有实物形态,却具有价值。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它构成了股东出资的形式。传统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工业产权又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知识产权出资是现物出资的一种形式。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经济在全部经济总量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对企业的发展越来越重要。因此,各国公司法都承认知识产权出资这种出资形式。同时,鉴于无形资产只有与有形资产结合才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尤其是物质生产活动,因此,各国公司法都对无形资产,即知识产权出资在公司总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做了限制性的规定。随着知识产权概念的扩展,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也被纳入知识产权中。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也是一种无形资产,也可以作为出资形式。
(4)土地使用权出资。我国的法律规定,城市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由于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任何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都离不开对土地的使用,这就使土地使用权成为股东出资的重要形式。
(5)股权出资。这是指股东以其持有的别的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股权出资是现物出资的一种形式,股权出资具备股东出资的基本条件。因为:第一,股权的价值可以通过股票的价格去探寻;第二,股权具有可转让性和流动性。在采用股权出资形式的时候,要注意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的特点,要采取严格的措施限制股权出资的范围,要加重股权出资股东应承担的责任。
3.股东出资缴纳方式
我国《公司法》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制度。我国《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我国修改前的公司法,确定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度和股东一次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股东只能一次缴纳自认的出资额,而不能分期缴纳。与一次性认缴方式相比,分期缴纳出资方式的优点主要有:(www.daowen.com)
(1)降低了公司设立时所需的资金数量,从而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
(2)避免了资金的闲置,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3)增资扩股较容易。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行为准则的公开对外的法律文件。设立公司一定要制定公司章程,以规范公司的类型、宗旨、经营方向和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为公司的设立和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基本行为准则。因此,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一个基本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若股东不能亲自参与公司章程的制定,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公司章程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由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依法登记后,公司章程具有法律效力。公司里的任何组织、任何人不能违反公司章程。各国的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是识别公司的标志,公司名称中要表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并且要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要以自己的名称进行经营活动和其他活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指公司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和领域。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进行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审批的,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方可经营。公司可以依照法规改变经营范围,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手续。
(3)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在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实行资本注册认缴制度,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因此,公司注册资本就是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而不是全体股东实缴出资额。要到法定年限时(一般公司两年内,投资公司五年内),公司注册资本才会达到股东实缴资本的数额。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是公司的出资者,是公司最终所有者。公司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股东是公司成立、存续必不可少的条件。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自然人股东的姓名和法人股东的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都有明确的规定,股东要按规定出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每一个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设置和议事规则没有严格的规定,给每个公司的机构设置预留了空间,因此,每个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对公司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并对法定代表人产生办法、职权做出明确规定。
由于各个公司的情况各不相同,还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公司组织机构
公司作为法人是一个组织体,应当有组织机构对公司进行管制。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在公司经营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组织机构是设立公司的一个重要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由三部分组成: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其中,股东会及其选出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以及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等组成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于公司的规模不同,股东人数不一样,公司组织机构也就相差较大,有的三个组成部分都较完善,有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合一,有的没有监督机构,这些现象都是常见的,也是公司法允许的。下面对公司组织机构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阐述。
(1)股东会。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享有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力。股东会享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2)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董事会既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又是公司的日常决策机构。一方面,董事会要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另一方面,董事会又要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对股东会决策之外的事项进行决策,聘任或解聘经理人员。如果公司规模不大,股东人数较少,则可以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
(3)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其职能是负责监督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经理人员的经营管理活动。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
(五)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是设立公司的必要条件。公司名称是识别公司、区别公司的标志。公司以合法的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既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便于履行公司的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名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字号或商号。字号或商号应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公司使用字号时,要遵守有关的规定。例如,不准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名称作为字号。
(2)行业或经营特点。公司按照行业划分和本公司的主营业务,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
(3)法律责任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字样。公司名称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经过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才可使用,才受法律保护。
(六)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是指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对于公司住所的规定,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公司法规定以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有的规定以主要经营地为住所。我国公司法沿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的原则,明确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明确规定公司住所,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等多种法规的要求。因为公司住所是确定公司登记机关的依据,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是确定法律文书送达地点的依据,是确定债务履行地的依据。公司住所是公司设立的一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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