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行土地制度成为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改善部门福利的捷径。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实际上由四种不同的制度构成,即土地不得买卖和涨价归公——征地制、国家工业化——超低补偿、人民公社制——土地归集体所有、香港经验——土地批租制。这套制度为行政权力在其中的转换和寻租给予了极大的空间。众所周知,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圈地之风”已使土地出让金成了各级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或预算外管理资金。据有关部门统计,近三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累计9100多亿元,一些市、县、区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已经占到财政收入的一半。[2]
2.地方政府在GDP的冲动之下,滥用行政权力,违规占用土地。为了扩大政绩,许多地方利用公权征地、拆迁,然后招标、拍卖、挂牌供地,甚至在招商引资中以优惠政策进行假招标、拍卖等,或者帮助企业以极低的成本获得土地,向银行申请贷款,办起大学城、开发区、科技园等。地方政府虽然获得了政绩,农民却失去了土地。
3.大量违法低价征用集体土地,掠夺农村“剩余”,利用行政垄断资源引导地价上升。有的地方政府要么低价征用土地,要么大量违规拆迁,收回城市土地使用权,然后利用行政权力以土地储备机构的官方名义,以地抵押融资或利用公共资源引导土地交易价格上涨,导致房地产价格猛涨,出现泡沫。(www.daowen.com)
4.征地补偿制度标准偏低,极大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目前在征地补偿中少报、截流、无偿占有农民征地款的现象十分严重,农民的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据保守估计,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全国土地开发商从低价供地中每年获利100亿元以上。[3]而且,在快速发展和提高政绩的利益驱使下,地方政府甚至公然违反已经大大低于土地全部经济价值的法定补偿标准,蓄意设定比法定标准更低的补偿标准。1998年江苏省政府以省政府文件形式规定全省对南京到上海的高速公路建设补偿标准为每亩5000元,比《土地管理法》下规定的补偿标准低了一半。[4]根据国内学者的研究,在征地补偿中农民获得土地交易收入的5%~10%,集体获得约25%~30%,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获得60%~70%。[5]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陈剑波的估算,1953~1978年计划经济确立后,通过“剪刀差”使农民受到的损失大概是3000亿元左右,而改革开放之后通过征地从农民手中剥夺的利益又上万亿元。[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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