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垄断是某一商品生产者对商品生产与销售的控制或独占,这是因为,由于商品的生产主要集中在这一商品生产者手中,从而使他具有操纵这一商品市场的能力与势力。所以,劳谈德·雷诺兹认为“垄断”一词出自希腊语,意思是“一个销售者”,按日常的话说,一个垄断者,是控制一个产品全部供给的某一个人。而这里的产品,指的是某种独特的东西,某种尚没有现成的代用的东西。[1]垄断有很多形式,由于标准或角度的不同,垄断可划分为许多不同的类型。
从垄断的对象来看,不同的占有对象上产生不同的垄断。如在权利方面,可分为所有权垄断和经营权垄断。而且由此产生的经济后果也不相同,如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产生绝对地租,土地经营权的垄断产生级差地租。在农业生产领域,土地属地主所有,不论土地的肥沃或生产率如何,任何一个农业资本家要使用土地,都必须向地主交纳贡赋,让地主占有一部分剩余价值,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使地主得到绝对地租。“土地所有权依靠它对土地的垄断权,也相应地越来越能攫取这个剩余价值中一个不断增大的部分,从而提高自己地租的价值和土地本身的价格。”[2]同时,土地的生产条件或生产率又是不同的,而优等土地的数量也不能随意增加,所以土地的有限性就会引起土地经营的垄断,租用到优等土地的农业投资者因获得了优越的生产条件,而需要向地主交纳比其他农业投资者更多的费用,也就是级差地租。
从垄断的领域来看,可分为生产垄断和市场垄断。生产垄断是指在产品生产领域中的垄断,某一家或几家厂商的产品生产量,在这种产品生产总量中占有很大比重,能控制这种产品的生产。市场垄断则是指在产品流通领域中的垄断,某一家或几家厂商掌握了一种商品的大部分货源,控制了这种商品的市场供应。
从垄断的形式来看,可分为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经济性垄断是指一些大型的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或经济实体,依靠自身雄厚的经济力量,并通过经济手段的运用,控制某种产品的生产或市场销售。行政性垄断是政府的行政机构通过政府的法令和其他行政手段,来控制某种产业领域。如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产业部门、军火产业部门等,只能由政府独家经营。
从垄断的程度来看,可分为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垄断竞争是一种不完全垄断,它是指产品之间存在着差别,市场上存在着许多厂商。产品差别的存在,使每一个厂商都有一定程度的垄断;而许多厂商的存在,又使每一个厂商都不能垄断市场,只能进行竞争。寡头垄断是存在有几个厂商时的市场状态,单个的厂商没有力量形成垄断,只有联合起来共同行动才能垄断市场。完全垄断或独占垄断,是指整个行业中只有一个生产者,而且这种产品没有相似的替代品,单个厂商完全控制了市场,所以,垄断的程度实际上存在一个由浅入深、递次加重的梯度状况,这可以用下表来表示:[3](www.daowen.com)
由于生产力水平、经济管理体制等基础条件的不同,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垄断,具有以下两个突出的特点。
第一,垄断的行政性。在传统体制下,企业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等活动由政府部门支配,行政机构通过行政手段以及统收统支、统购包销等“大一统”的管理方式,事实上控制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在经济体制改革和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政企分开的落实、政府职能的转换,行政机构对经济活动的支配权受到削弱。但进一步地分析表明,行政干预并没有完全消除,因为中央政府的行政干预和“一统天下”的局面被打破之后,改革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行政干预,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部门的行政干预。中央政府的某些部门改组成立了全国性的总公司,但这些总公司并不是真正的经济实体,它同时还兼有或保留有原有的行政职能,是一种行政性公司。作为全行业的唯一总公司,它实际上垄断了全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②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在目前的体制转轨过程中,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权力也越来越大。特别是由于实行了“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使地方政府的经济利益与地区经济的发展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为了维持地方企业和市场的发展,地方政府往往用行政手段限制外地产品的入境,强迫商品部门收购销售本地产品,避免本地资源外流。可以说,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是我国近年来“羊毛大战”“烟草大战”“蚕茧大战”不断爆发的一个主要原因。
第二,垄断的集团性。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和企业自主权的落实,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逐步由松散型发展为紧密型,直至组建成企业集团。我国的企业集团,大多是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以大中型骨干企业为依托、以大量的中小企业为配套生产体系的经济联合体,由于这些联合体规模大、范围广、实力强,事实上已经垫断了某种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形成了集团垄断。例如“二汽”集团共有成员企业148家。遍及全国的21个省,每年生产各种型号的汽车9.6万辆,占全国汽车产量的1/4;年产值近50亿元,占全国汽车行业的1/3以上;实现利润10.078亿元,也占全国汽车行业的1/3以上。
我国现实经济活动中存在的行政垄断和集团垄断,有时还具有统一性。例如在目前机构改革中,有些行业的行政管理机关“翻版”成立总公司,收回已经下放给企业的自主权,用行政手段强制下属企业成为自己的成员厂,统一管理各个企业的人财物和产供销活动,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性公司。由于政府机关是行业的“总管",由政府机关演变而来的总公司是本行业中唯一的、没有竞争对手的总公司,因而事实上控制了本行业的整个生产与销售活动。所以,由政府机关“翻版”来的公司而形成的垄断,既有行政性又有集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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